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名称:华南农业大学党政领导干部监督实施办法(试行) 华农党发〔2004〕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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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南农业大学党政领导干部监督实施办法 (试行)

华农党发〔20045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学校各级党政领导干部的监督,贯彻执行党中央提出的四大纪律八项要求,增强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增强各级领导班子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提高领导水平和执政能力,保证学校改革稳定协调地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对学校各级党政领导干部的监督,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教育、制度和监督相结合,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和各级党组织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发挥监督作用。

第三条  监督的重点对象包括:

(一)学校机关部处室的负责人;

(二)学校教学、研究单位(中心)的党政负责人;

(三)学校企业、后勤服务集团的党政负责人;

(四)学校直属单位、附属单位的党政负责人;

(五)学校及所属单位派往与校外单位合作联营的负责人。

第四条  学校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和基本路线,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努力实践 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自觉接受并正确对待各级党组织、行政和群众的监督,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地位观、权力观和利益观。                                            

第五条  学校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要正确处理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的关系,坚持民主集中制,依法办事,做到科学、民主决策和勤政廉政。

第二章 监督内容

第六条  监督的重点内容是:

()遵守政治纪律、坚持党性原则的情况。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党委的决议、决定及工作部署,自觉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维护班子的团结。

()遵纪守法、依法执政的情况。遵守宪法、法律,坚持依法行政、依法治校,遵守学校的决定、决议和各项规章制度,保证政令畅通,维护学校改革稳定协调发展的大局。

()科学论证、民主决策的情况。凡属方针政策性的大事,凡属全局性的问题,凡属重要干部的推荐、任免和奖惩,凡属重点项目(含建设工程、大型仪器设备的购置、大批医用或试〈实〉验用的耗材、试剂及药品购置、图书教材等)的确定以及单位年度财务预决算和大额经费的安排使用,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政联席会议或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做出决定,并严格按照有关的工作规定及程序执行。

()遵守组织人事工作纪律的情况。凡属干部、人事的选拔、录用、推荐、任免和奖惩工作,严格执行党和国家的有关规定,坚持党的干部路线和德才兼备的用人原则,认真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学校有关规定,遵守组织人事工作纪律。

()遵守经济工作纪律的情况。严格遵守财经法规和财务审批制度,执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党政主要负责人按年度预算和集体研究决定的项目内容履行签批手续。

凡涉及对本单位经济、技术、管理有较大影响,且时间超过本届领导班子现有任期的服务委托、技术引进、对外合作项目等,必须按照议事决策程序和规定,在专家论证的基础上,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由单位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并报学校或者主管部门批准。

()遵守群众工作纪律的情况。密切联系群众,实现、维护、发展好学校教职工的根本利益。

()执行廉洁自律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自觉遵守《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认真执行《华南农业大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不直接插手或干预本单位的基建工程、设备物资、图书资料和药品等的招标投标工作和采购工作,做到清正廉洁。

第三章 监督制度

    第七条 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一)凡属方针政策性的大事,凡属全局性的问题,凡属重要干部的推荐、任免和奖惩,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政联席会议或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政领导班子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同时要关心全局工作,积极参与集体领导。

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支持领导班子成员在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领导干部间要互相信任,互相支持,维护和增强领导班子的团结。

 () 健全议事决策制度。党政主要负责人应当组织制定、完善并严格执行议事规则,保证决策科学、民主。

1. 按照议事规则应当由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必须列入会议议程,并提供相关资料,不能采取临时动议。会议内容至少应提前一天通知班子成员,到会人数须达到应到会人数的2/3以上方可开会。

2. 各级党政领导班子讨论决定事项,应当充分发表意见,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各种意见和主要理由应当如实记录。讨论干部任免事项,还应当如实记录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的情况。领导班子成员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实名。

(三) 健全重要事项表决制度。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在决定重要事项时,班子成员要充分发表意见,表明态度,然后进行表决。表决可采取口头、举手或投票三种形式。表决时获得应到会人员半数以上的赞成票方能形成决议。会议内容、表决结果和表决方式应当记录在案。

(四) 对于应当经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而未经集体讨论,也未征求其他领导班子成员意见,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的,除遇紧急情况外,应视具体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各级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不遵守、不执行集体的决定,或未能按照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履行自己的职责,给工作造成损失的,应当追究责任。

第八条 实行重大事项公示或者通报和报告制度。

(一)各级党政领导班子或者单位领导干部应根据上级和学校有关校务、院务公开的规定,对学校、单位改革发展的重大事项的决议、决定、重要情况和涉及群众利益的事项等采用适当的方式在一定的范围及时进行公示或通报。

(二) 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在同级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召开期间,应将有关学校、单位改革发展的重大事项的决议、决定、重要情况和涉及群众利益的事项等向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通报。

(三) 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对于事关本单位或者全校改革发展稳定的重要情况以及重大问题,应当按照规定时限和程序向上级党组织报告或请示。同时,上级领导应当在职权范围内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作用,支持有关单位或者单位领导干部独立负责地处理好有关问题。

对隐瞒不报、不如实报告、干扰和阻挠如实报告或不按时报告、请示的,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对下级请示不及时答复、批复或对下级报告中反映的问题在职责范围内不及时处置,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 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应当按有关规定向组织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自觉接受监督。

第九条 实行述职述廉制度。

(一)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每年在本单位一定范围内做述职述廉一次,就上年度财务、人事、及其它重大决策、重大事项和本单位执行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进行通报,并报校党委组织部备案。

(二)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在年度考核中要如实报告本人的思想作风、工作情况、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民主集中制以及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情况。

