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南农业大学人事档案查(借)阅管理办法
华南农办〔2009〕120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人事档案的管理,规范人事档案的利用,根据中央组织部《干部档案工作条例》和《华南农业大学人事档案管理实施办法》(华南农办〔2007〕106号)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查(借)阅人员条件
1、查(借)阅者必须是学校在编职工且是中共党员。
2、凡因工作需要查阅本单位人员的人事档案,均由各单位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成员查阅,若委托其它党员干部查阅,须经所在党组织负责人同意,并经档案馆批准。一般情况下,只能查阅本单位人员档案,且下级不得查阅上级的档案。确因工作需要,须经档案馆审批。
3、校领导、组织部、纪检会、人事处、保卫处等单位的有关人员,因工作需要可直接到档案馆人事档案室查阅。
4、校外单位需要查阅档案的,须经档案馆领导批准。
第三条 查(借)阅事由
1、办理教职工的任免、聘任、调动、出国、升学、入党、入团、职称评审、工资待遇、离退休等事务。
2、对档案当事人的某个具体问题进行了解或复查,以取得证明材料。
3、纪检监察、安全保卫等部门因特殊事宜需要。
第四条 查(借)阅手续
1、查阅人事档案必须填写《华南农业大学查(借)阅人事档案审批表》,由单位党组织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该表可在档案馆网页上下载,即:华农校园查阅网主页—档案馆—下载中心—
2、人事档案一般不予外借,如特殊情况,必须经档案馆领导批准,且在规定时间内归还。
3、查阅人员须带本人校园卡或身份证。
4、查阅人员须履行利用登记手续。
5、凡涉及出具证明的查阅,须由相关职能部门履行查阅手续。为保证查阅工作的严肃性、查阅内容的准确性、查阅人员的责任性,人事档案室不提供电话查询、不接受替代查阅。
第五条 注意事项
1、查阅档案时,不得涂改、圈划、污损、抽取、增加档案材料,如有疑问,应向管理人员咨询。
2、查阅者只可查阅经批准的范围,未经允许不得复制,不得给其他人员转看。因特殊情况须抄录、复印少量内容者,须登记备案,并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用毕即自行销毁。
3、查阅者不得趁查阅之机帮助他人查阅档案。
4、任何人不得查阅本人及其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人的档案。
5、查阅者应履行档案工作的有关规定及保密义务。
第六条 附则
1、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2、本办法由档案馆负责解释。
附件:华南农业大学查(借)阅人事档案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