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南农业大学教职工出生日期管理规定
华南农办〔2010〕95号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高校教职工人事档案的科学化和规范化管理,维护档案工作的严肃性和真实性,体现学校管理的公平性和公正性原则,现根据中组部和国家档案局《干部档案管理条例》,中组部、人事部、公安部《关于认真做好干部出生日期管理工作的通知》,以及广东省委组织部《关于开展干部档案审核整理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教职工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教职工的出生日期是客观存在的自然情况,一律不得随意涂改和伪造。凡教职工人事档案中的出生日期出现涂改和伪造,或多次填写不一等现象,属于重新鉴定和认定的范围。
第三条 学校成立教职工出生日期鉴定小组,由人事处、组织部、纪委、保卫处、档案馆等单位负责人组成,负责教职工出生日期的鉴定工作。
第四条 教职工出生日期的认定,原则上以教职工人事档案中本人填写的自传、简历、招工、聘干、高考体检表和报名表,以及入学、入伍、入团、入党志愿书等最早的历史材料记载为依据。
第五条 凡教职工档案最早记载的出生日期与居民身份证一致的,均可作为学校组织、人事等部门办理录用、任免、离退休等手续时认定出生日期和计算年龄的依据。
第六条 凡教职工档案记载的出生日期与居民身份证不一致的,或出现多次填写不一的,一律实行居民身份证与教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核定,通过户籍部门查找原始底帐,对无法查实的,原则上以教工档案中最早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准。
第七条 凡教职工档案中有涂改和伪造的,一律不得作为认定教工出生日期的依据,其涂改内容无效;对能识别出涂改前出生日期的,可按涂改前的出生日期确认;对严重涂改或伪造,难以识别的,可提请上级组织部门或档案部门协助认定。
第八条 凡教职工的出生日期曾被单位在工资表等材料中作过默认的,但之后又发现与档案记载不一致的,经过核实和鉴定,仍以档案中最早的原始材料记载为依据,其原默认的日期不予认可,并且其工资表等材料将予以更正。
第九条 凡学校在办理新教工录用、租赁制教工聘任、干部任免、离退休等手续之前,人事处、组织部及档案馆等部门要严格审核档案,若发现出生日期有涂改、伪造等现象的,经鉴定后,应以本人档案和户籍档案中最早记载的出生日期为依据。
第十条 凡教职工出生日期被重新认定的,本人应及时到所在地户籍机构办理变更手续,若因主客观原因未能办理或无法办理的,今后在学校内部的各项管理中,仍以重新鉴定的出生日期为准。
第十一条 凡教职工出生日期被重新认定的,需要填写出生日期确认表(见附件),分别存入本人档案和组织人事部门留存,拟作为录用、干部任免、租赁制转聘、办理离退休手续等工作的依据。
第十二条 教职工本人在填报有关材料中,应本着诚实守信的原则如实填写出生日期,不得随意和故意涂改,或利用职务之便擅自为其他教工变更出生日期或出具虚假出生证明的,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惩处。
第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全校在职和离退休教工,以及出国未归和租赁制等员工。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档案馆负责解释。
附件:华南农业大学教职工出生日期确认表
附件
华南农业大学教职工出生日期确认表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姓 名 | 性 别 | 籍 贯 | 政治面貌 | ||||||||||
单 位 | 职务/职称 | ||||||||||||
现居民身份证号 | |||||||||||||
档案最早记载情况 | 材料名称 | 材料形成时间 | 出生日期 | ||||||||||
鉴定小组意见 | 根据中组部、人事部以及省委组织部等有关文件精神要求,凡个人人事档案中出生日期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需要组织对其进行核实和鉴定,现经学校鉴定小组审核,该同志档案存在下列问题: 1、□出生日期严重涂改; 2、□出生日期严重伪造; 3、□出生日期前后不一; 4、□其它原因。 | ||||||||||||
鉴定结果 | 该同志的出生日期为: 年 月 日 | ||||||||||||
人 事 部 门 意 见 | 按照组通字〔2006〕41号文件规定,以及鉴定小组意见,同意认定 同志的出生日期为 年 月 日。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盖章) | ||||||||||||
学 校 意 见 | 根据鉴定小组和人事部门意见,同意确认 同志的出生日期为 年 月 日。 校领导签名: 年 月 日(盖章) | ||||||||||||
备 注 | |||||||||||||
此表为16开,一式三份,组织部、人事处、档案馆各存一份(此表不能复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