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南农业大学户口管理规定
华南农办〔2008〕6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户口管理工作,协助公安机关做好我校教职工家庭户和教职工、学生集体户口管理工作,更好地为教职工、学生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保卫处是华南农业大学户口管理的职能部门。其户口管理工作职责是:出具华南农业大学家庭户迁入迁出申请意见;出具华南农业大学教职工集体户口迁入迁出申请意见;协助公安户政部门办理华南农业大学学生集体户口迁入迁出工作;协助公安户政部门进行教职工、学生集体户口管理工作。
第三条 在华南农业大学户口管理工作中,其它职能部门职责如下:人事处负责审核教职工的人事情况;学校计生办负责审核教职工及申请人的计划生育情况;校家(居)委负责审核教职工家属的计划生育情况;后勤管理处负责审核教职工的校内住房情况;教务处和研究生处负责审核学生的学籍情况。
第二章 教职工家庭户口管理
第四条 华南农业大学教职工家庭户是以亲属关系为主的公民,居住在广州市天河区五山路483号华南农业大学内具有户口登记资格的同一所(套)房子,共同生活,人数为少数几个,公安机关以家庭为单位,并确立其中的一个人为户主进行登记管理,发给家庭户口簿。
第五条 符合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我市常住人口调控管理制度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穗府〔2003〕72号)附件《广州市人口准入基本条件》中的广州市人口准入基本条件的、居住在广州市天河区五山路483号华南农业大学内具有户口登记资格的房屋的华南农业大学教职工、家属准予迁入华南农业大学教职工家庭户。
第六条 第五条所指华南农业大学教职工、家属的迁入华南农业大学教职工、家属家庭户之前的户口情况包括以下2种:
1、广州市区内常住户口(包括家庭户、集体户);
2、广州市区外常住户口(包括家庭户、集体户)。
第七条 教职工、家属办理迁入我校教职工家庭户的程序:
1、教职工、家属到保卫处综合科领取《华南农业大学教职工、家属家庭户迁入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附件1)并如实填写;
2、教职工、家属携《申请表》到人事处,由人事处负责审核教职工的人事情况,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
3、申请人为教职工的携《申请表》和《计划生育服务证》到学校计生办,由学校计生办负责审核计划生育情况并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申请人为家属的携《申请表》到校家委(居委),由校家委(居委)负责审核计划生育情况并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
4、教职工、家属携《申请表》到学校后勤管理处房管科,由后勤管理处房管科负责审核申请人在我校的住房情况并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
5、教职工、家属将《申请表》交回保卫处综合科,保卫处根据以上单位意见,经审核通过同意后,由保卫处综合科出具同意迁入华南农业大学教职工、家属家庭户证明;
6、教职工、家属携保卫处综合科出具的同意迁入证明和公安机关要求提交的其它有关资料到公安户政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7、教职工申请新生儿入华南农业大学家庭户的办理程序参照本章第七条。
第八条 教职工、家属办理迁出我校教职工家庭户的程序:
1、教职工、家属携户口簿和要求迁出华南农业大学家庭户的书面申请(要求用A4纸写明迁出原因及迁出地址)到保卫处综合科申请;
2、教职工、家属携保卫处综合科出具的同意迁出证明和公安机关要求提交的其它有关资料到公安户政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章 教职工集体户口管理
第九条 华南农业大学教职工集体户是居住在广州市天河区五山路483号华南农业大学教职工集体宿舍的教职工,公安机关为管理方便,立为一户。
第十条 华南农业大学教职工(包括华南农业大学博士后人员)办理迁入我校教职工集体户的程序:
1、每年度我校新接收的、统一报到的教职工的迁入集体户手续由保卫处户籍室集中到有关部门代办,新教职工须在报到时将入户所需有关资料(户口迁移证、报到证原件、人事处报到证明、毕业证、学位证等)交保卫处户籍室用于办理有关事宜;
2、工作调入的教职工
第十一条 华南农业大学教职工集体户口教职工的家属(包括子女、配偶)符合广州市人民政府文件《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改革我市常住人口调控管理制度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穗府〔2003〕72号)附件《广州市人口准入基本条件》中的广州市人口准入基本条件的,准予迁入华南农业大学教职工集体户口。
第十二条 华南农业大学教职工的家属(包括子女、配偶)办理迁入我校教职工集体户的程序:
