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名称:华南农业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华南农办〔2009〕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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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南农业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华南农办〔200920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内部审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和《广东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试行)》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内部审计,是学校内部审计机构对学校及所属单位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绩效进行独立监督、评价的行为,目的是促进管理、防范风险和提高绩效。
    第三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设置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建设内部审计队伍。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审计处作为我校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对校领导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五条  审计处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列入学校的财务预算。

第六条  学校应当保证内部审计工作所必需的专职人员编制,配备具有专业技术能力的审计人员。审计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请适合做审计工作的特约审计人员和兼职审计人员。

第七条  审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实行岗位资格制度和后续教育制度。

第八条  审计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应当按照国家、广东省的有关规定考评、聘任。对从事审计工作具有财经、工程技术等专

业知识的技术人员,凡符合规定的,按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

第三章  职责和权限

第九条  审计处的主要职责有:

(一)加强审计队伍的组织、思想作风和业务建设;
(二)对学校内部审计制度的建设提出建议和方案;
(三)制定和执行学校内部审计工作的年度计划;
(四)开展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工作;

(五)完成审计工作后,应当提交审计报告、审计调查报告、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等书面文件。

第十条  审计处负责对学校及其所属单位(含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单位)的下列事项实施审计监督:

()财务收支情况;

()建设工程项目的实施、管理;

()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物资采购活动;

()对外投资项目;

()重大经济合同、协议的签订和履行情况;

()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

()各项经济活动的绩效及风险管理情况;

()有关负责人的任期经济责任;

()校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一条  在审计过程中,被审计单位必须按照要求向审计处报送材料,配合审计人员检查有关场所、勘察实物,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协助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个人进行调查。

第四章  审计程序

第十二条  审计处实施审计前,应组成审计组,编制审计方案,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十三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时,应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第十四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后,编制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审计处负责人对审计报告审核后,提交校领导审定。

第十五条  经校领导批准,审计处可以公开审计结果,开展后续审计。

第十六条  审计处在审计事项结束后,应当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建立审计档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七条  经领导批准,审计处可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有关事项进行审计。

第十八条  审计人员应按照审计计划和工作方案及时完成审计任务,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性,遵守回避制度,保守秘密。

第五章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华南农业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华南农业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实施细则》(华南农办〔20033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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