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南农业大学房屋土地资源使用费收缴管理试行办法
华南农办〔2010〕2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的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学校权益,体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原则,根据广东省财政厅《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粤财资〔2005〕32号)和《华南农
业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华南农资〔2009〕59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房屋、土地资源系指校内企业、后勤各经营服务中心(实体)以及校内各单位用于从事生产、开发、经营、有偿服务或对外合作等用途的学校公房(含自筹经费建设)和土地。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房屋、土地资源使用费的收缴对象包括:
(一)学校科技开发总公司及其属下企业;
(二)后勤处下辖各后勤经营、服务中心(实体);
(三)利用学校房屋、土地资源经营或对外合作的相关单位。
第四条 学校房屋、土地资源使用费所有收入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管理。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学校委托设备资产管理处负责对校园中心区域的房屋、土地资源的面积和使用费进行核算,并与相关房屋、土地资源使用企业、中心(实体)、单位签订使用合同。
第六条 学校委托教学科研基地处管理校内教学科研基地的房屋和土地资源。
第七条 学校委托财务处统一收取房屋、土地资源使用费。
第三章 收费标准
第八条 房屋资源使用费的收费标准参照广州市国土房屋管理局、物价局《关于调整2001年广州市住宅房屋租金的通知》(穗国房字〔2001〕174号)有关标准,并结合本校实际。
房屋资源使用费计算公式:
房屋资源月使用费=房屋成本租金基数×建筑面积×(1±地段增减率)×(1±用途增减率)
房屋成本租金基数:参照广州市2001年住宅房屋租金基数标准(详见附件)
地段增减率:
| 增减项目名称 | 增减率(%) |
地 段 | 五山临街 三角市 其他 | +60 +40 0 |
用途增减率:
| 增减项目名称 | 增减率(%) |
用 途 | 商铺 餐厅、超市 宾馆 经营型办公、住宅、厂房、仓库 服务经营型办公 经营服务型食堂 大众食堂、服务型办公 | +60 +20 +5 0 -20 -30 -100 |
第九条 土地资源使用费按照《华南农业大学土地有偿使用管理办法》(华南农办〔2007〕1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条 校内教学科研基地的房屋和土地资源收费标准按照《华南农业大学校内教学科研基地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房屋、土地资源使用费标准视情况每三年调整一次。如国家对房屋、土地资源的税率有所调整,房屋、土地资源使用费标准将即时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 校办企业或后勤中心(实体)自筹资金在校内建设的房屋,根据该房屋建设资金的总额和本办法房屋资源使用费的计算标准折算免租年限,免租期满后五年内按本办法计算房屋资源使用费标准的50%收取房屋资源使用费,五年后全额计收。自建房屋的原始资料由房屋使用单位提供,无法提供的,按照房屋的建设年份和该年份广州市建房成本估算。
第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前,房屋、土地使用单位与学校签有租赁使用合同的,按当期合同执行,合同期满后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取得学校房屋、土地经营使用权的校内单位如需对外转租、分租,须报请学校批准后,采取公开、公平、公正的招标方式对外招租,签订租赁合同。
第十五条 属于学校政策扶持或为师生员工提供纯服务性质的房屋和土地,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报学校批准,可酌情减免房屋、土地资源使用费。
第四章 收费方式
第十六条 房屋、土地资源使用费实行“按季缴纳、年终结算”的收费方式。由设备资产管理处开具缴款单,缴款义务人持缴款单每季度末将房屋、土地资源使用费统一交到学校财务处:
(一)以现金方式缴交的,须及时、足额地存入学校财务处指定银行存款专户,并将银行收款凭证送财务作账务处理;
(二)采用银行转账方式缴交的,直接将款项转至指定的银行账户,并将银行收款凭证送财务作账务处理;
(三)采用转账支票方式缴交的,直接将支票交到学校设备资产管理处,由设备资产管理处转交财务处。
第十七条 财务处收到缴款人款项后,须向缴款人开具相关合法票据。
第十八条 未按合同如期足额缴纳房屋、土地资源使用费的单位,每逾期一天,由设备资产管理处按应缴金额的5‰开具滞纳金缴款单,缴款义务人持滞纳金缴款单到财务处缴纳滞纳金。逾期三个月的,学校可解除相关单位的房屋、土地使用合同,收回其使用的房屋和土地并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 监督与奖惩
第十九条 学校房屋、土地资源属于国有资产,是完成教学、科研,促进各项事业发展的重要物质保障。各单位应依法维护其国有性质,并有监督举报的义务和责任。
第二十条 房屋、土地的资源使用费收缴工作坚持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设备资产管理处根据财务处提供的银行收款凭证按户登记明细账,并负责与财务处、使用单位定期对账。
第二十一条 学校按年度对在房屋、土地资源使用费收缴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建立房屋、土地资源使用费收缴工作的激励机制。
第二十二条 使用学校房屋、土地的校内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设备资产管理处有权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建议学校收回其所使用的房屋、土地并给予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按学校有关赔偿标准予以赔偿;如有非法所得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并给予经济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一)不按要求如实填报房屋、土地面积,隐瞒真实情况的;
(二)未经批准,将学校房屋、土地改变使用性质,并存在对外出租、出借或投资行为的;
(三)对已取得的房屋土地擅自进行转租、转借或对外投资的;
(四)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吞国有资产或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设备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以往的规
定与本办法有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略):广州市2001年住宅房屋租金基数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