1、教职工、家属在保卫处户籍室领取《华南农业大学教职工集体户迁入申请表》(本条以下简称申请表)(附件2)并如实填写;
2、教职工、家属携《申请表》到人事处,由人事处负责审核申请人的人事情况,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
3、教职工携《申请表》到学校计生办,由学校计生办负责审核计划生育情况并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家属携《申请表》到校家委(居委),由校家委(居委)负责审核计划生育情况并《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
4、教职工、家属携《申请表》到学校后勤管理处房管科,由后勤管理处房管科负责审核申请人在我校的住房情况并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
5、教职工、家属将《申请表》交回保卫处户籍室,保卫处根据以上单位意见,经审核通过同意后,由保卫处户籍室出具同意迁入华南农业大学教职工集体户的证明;
6、教职工、家属携保卫处户籍室出具的同意迁入证明和公安机关要求提交的其它有关资料到公安户政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三条 教职工因辞职、调离学校或买房立户等原因,需迁出集体户,其家属(包括子女、配偶)户口也随之迁出。
第十四条 华南农业大学教职工(包括华南农业大学博士后人员)及家属(包括子女、配偶)办理迁出我校教职工集体户的程序:
1、教职工、家属携要求迁出华南农业大学教职工集体户的书面申请(要求用A4纸写明迁出原因及迁出地址)到保卫处户籍室申请;另注:申请由华南农业大学教职工集体户迁移到华南农业大学家庭户的教职工、家属还需按第二章第七条所定程序办理相关证明;
2、教职工、家属携保卫处户籍室出具的同意迁出证明和公安机关要求提交的其它有关资料到公安户政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章 学生集体户口管理
第十五条 华南农业大学学生集体户是多个华南农业大学学生(招生计划内招收的本校本科生、研究生)居住在华南农业大学集体宿舍,公安机关为管理方便,按集体户口进行登记管理,共立为多户。
第十六条 华南农业大学学生迁入集体户手续由保卫处户籍室统一代办,新生可自主选择户口迁入或不迁入华南农业大学学生集体户口,选择户口迁入的新生报到时须交户口迁移证、入学通知书等入户所需资料给保卫处综合科户籍室工作人员。根据公安机关要求,选择户口迁入的新生在入学报到当年需将户口迁移所需资料上交学校办理入户,公安机关不办理跨年度新生入户手续。
第十七条 每年度学生毕业办理户口迁出时,保卫处按照华南农业大学就业指导中心的毕业生就业方案,统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第十八条 已迁入华南农业大学学生集体户的学生在读期间退学和被开除学籍的,办理户口迁出程序。
1、学生携户口迁出书面申请(要求用A4纸写明迁出原因和迁出地址)和教务处或研究生的相关退学证明等到保卫处户籍室办理户口申请,由保卫处户籍室出具同意迁出证明;
2、学生携保卫处户籍室出具的同意迁出证明和教务处或研究生的相关退学证明等以及公安机关要求提交的其它有关资料到公安户政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注:已迁入华南农业大学学生集体户的学生在读期间退学和被开除学籍的应在收到退学等证明后及时办理户口迁出程序,逾期按公安机关户政管理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暂缓就业毕业生的集体户口存留期限为两年(从毕业之日算起),到期须迁出,逾期按公安机关户政管理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华南农业大学教职工家庭户迁入申请表
2、华南农业大学教职工集体户迁入申请表
附件1
华南农业大学教职工家庭户迁入申请表
申请人 | 申请人单位 | 联系电话、手 机 | |||
申请人原户口簿住址 | |||||
申请人拟迁入的华农大住址 | |||||
申请内容(包括申请理由、随迁人员等,由申请人填写并签名) | 签名: 年 月 日 | ||||
人事处意见(审核人事情况) | 公章 年 月 日 | ||||
校计生办/校家委(居委)意见(审核计生情况) | 公章 年 月 日 | ||||
后勤管理处意见(审核校内住房情况) | 公章 年 月 日 | ||||
保卫处意见 (最终审核) | 公章 年 月 日 |
附件2
华南农业大学教职工集体户迁入申请表
申请人 | 申请人单位 | 联系电话、手 机 | |||
申请人原户口簿住址 | |||||
申请人拟迁入的华农大住址 | |||||
申请内容(包括申请理由、随迁人员等,由申请人填写并签名) | 签名: 年 月 日 | ||||
人事处意见(审核人事情况) | 公章 年 月 日 | ||||
校计生办/校家委(居委)意见(审核计生情况) | 公章 年 月 日 | ||||
后勤管理处意见(审核校内住房情况) | 公章 年 月 日 | ||||
保卫处意见 (最终审核) | 公章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