华南农业大学通讯费改革实施意见
华南农办〔2005〕25号
根据省纪委、省人事厅、省财政厅、省监察厅《关于印发〈关于省直机关单位通讯费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粤纪发[2002]31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工作的需要,提出实施意见如下:
一、实施对象
我校全体在职在编人员,不含离退休人员和内退人员。
二、通讯费补贴标准
(一)机关部处
机关部处行政人员按职务级别核定,通讯费补贴标准为:正副省级每月650元;正副厅长(正副校长、校党委正副书记)每月580元;处长每月450元;正处级调研员每月380元;副处长每月350元;副处级每月300元;科长及不设科的正科级部门负责同志每月200元;正科级170元;副科长及不设科的副科级部门负责同志每月150元;副科级120元;其他工作人员(含在编工勤人员)100元。
(二)学院
1、行政人员
正副院长、党委正副书记、办公室行政人员(含在编工勤人员),按机关部处行政同类人员标准发放。
2、教学、科研人员
按机关部处行政同类人员标准的50%发放,即正高每月225元,副高每月175元,中级每月100元,初级(含未定级)及其他工作人员每月50元。根据各学院实际情况,其余50%部分可在科研经费或所在单位创收经费中支付。
(三)教辅单位
图书馆、现代教育技术中心、测试中心、校医院、附属小学等教辅单位副科级以上行政人员按机关部处同类人员标准发放;其他人员按机关部处同类人员标准的50%发放,即正高每月225元,副高每月175元,中级每月100元,初级(含未定级)及其他工作人员每月50元。根据各单位实际情况,其余50%部分可在科研经费或单位创收经费中支付。
(四)科技实业发展总公司、后勤服务集团、各校办企业、继续教育学院
科技实业发展总公司、后勤服务集团,各校办企业,继续教育学院在改革为非创收单位前,参照学校行政人员标准执行,所须经费由所在单位自筹经费解决。
三、实施通讯费补贴后,取消在职干部原享有的华南农大(办)字[1998]第65号文规定的固定电话及移动电话费补贴。离退休人员仍按华南农大(办)字[1998]第65号文件执行。
四、实施时间
本意见从2005年7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