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名称:华南农业大学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华南农办〔2010〕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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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南农业大学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华南农办〔201029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校园内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维护校园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校园交通事故,确保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法》及有关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进入华南农业大学校园内的车辆驾驶人、车辆所有人、乘车人、行人以及参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校园道路安全管理,遵循依法管理与方便群众、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工作原则。

第四条 学校保卫处是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本规定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  机动车管理

第五条 学校实行智能化门禁系统管理,凡进出我校的所有机动车辆必须遵守门禁系统的收费管理制度,自觉配合服从系统管理人员的指挥,并严格遵守以下管理规定:

(一)在校学生、教职工、教职工家属及友邻单位可凭学校制发的车辆专属智能IC卡(校园粤通卡)进出校门;未办理学校车辆专属智能IC卡(校园粤通卡)的机动车辆,必须从各校门领取临时车辆专属智能IC卡(校园粤通卡)方可进出各校门。

(二)领取临时车辆专属智能IC卡进出学校的机动车辆,停车保管服务费按广州市物价局核定的标准收取。

(三)严禁社会车辆借道穿行校园,凡领取临时车辆专属智能IC卡的机动车辆,必须遵循“从原校门进,原校门出”的规定,没有从原进校门离校的车辆,视作借道穿行校园,无论时间长短,均按物价局核准的价格缴纳相关费用后方可离校。

第六条 驾驶机动车辆进入华南农业大学校园的驾驶员必须携带驾驶证、行车证,并持有如下证件或证明:学校机动车辆专属智能IC卡、校内单位邀请函、来校联系工作介绍信、为校内单位或师生服务的有效凭证、本校师生工作证或学生证等。机动车辆号牌需悬挂正确、明显,无牌无证车辆谢绝入校。

第七条 校园内机动车辆限速20公里/小时,禁止使用远光灯,禁鸣喇叭,禁止在危险路段和复杂路段超车;禁止机动车辆在禁停路段以及人行通道停放,机动车辆应在指定位置停放。

第八条 驾驶机动车辆进校的驾驶员,必须服从校园交通执勤人员指挥和管理,接受出入校门验证、履行交费手续,按照校内交通指示标志、标线行驶,按规定控制车速,注意避让非机动车与行人;不得在禁行的时间及路段行车。

第九条 大型客车需经保卫处批准后方可入校,并在指定地点上、落客;大型货车或工程运输车辆需经保卫处批准后方可入校,并按指定路线、时间行驶;货车、出租车等营运车辆运载大件物品离校,凭各单位“运送物品说明书”经门卫查验后放行。货车、出租车离校时应主动配合门卫检查。

第十条 在校园内举办大型活动,主办(或承办)单位应事先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否则保卫处有权谢绝参加活动的校外机动车辆入校。

第十一条 教学中心区实行交通管制,一般不允许机动车辆进入。特殊情况下,持有校内单位邀请函、为校内单位或师生服务的有效凭证车辆及特种车辆(治安巡逻车、警车、邮政车、工程抢险车、医院救护车、党政机关机要通信车辆等)经批准后方可进入。

第十二条 凡进入学校的机动车辆必须停放在道路两侧划定的临时停车线内或各片区设置的停车场地。对不按照规定乱停乱放的车辆,学校保卫部门可采取锁定车轮,通知交警拖车等强制措施,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事主承担。

第十三条 禁止在校园道路练习驾驶机动车辆或驾车兜风、飙车;禁止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禁止无证驾驶或把机动车辆交给无驾驶证的人员驾驶;禁止驾驶无牌、假牌或无年审的机动车辆。

第十四条 《广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中禁止上路行驶的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辆不得在校内道路行驶。

第三章  非机动车管理

第十五条 禁止营运性人力三轮车入校,确需进入的,需经保卫处批准。

第十六条 禁止双人自行车、三人自行车进入校园内行驶。

第十七条 在设有非机动车道的路段,非机动车辆应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设非机动车道的路段,非机动车辆需靠道路右外侧行驶,主动避让行人,禁止与机动车抢道,需要转弯时应提前示意;在坡道处和危险路口应主动下车推行。

第十八条 非机动车辆应按指定地点有序停放,以免堵塞交通,影响机动车辆和人员通行;自行车及行人不准成群结队在校园道路上嬉闹或横占道路并排前行;禁止撒把行车;禁止机件不全或失灵的非机动车辆在校园内行驶;不得超载行驶。

第四章  道路管理

第十九条 入校人员要自觉爱护校园道路及交通设施,不得故意破坏。禁止在路牌、路标等道路设施上张贴、悬挂广告牌等物品或挪作它用。

第二十条 行人应在人行道上行走,在设有斑马线的路段行人横过马路时须走人行斑马线。禁止在校道上穿旱冰鞋滑行、速滑,溜滑板车。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占用校内交通道路。

第二十二条 因工程建设需占用或挖掘道路的,须经保卫处审批;施工期间,须在施工处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牌,在施工完毕后及时修复路面及相关交通设施。

第五章  停车管理

第二十三条 学校各片区设置的停车场地属学校公共资源,未经学校允许任何个人、单位、部门不得私自占用或改变用途。

第二十四条 进入停车场的车辆、人员要自觉服从场地执勤人员的指挥和管理,爱护场内的交通设施和消防设施。

第二十五条 进入停车场的车辆应按场内设定的引导标线行驶,有序停放,锁好门窗,不得将贵重物品及校园智能卡留在车内,防止被盗丢失。

第二十六条  学校对机动车辆停放实行收费保管服务,临时停放的机动车辆保管服务费由各门卫按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代收;对于月停放保管机动车辆,在每年对校园粤通卡车辆进行年度审核注册时办理缴交校园停车保管服务费手续。

第六章  违规处理

第二十七条 凡有以下违反学校道路交通管理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的,校内人员予以批评教育,校外人员予以批评教育并劝诫离校;情节严重的,交由公安交警部门处理,已领取学校交通管理证件的同时收回学校交通管理证件:

(一)不服从学校交通管理人员指挥、不遵照校园交通管理标志和道路交通标线行驶的;

(二)在校道禁停路段停放车辆、阻塞交通的;

(三)违反道路交通管理相关法规的;

(四)违反学校交通管理证件使用规定的;

(五)对轧坏道路、撞坏交通设施和交通标志的,以及撞坏学校各相关设施的,将责令其按价赔偿,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校园内发生一般交通事故,双方当事人愿意接受调解处理的,应首先采取调解方式处理;一方当事人不愿接受调解或调解不成功的,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未经允许占用或挖掘道路者,予以批评教育、责令其停止违规行为、恢复原貌并赔偿损失等处理。

第三十条 对不服从交通管理,妨碍执勤人员执勤工作或谩骂、殴打执勤人员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纪律处分、经济处罚并责令其赔偿伤者的医药费、营养费、误工费等,造成严重后果的,交公安交警部门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教工宿舍区、学生宿舍区等区域的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行,原《华南农业大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华南农办200650)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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