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南农业大学实验室废弃物管理规定
华南农办〔2005〕100号
为规范和加强我校实验室废弃物管理工作,防止实验室废弃物污染和危害环境,维护环境和公共安全,保障广大师生员工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教育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实验室排污管理的通知》(教技〔2005〕3号)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实验室废弃物是指实验过程中产生的三废(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物质,实验用剧毒物品(麻醉品、药品)残留物,放射性废弃物和实验动物尸体及器官等。
二、实验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必须树立环境保护意识,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工作的有关规定,对进入实验室的学生必须进行废弃物处理原则和规定的宣传和教育。
三、各实验室或使用单位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实验室废弃物的管理工作,包括实验室废弃物的收集、存放,有害、有毒废弃物管理的监督和检查等。
四、设备资产管理处负责监督和检查各学院、各单位对实验室有毒、有害废弃物的处理工作和管理情况。
五、三废(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处理
1、废气
实验室应有符合通风要求的通风橱,实验过程中会产生少量有害废气的实验应在通风橱中进行,产生大量有害、有毒气体的实验必须具备吸收或处理装置。
2、废液
实验室废液是指过期药品,实验废弃的高浓度溶液和配置不当的溶液,主要来自化学性实验室、生化性实验室及物理性实验室,或校内实习场所等。一般的实验室废液可分为:(1)有机溶剂废液(如甲苯、乙醇、冰乙酸、卤化有机溶剂废液等);(2)无机溶剂废液(如重金属废液、含汞废液、废酸、废碱液等)。
实验过程中,不得随意将有害、有毒废液倒进水槽及排水管道。不同废液在倒进废液桶前要检测其相容性,按标签指示分门别类倒入相应的废液收集桶中,禁止将不相容的废液混装在同一废液桶内,以防发生化学反应而爆炸。每次倒入废液后须立即盖紧桶盖。特别是含重金属的废液,不论浓度高低,必须全部回收。
3、废渣、固体废物
不得随意掩埋、丢弃有害、有毒废渣、固体废物,须放入专门的收集桶中。盛放过危险物品的空器皿和危险物品的包装物等,必须完全消除危害后,方可改为他用或弃用。
六、实验动物尸体的存放和焚烧管理
1、活体动物实验后,不得将动物的尸体或器官随意丢弃,必须统一收集,集中冷冻存放,定期焚烧。
2、凡存放动物尸体的单位应认真填写登记记录,登记内容包括:存放单位,存放人姓名,存放时间,动物种类,数量,是否被污染,污染物类型及程度等。
3、实验动物尸体由专人负责定期进行清理、消毒、焚烧,不得积压或在室内乱放。
七、实验用剧毒物品(麻醉品、药品)及放射性废弃物的处理
1、实验用剧毒物品(麻醉品、药品)的残渣或过期的剧毒物品由各实验室统一收存,妥善保管,由设备资产管理处作为协调单位,联合相关部门统一处理。
2、盛装、研磨、搅拌剧毒物品(麻醉品、药品)的工具必须固定,不得挪作他用或乱扔乱放;剧毒物品(麻醉品、药品)使用后的包装必须统一存放、处理。
3、带有放射性的废弃物必须放入指定的具有明显标志的容器内封闭保存,由设备资产管理处作为协调单位,联合相关部门统一处理。
八、过期固体药剂、浓度高的废试剂必须以原试剂瓶包装,需定期报设备资产管理处回收,不得随便掩埋或丢入收集桶内处理。
九、各实验室或使用单位须按规定设置收集桶,随时分级、分类收集有害、有毒废液、固体废物,定点存放,做到有专人负责安全保管。废液(或固体废物)收集桶的存放地点必须张贴危险警告牌、告示。
十、设备资产管理处定期通知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可、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到各学院、各单位收集有害、有毒废弃物。各实验室或使用单位需按规定填写好由危险废弃物收集单位提供的“废弃物记录、转移联单”。
十一、对违反本规定,随意倾倒废液、抛弃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当事人,学校给予批评教育,直至追究单位责任人和当事人相关责任。对于情节严重者,学校给予当事人经济处罚及行政处分;造成环境严重污染或重大事故者,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十二、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十三、本规定由设备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