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南农业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华南农办〔2009〕2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内部审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和《广东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试行)》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内部审计,是学校内部审计机构对学校及所属单位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绩效进行独立监督、评价的行为,目的是促进管理、防范风险和提高绩效。
第三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设置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建设内部审计队伍。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审计处作为我校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对校领导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五条 审计处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列入学校的财务预算。
第六条 学校应当保证内部审计工作所必需的专职人员编制,配备具有专业技术能力的审计人员。审计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请适合做审计工作的特约审计人员和兼职审计人员。
第七条 审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实行岗位资格制度和后续教育制度。
第八条 审计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应当按照国家、广东省的有关规定考评、聘任。对从事审计工作具有财经、工程技术等专
业知识的技术人员,凡符合规定的,按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
第三章 职责和权限
第九条 审计处的主要职责有:
(一)加强审计队伍的组织、思想作风和业务建设;
(二)对学校内部审计制度的建设提出建议和方案;
(三)制定和执行学校内部审计工作的年度计划;
(四)开展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工作;
(五)完成审计工作后,应当提交审计报告、审计调查报告、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等书面文件。
第十条 审计处负责对学校及其所属单位(含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单位)的下列事项实施审计监督:
(一)财务收支情况;
(二)建设工程项目的实施、管理;
(三)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四)物资采购活动;
(五)对外投资项目;
(六)重大经济合同、协议的签订和履行情况;
(七)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
(八)各项经济活动的绩效及风险管理情况;
(九)有关负责人的任期经济责任;
(十)校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一条 在审计过程中,被审计单位必须按照要求向审计处报送材料,配合审计人员检查有关场所、勘察实物,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协助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个人进行调查。
第四章 审计程序
第十二条 审计处实施审计前,应组成审计组,编制审计方案,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十三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时,应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第十四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后,编制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审计处负责人对审计报告审核后,提交校领导审定。
第十五条 经校领导批准,审计处可以公开审计结果,开展后续审计。
第十六条 审计处在审计事项结束后,应当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建立审计档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七条 经领导批准,审计处可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有关事项进行审计。
第十八条 审计人员应按照审计计划和工作方案及时完成审计任务,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性,遵守回避制度,保守秘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华南农业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华南农业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实施细则》(华南农办〔2003〕3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