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名称:华南农业大学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办法(试行) 华南农办〔2008〕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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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南农业大学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办法(试行)

华南农200855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促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和服务水平,保障和监督学校所属单位有效实施行政管理,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广东省行政效能监察工作暂行办法》(粤府办〔2007100号)和《华南农业大学行政监察工作规定》(华南农办〔20045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效能,是指行政管理活动的效率、效果和效益的综合体现。

本办法所称行政效能监察,是指学校监察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及规章,以规范行政管理、改进工作作风、加强执行能力、提高行政效能为目的,对学校所属单位(包括各学院、各部处,受学校委托、授权履行管理职责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学校聘任的其他行政管理人员等,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其行为和行政事项的效力、效率、效果以及工作规范、工作质量、社会效应等实施检查、调查、纠正、惩处并督促整改的活动。

第三条  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在学校党政和上级监察部门的统一领导和指导下进行。

第四条  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坚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坚持预防与治理相结合、促进依法行政与提高行政效能相结合、行政效能监察与效能建设相结合、行政管理效能与社会效应相统一的原则。

第五条  学校成立行政效能监察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校长任组长,主管或协管学校监察工作的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组织部、监察处、审计处、人事处、校工会等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监察处。办公室在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章  行政效能监察工作职责和权限

第六条  办公室开展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行政监察法规和上级行政效能监察工作部署;

(二)组织实施学校行政效能监察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方案,按规定向上级报告行政效能监察工作情况;

(三)受理本校师生员工及其他单位、组织对行政效能监察对象影响行政效能的行为和事项的投诉;

(四)检查、调查行政效能监察对象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影响行政效能的行为和事项,并根据监察结果依法依规提出监察建议或监察决定;

(五)总结、宣传和推广学校所属各单位加强行政效能建设的经验和做法;

(六)履行其他法定职责。

第七条  坚持特邀监察员制度,充分发挥学校特邀监察员对行政监察对象和监察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双重监督作用。

第八条  校长办公室依法依规对校内行政管理事务开展督办工作,必要时可向领导小组或办公室通报督办情况,并对行政效能监察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其他单位在职权范围内对所属行政效能工作进行督办,必要时向办公室通报。

第九条  办公室对行政效能监察对象在实施行政管理中的下列行为和事项进行检查、调查:

(一)不贯彻落实或者违背上级方针、政策、决定、决议或对上级的方针、政策、决定、决议贯彻不力的;

(二)不贯彻落实或者违背学校决定、决议或对学校决定、决议贯彻不力的;

(三)不实行校(院)务公开或者不按规定进行公开,不履行公开承诺的事项,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不履行岗位职责,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敷衍塞责,或滥用职权,以及没有按工作规定程序办事,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不落实学校行政管理规章制度,无正当理由对符合规定的事项拖延不办,办事效率低下,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其他违反行政管理规定,贻误工作的行为和事项,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第十条  办公室在履行行政效能监察工作职责时,行使下列权力:

(一)要求行政效能监察对象提供与效能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及其他相关材料;

(二)要求行政效能监察对象就监察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三)责令行政效能监察对象纠正或者停止违反法律、法规和行政纪律的行为;

(四)要求被监察单位的责任人限期就监察事项进行自查,并提交自查报告;

(五)根据检查、调查结果,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力。

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当认真做好行政效能建设,行政管理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自己的行政管理职责,勤政廉政,提高效能,主动接受行政效能监督。

第十二条  各单位和师生员工有权对学校的行政效能提出意见或建议,对影响行政效能的问题和行为可以向办公室或相关部门投诉,对影响行政效能的问题或行为有义务配合调查。

第三章  行政效能监察的程序与方法

第十三条  办公室根据下列情况确定行政效能监察事项:

(一)学校党政领导、行政效能监察工作领导小组和上级监察部门的部署和要求;

(二)学校的中心工作和工作重点;

(三)校长办公室及其他单位在督办工作中发现需要监察的事项;

(四)学校较大投资项目的采购招标投标活动及其资金的使用情况;

(五)师生员工反映比较强烈的行政效能问题。

第十四条  办公室采取下列方式开展行政效能监察工作:

(一)对行政效能监察对象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二)对行政效能监察对象履行某项职责、开展某项工作、作出某项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三)对行政效能投诉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

(四)对影响行政效能的行为和事项进行调查;

(五)对涉嫌违反行政纪律,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行为进行调查。

第十五条  行政效能监察工作的程序:

