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南农业大学土地有偿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华南农办〔2014〕1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学校土地资源的使用效益,根据《华南农业大学土地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校内外单位或个人利用学校土地开展生产经营和提供有偿服务的土地。
第三条 资产管理处是负责学校土地有偿使用管理的主管职能部门,负责管理用于生产经营、有偿服务以及闲置的土地。用于教学科研使用性质的土地由教学科研基地管理处负责管理。 第四条 校内外单位或个人利用学校土地开展生产经营和有偿服务的,必须经学校审核批准并签订有偿使用土地协议。未经学校批准和签订协议,任何单位或个人无权使用学校土地。 第五条 申请审批程序 1、用地者须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 2、资产管理处审核后报学校批准; 3、学校同意后,用地者(乙方)须与学校(甲方)签订用地协议; 4、向财务处交纳土地综合管理费和土地使用保证金。 第六条 土地使用协议期限。用于开展生产经营和有偿服务的校内外单位,根据用途情况,用地协议期一般1-3年。协议期满后,如需继续使用协议约定的地块,且该地块暂无其它规划使用计划,可签订续约协议,续约协议期每期不得超过2年。 2、校外单位或个人:参照基本收费标准与对方协商,可适当高于基本收费标准。同时按应缴月管理费的三倍收取土地使用保证金。土地使用保证金与首次土地综合管理费一同缴交。土地使用保证金在协议期满、无违反协议有关约定且场地恢复经验收合格后退还。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土地管理职能部门应做好有偿使用土地的监管工作。应经常性地组织人员对所管辖的土地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督促用地者及时缴纳土地综合管理费和保证金,对协议期满或终止协议的后续事宜进行跟踪管理;此外,每年年初还应对上一年度的土地有偿使用情况进行总结,向学校汇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及时上报学校。 第十条 用地者应按期缴交土地综合管理费。逾期15天(含15天)不交者,按应收取的费用每天加收1%的滞纳金;逾期30天(含30天)以上仍未缴费或拒缴滞纳金的,学校将终止协议,并采取措施收回所使用的土地,追缴其所拖欠的费用,已缴纳的保证金将不予退回。 时退出。学校除退还土地使用保证金外,原则上不作补偿。 第十三条 协议终止后,用地者须做好清场工作,对使用期间损坏的建(构)筑物、道路设施及园林绿化等进行修缮、重建或照价赔偿。土地管理职能部门须做好监督和验收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附件:华南农业大学土地地段等级划分 附件 华南农业大学土地地段等级划分 等 级 区 域 地 段 一级 商业服务区 三角市、五山路两侧等相关区域 二级 教学行政区 粤汉路以西、紫荆路两侧及凤阳路两侧的相关区域 三级 生活住宅区 六一区、嵩山区、茶山区、华山区及跃进区的相关区域 四级 其他 边角、零星地带和偏远闲置土地
第二章 用地申请和审批
第三章 综合管理费收取
第七条 土地综合管理费地段等级划分详见附件,土地综合管理费的基本收费标准依据土地的地段等级、用途等要素,参照周边单位土地使用标准综合拟定,每年公布一次。
第八条 土地综合管理费的收取
1、校内单位或个人:使用学校土地作为生产经营或其它有偿服务的,按基本收费标准计收土地综合管理费。同时按应缴月管理费的三倍收取土地使用保证金。土地使用保证金与首次土地综合管理费一同缴交。土地使用保证金在协议期满、无违反协议有关约定且场地恢复经验收合格后退还。
3、土地综合管理费收取步骤为:用地者根据合同向财务处交款;缴款后到资产管理处领取发票。
第十一条 未经学校同意,用地者不得擅自改变协议书所约定的土地用途,不得擅自转租土地。若违反,有关职能部门有权要求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按要求整改者,学校将终止协议,并采取措施收回所使用的土地,已缴纳的管理费和保证金不予退回。
第十二条 协议期内学校因规划建设需要使用协议约定的用地时,一般应提前3个月通知用地者。协议终止后,用地者应及
第十四条 用地者要切实做好防火、防盗和饮食卫生安全工作。经营单位或暂住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种规章制度。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华南农业大学土地有偿使用管理规定》(华南农办〔2008〕12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