第十条 实行民主生活会制度。

坚持和健全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制度,按照规定开好民主生活会。通过民主生活会,统一思想,改进作风,加强监督,增进团结,提高依靠自身力量解决问题和矛盾的能力。

(一)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每年召开一次,并按照上级党组织的要求,针对党性党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确定主题。领导班子成员会前应做好充分准备,切实保证质量。

1. 在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会前必须召开各类座谈会,广泛听取党员、群众和下属单位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意见。

2. 领导班子成员在民主生活会上,应当针对自身存在的廉洁自律方面的问题以及党员、群众、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和下属单位提出的意见,负责任地作出检查和说明;对领导班子及其他成员在思想作风和廉洁自律方面存在严重问题的,应在民主生活会等适当场合提出批评、交换意见,积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3. 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对开好民主生活会负责,并承担制定和落实整改措施的领导责任。

4. 党员、群众和下属单位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意见、民主生活会情况和整改措施,应按规定如实上报,并将民主生活会情况和整改措施及时在一定范围通报。

5. 上级党组织发现下级领导班子的民主生活会主题不符合要求,可以提出重新确定主题的意见;认为下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可以责令重新召开。

 (二)按规定应参加双重组织生活会的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参加双重组织生活会。

第十一条 实行信访处理制度。

(一)学校各级党委、党总支及学校纪委、监察室等有关单位通过信访工作,对各级领导班子、党政领导干部实施监督,及时研究来信来访中提出的重要问题。对重要信访事项的办理,应当督促检查,直至妥善处理。

(二) 凡属检举领导班子、党政领导干部存在严重违纪违法问题以及教职工控告侵害自己合法权益行为的,各级党组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调查处理。如署真实姓名检举的,应当视情况将处理结果告知检举人,听取其意见。

第十二条 实行谈话和诫勉制度。

学校党委、纪委和党委组织部门应结合上岗、换岗及届中、年终考核等,与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谈话;并针对干部的思想、工作和生活情况,适时地鼓励、教育、提醒、诫勉。

(一)学校党政领导或组织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任职谈话,应当把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廉政勤政方面的要求和存在的问题作为重要内容。

(二)发现领导干部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的苗头性问题,学校主管领导、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纪委和党委组织部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对该领导干部提出的诫勉要求和该领导干部的说明及表态,应当作书面记录,经本人核实后,由组织部门或纪律检查机关留存。

(三) 学校纪委、组织部、监察室和有关部门要定期分析研究干部考察、考核、经济责任审计、民主评议和信访等渠道所反映的党政主要负责人存在的问题,及时向党委反映并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

1. 学校党政领导应重视纪委、组织部、监察室、审计处等有关部门汇报关于学校各级党政领导干部的工作和思想状况。

2. 对干部群众反映的有关问题,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应向上级党组织如实地作出解释和说明。属思想、工作作风方面的问题,上级党组织要视情况进行批评教育,或实行诫勉,限期改正;对性质比较严重的问题,要组织专项核查、处理;对反映不属实的问题,应以适当的形式予以澄清。

() 建立日常考察和考核制度。学校党委定期对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德、能、勤、绩、廉进行考核,并在一定范围内组织民主测评。同时,要把考察、考核和民主测评的结果向本人反馈。

第十三条 实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对经济活动较多或具有独立经济法人资格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审计处应对被审计者的经济责任做出客观评价,出具审计报告,报学校党委组织部门;如在经济责任方面有问题,应及时向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 实行群众监督制度。

()学校纪委、监察室、工会等部门应设立举报信箱、公开举报投诉电话及做好教职工来信来访接待工作,受理对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投诉举报。投诉举报情况按规定和程序及时做出处理,处理结果反馈给实名举报投诉人。

() 实行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制度。对提任各级党政领导人员实行任前公示,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对群众所反映的重要问题,应认真调查核实后再决定任用。

() 实行校务(院务)公开制度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要从制度和程序上保证校务(院务)活动的公开性。各单位应将本单位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思想、相关政策、重大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和财务报告、涉及教职工利益的重要规章制度和奖惩办法、干部评议等重大的校()务,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审议和通过,接受群众的监督。

第四章 监督保障

第十五条 各级党组织、学校纪委、组织部、监察室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本实施办法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发挥监督作用。

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应当正确履行职责,自觉接受监督。

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既负有监督班子其他成员和下属干部的职责,又必须自觉接受监督。

各级党政领导干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监督职责、不遵守监督制度的,视情节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各级党组织应当认真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健全工作制度,有效防范各种违纪行为的发生。对教职工反映的问题,应当认真处理。

第十七条 鼓励、支持和保护各级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教职工在监督中发挥积极作用。对署真实姓名反映问题或检举、控告违纪违法行为的,各级党组织、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应当为其保密;对泄密的要追究责任。对检举、控告党员或党组织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经查证属实的,给予表扬或奖励。对打击报复监督者的,或以监督为名侮辱、诽谤、诬陷他人的,以及在监督中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 各级党组织、有关部门发现违反本实施办法的行为或接到检举、控告,认为需要查明事实、纠正错误、追究责任的,按照职责和权限,及时调查处理。

经过调查,需要追究党组织、领导班子责任的,责令其纠正错误或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需要追究领导干部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没有发现被调查对象有违规行为的,应当作出书面结论,消除影响。

第十九条 各级党组织、领导班子和党政领导干部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党组织或者有关部门申诉。有关党组织或者有关部门应当认真复议、复查,并作出结论。如仍有意见,可以向上级申诉。

申诉期间,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学校纪委、党委组织部、监察室负责对本实施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由学校纪委、党委组织部、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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