(一)选题立项。开展行政效能监察应当采取立项监察的方式进行,由办公室根据校党政领导批示、领导小组决定、上级交办、部门意见、群众反映,提出行政效能监察事项的立项建议,填写《华南农业大学行政效能监察立项审批表》,一般事项提请办公室负责人审批;重大事项经领导小组负责人审批后立项。必要时,报上级监察部门备案。

(二)制定方案,组织实施。实施行政效能监察,应当制定行政效能监察方案。

方案包括以下内容:

1.目的;

    2.对象和内容;

3.方法、步骤和措施;

4.参与单位和人员组成;

5.时间安排;

6.工作要求;

7.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

方案经办公室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实施;重大立项方案经领导小组负责人审批后实施。方案变更,应当报办公室负责人或领导小组负责人批准。

(三)查清问题,找出原因,分清责任,提出建议。对存在的问题,应全面、客观地了解情况、收集证据、查清问题与原因,分清责任,提出行政效能监察报告。

行政效能监察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1.检查或调查的基本情况;

2.存在的问题及产生原因;

3.有关部门及人员的主要责任;

4.处理依据、意见和改进工作建议。

(四)根据行政效能监察结果,提出监察建议或监察决定,报领导小组负责人审批;重要事项,报领导小组讨论。

(五)建章立制。通过行政效能监察,督促相关单位建立完善的监督制约行政行为的有关规章制度。

(六)终结。填写《华南农业大学行政效能监察项目终结报告表》,整理立卷归档。

第十六条  实施行政效能监察前,应当发出《华南农业大学行政效能监察通知书》通知被监察对象,但不宜提前通知者除外。

行政效能监察通知书应当载明检查的内容、时间和具体要求,并由办公室负责人签发。

办公室依法作出的监察决定,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当执行。办公室依法提出的监察建议,有关部门无正当理由的,应当采纳。

被监察对象应当认真配合学校开展行政效能监察工作,不得干扰、阻挠或者设置障碍。对不积极协助甚至阻挠学校开展行政效能监察工作的,可以报请学校行政效能监察领导小组责令有关部门和人员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七条  办公室应当向师生员工公布受理投诉的方式、方法。对师生员工或者其他组织有关行政效能的投诉,办公室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意见并告之投诉人。不予受理的,须向投诉人说明原因。

办公室在受理行政效能投诉后,应按照管理权限,及时确定办理方式。对属于本办公室办理的投诉,直接办理;对一般性的投诉,转交有关单位办理。

转交有关单位办理的投诉,应当附《行政效能投诉转办函》;不宜转原件的,应摘明投诉的主要内容。需要报送办理结果的,应当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将调查处理结果函复办公室。

第十八条  办公室办理行政效能投诉,应在30日内办结;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办理期限的,经办公室主要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但是最长不得超过行政监察规定的期限。

第十九条  办公室直接办理的行政效能投诉,经初步调查认为有违反行政纪律行为,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应依法予以立案调查。

第二十条  办公室在开展行政效能检查或调查工作时,应组织2人以上的检查组或调查组,可聘请相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或者有关专业人员参加检查或调查工作。

第四章  行政效能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对行政效能监察对象因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影响行政效能,造成不良后果的,追究当事人责任。行政效能责任追究的方式包括:

(一)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工作岗位;

(四)违纪违法依照相关法规处理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或者合并使用。

第二十 受到行政效能责任追究的,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

第二十三条  受到行政效能责任追究一年内,又因影响行政效能行为应当受到追究的,干扰、阻碍调查处理的,对投诉人打击报复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第二十四条  主动发现并纠正错误、未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行政效能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对影响行政效能行为责任者的处理结果,有明确投诉人的应当告之其处理结果。

第二十六条  行政效能责任追究,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处理结果告之组织和人事部门。

第二十 影响行政效能责任者对学校作出的行政效能责任追究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行政效能责任追究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办公室提出申诉,办公室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查决定;对复查决定仍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查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上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

复查、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  办公室对受理的不服行政效能责任追究决定的申诉,经复查认为原决定不适当的,在职权范围内可以作出变更或者撤消的决定。

第二十九条  监察人员在开展行政效能监察检查和调查中,应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及时受理,及时答复,并做好保密工作,避免出现打击报复等扩大事态事件的发生。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的人员,依照党纪政纪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各单位应确定负责本单位行政效能监察工作的主管领导,明确职责,协助学校开展行政效能监察工作。

第五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87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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