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名称:华南农业大学采购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暂行规定 华南农办〔201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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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南农业大学

采购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暂行规定

华南农办〔20148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工程、货物、服务采购项目的管理,提高采购效率和质量,规范招标活动,促进勤政廉政建设,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办法》、《广东省政府采购工作规范(试行)》和《广东省2013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采购项目是指工程、货物和服务的采购。

本规定所称的工程,是指工程以及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本规定所称的货物,是指房屋、仪器设备、家具、图书教材、药品、办公用品、体育器材、交通工具、软件等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

本规定所称的服务,是指印刷、出版、国际机票、勘察、设计、咨询、监理、招标代理、物业管理、维修保养、租赁、劳务、信息软件开发设计等项目。

本规定所指采购项目的执行管理按照《华南农业大学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第二章的职责分工。

第三条 学校采购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工程建设、货物采购和服务项目;

(二)使用各级政府和学校财政性资金、学校及其事业单位(含非独立法人企业)自有资金和借贷资金的工程建设、货物采购和服务项目;

(三)使用校外单位、社会组织、校友援助或捐助资金的工程建设、货物采购和服务项目(援助或捐助单位或个人有特别指定要求的除外);

(四)使用各类科研项目经费、在校内外所筹集资金的工程建设、货物采购和服务项目;

(五)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

第四条 学校采购项目的规模标准

(一)工程建设采购项目规模标准

1、采购项目在广东省财政厅当年公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预算金额到达政府采购限额5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的各类工程采购,由后勤处将相关采购计划及工程资料报校采购招标中心,校采购招标中心按规定开展招标活动。

1)须进入政府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招标的项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规定的规模标准执行

2须报送广东省教育装备中心教育采购管理办公室进行政府采购的项目,按《广东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规定的规模标准执行。

2项目预算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下、3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30万元)的各类工程,实行学校集中采购,由后勤处按学校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3、项目预算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各类工程,实行学校分散采购,由后勤处按《华南农业大学校内分散采购实施细则(试行)》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二)货物采购项目规模标准

1、采购项目在广东省财政厅当年公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预算金额到达政府采购限额2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的货物采购,实行政府采购,由设备处将相关采购计划及资料报校采购招标中心,校采购招标中心送广东省教育装备中心教育采购管理办公室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属于政府集中采购通用类协议供货品目的货物采购,可实行协议供货,由设备处按照省财政厅当年公布的有关协议供货的规定和程序办理

属于政府集中采购部门类协议供货品目的货物采购,可实行部门协议供货,由设备处按照省财政厅和教育厅当年公布的有关部门协议供货的规定和程序办理

2、采购项目在广东省财政厅当年公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预算金额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下、1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万元)的货物采购,全校全年额度未达到20万元的品目,实行学校集中采购,由设备处按学校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3、采购项目在广东省财政厅当年公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预算金额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10万元)的货物采购,全校全年额度未达到20万元的品目,实行学校分散采购,由设备处按《华南农业大学校内分散采购实施细则(试行)》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4、对学校各单位在办公、教学、科研等方面常用的低值易耗品(如办公用品、试剂等,政府协议供货品目除外),设备处可以依据采购项目的性质和相关规定,分别按年度或季度通过招标确定货物的校内协议供货商。

(三)服务采购项目规模标准

1、采购项目在广东省财政厅当年公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预算金额到达政府采购限额2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的服务采购,由后勤处将相关采购计划及资料报校采购招标中心,校采购招标中心送广东省教育装备中心教育采购管理办公室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属于政府集中采购协议供货品目的服务采购,可实行协议供货,由后勤处按照省财政厅当年公布的有关协议供货的规定和程序办理

2、采购项目在广东省财政厅当年公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预算金额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下、1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的服务采购,全校全年额度未达到20万元的品目,实行学校集中采购,由后勤处按学校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3、采购项目在广东省财政厅当年公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预算金额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10万元)的服务项目,全校全年额度未达到20万元的品目,实行学校分散采购,由后勤处按《华南农业大学校内分散采购实施细则(试行)》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4、对学校各单位在办公、教学、科研等日常工作中需要的小金额服务项目,后勤处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性质和相关规定,按季度或年度分别通过招标方式确定校内协议服务商。

(四)其它项目

1、后勤服务非独立法人实体利用独立核算的二级财务资金进行内部项目采购(如饮食、承担工程等材料货物、服务类项目),品目不在广东省财政厅当年公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且预算未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由后勤处根据学校的有关规定,制定采购管理办法,采购合同由后勤实体签订,招标结果必须报主管校长备查。

独立法人的后勤实体内部采购办法由其自行制订。

2、药品、医疗用品采购,由校医院按省卫生厅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3、实验用的动、植物材料,种子、种苗,各专业特用的试剂盒,化肥、农药、饲料,后勤服务实体负责采购的生活服务日常易耗品,预算不在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内的,用户可自行采购。

4、学术论文的发表、版面宣传,专著、图书的出版及各单位的测试、测序服务,仪器设备的维修服务,预算不在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内的,用户可自行采购。

属于政府采购的项目,经教育采购管理办公室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招标后,招标结果失败,教育采购管理办公室批准学校自行采购的项目,用户可自行采购,最终采购金额不得超过预算金额,采购资料报送采购职能部门存档。

第六条 经上级主管部门核准分散采购以及属于校内招标采购的采购项目,采购职能部门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招标结果送校采购招标中心存档。

第七条 符合校内集中采购规定但不适宜招标的下列项目,由采购职能部门组织论证,校采购招标中心进一步核实后,报学校采购招标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同意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的;

(二)抢险救灾和疫情防控的;

(三)勘测、设计、咨询等项目,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四)为与现有设备配套而需从该设备原提供者处购买零配件的;

(五)项目标的单一,适宜采取其他有利于引导竞争的方式的;

(六)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

第八条 属于校内集中采购的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采用邀请招标方式。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供应商可供选择;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

第九条 属于校内集中采购的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

(一)招标后应标供应商不足三家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采购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采用招标采购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第十条 属于校内集中采购的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的。

第十一条 属于校内集中采购的项目,因采购标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可采用询价或招供应商方式采购。

第十二条 符合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采购项目,由用户单位根据规定和要求提出书面申请,经采购职能部门组织论证后报校招标采购中心,经校招标采购中心核准后方可实施。

凡项目在广东省财政厅当年公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项目预算金额未达到广东省财政厅当年公布的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经批准不进行招标投标的采购项目,在同等的条件下优先考虑校内可承担的单位;属抢险救灾应急的项目可直接指定校内能承担的单位,但应补办经主管校长签署意见的相关材料,事后应在学校采购招标工作领导小组通报情况。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学校采购招标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华南农业大学采购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暂行规定》(华南农办〔201268号)同时废止。

 

附件:广东2013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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