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南农业大学机动车辆停放及收费管理办法
华南农办〔2010〕4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园机动车辆停放管理,有偿使用学校公共资源,根据校长办公会议有关机动车辆停放及收费管理的决定事项及《华南农业大学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华南农办〔2010〕29号),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学校管辖的地域范围内停放的各类机动车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机动车辆系指小型客车及五座以上的各类机动车辆。
第四条 学校保卫处是校园交通安全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停车保管管理及责任
第五条 学校对机动车辆进出校园实行24小时管理。在校内注册的机动车辆凭校园粤通卡进出校园;临时来校的各类机动车辆凭学校各门卫发放的临时智能卡进出校园。
第六条 对车卡不相符的机动车辆,进出校园时学校按以下原则处理:
1、当车卡不相符的机动车辆进入校门时,各门卫按临时来校车辆管理办法发放临时智能卡。
2、当车卡不相符的机动车辆离开校门时,各门卫经对车辆资料及驾驶员证件进行严格核对后方可放行,并按照临时来校车辆进行管理。
第七条 校园公共区域及各小区停车位的规划和停车秩序的管理由学校保卫处负责。
第八条 校园公共区域及各住宅小区停车位是学校及各住宅小区的公共设施,是为本校教职工、家属、学生、小区住户、临时来校办事或探亲访友的机动车辆提供24小时有偿保管服务的场所。在校园公共区域及各住宅小区内停放的各类机动车辆,按政府物价部门的批复及学校的有关规定缴纳校园停车保管服务费。学校对已收取校园停车保管服务费的机动车辆提供保管服务。
第九条 进入校园及各住宅小区的机动车辆及其驾驶员须遵守如下规定:
1、机动车辆进入校园及各小区时,应遵守学校有关管理规定,听从执勤人员指挥。
2、各类机动车辆应按规定整齐有序地停放在划有停车位的地段,不得乱停乱放。在未划定车位的地段停放车辆时,必须保证消防救援通道及其他车辆和人员的安全通行。
3、机动车辆进入校园及各小区应严格按照交通标志、标线行驶,车速不得超过20公里/小时,严禁超速、鸣喇叭、无证驾驶。
4、严禁在人行道、车行道、消防通道、禁停路段上停放车辆。严禁辗压草地,损坏各种交通设施。
5、各机动车辆驾驶员、车主应自觉做好车辆安全防范工作。停车后要关闭好门窗,上好车锁。人离开车辆时不要将校园粤通卡、临时智能卡、车辆行驶证等各种证件以及财物留在车内。
第十条 学校聘请的物业管理公司是校园停车场管理服务的承租人,须遵守国家和广州市有关停车场管理的法律法规,具有合法的经营手续。其管理范围为华南农业大学各校门及校园内所有停车位;经营的内容包括:维护出入校门车辆的正常交通秩序,临时来校机动车辆的收费管理及所有停放在校内车辆的安全保管服务。校园机动车辆停放保管服务费按照学校与物业管理公司的约定由物业管理公司收取和使用。
第十一条 承租人应严格依照学校规定的停车场用途为机动车辆停放提供有偿保管服务,不得擅自改变其用途,或将停车场转租、转借给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
第十二条 承租人须维护好各校门门禁系统和停车场内的水电、消防、道闸等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与完整,及时排查和消除安全隐患。如因承租人原因造成设施设备遗失与损坏而导致火灾、车辆损伤、伤人等事故,应由承租人负责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并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承租人在租用校园停车场合同期内负责校园门禁系统的管理,对出入校门的机动车辆应认真核对车辆信息与智能卡的信息是否相符;并对离校的营运车辆(出租车、货车、平板车等)运载的货物进行详细检查。一切搬离学校的物品均需有学校保卫处的放行条才能放行,若由于承租人对车辆检查不严而导致学校的财产被盗,学校有权追究承租人的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可解除合同。
第十四条 承租人应严格做好各校门的管理工作,不得有损学校的形象和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并协助学校做好各种大型活动、接待任务和参观考察活动的交通组织工作,保证校门车辆出入顺畅和车辆在校内停放安全有序。
第十五条 机动车辆在校园停放期间若发生被盗或受损,经公安机关和学校保卫处认定为管理方责任的,由承租车辆停放保管服务的物业管理公司按国家有关规定对车主进行赔(补)偿。
第三章 停车保管服务费标准及收费程序
第十六条 机动车辆停放保管分为临时停放保管和月停放保管两类:
1、临时停放保管机动车辆,系指因到校内办事或探亲访友而短时停放在校园及各住宅小区的车辆。
2、月停放保管机动车辆,系指车主在校内有固定居住场所,而且在校内备案注册的公车、教工、家属、学生、合作单位(为学校服务的)、以及租用学校房屋的单位、个人或居住在校内的外单位人员(含钢铁研究所、广东省冶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所拥有的机动车辆。
第十七条 对于临时停放保管的机动车辆,按照广州市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校内停车保管服务费。具体收费标准是:
1、小车2元/小时·辆,12小时最高限价6元·辆;大车3元/小时·辆,12小时最高限价9元·辆;摩托车1元/次(12小时内)。连续停放超过12小时的按上述标准累加收费。
2、持临时智能卡的各类机动车辆入校时间不足1小时,且由原进校门出校的,免收停放保管服务费;超过1小时的,按实际停放时间计费。
3、军警车辆,实施救助的医院救护车辆及市政工程抢修车辆免费停放。
第十八条 严禁社会车辆借道穿行校园。凡领取临时智能卡的机动车辆,须遵循“从原校门进,原校门出”的规定,未从原进校门离校的车辆,视作借道穿行校园,无论时间长短,均按物价局核准的价格缴纳相关费用后方可离校。
第十九条 对于月停放保管机动车辆,根据广州市物价局有关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结合校园管理的需要,学校按以下标准收取校园停车保管服务费(含校园公共区域和住宅小区停车保管服务费):
1、学校在职、离退休教工及配偶(含租赁人员)所拥有的机动车辆,凭教工工作证或校园卡或离退休证等有效证件和机动车辆行驶证原件可免费办理校园粤通卡,月保费为30元/月·辆,凡一次性预交全年校园停车保管服务费的,则按10个月收取,即为300元/年·辆,此类车辆可以无限时停放在校内。
凡免费办理“教职工校园粤通卡(教工卡)”的车辆必须是本校正式职工(含离退休人员、租赁人员)夫妻双方所有,机动车辆行驶证车主姓名必须是学校正式职工或租赁人员夫妻的其中一方(职工身份以学校人事处名册为准),可享受一张教工卡待遇,如该教工已办有一张教工卡,则其配偶(非本校正式职工或租赁人员)只能办理家属卡。
2、对于在校内无居住场所的正式教职工(含租赁人员)的车辆,可免费办理校园粤通卡出入校园,不收取校园停车保管服务费。已购买校内房改房或租住校内房屋的教职工(含租赁人员)的车辆均须缴纳校园停车保管服务费。
3、学校在职、离退休正式职工、租赁人员直系亲属(指教工的配偶、住在校园内的子女及其配偶)所拥有的机动车辆,凭教工工作证或校园卡、户口本和机动车辆行驶证原件办理校园粤通卡,月保费为120元/月·辆,凡一次性预交全年校园停车保管服务费的,则按10个月费用收取,即1200元/年·辆,此类车辆可以无限时停放在校内。
正式职工(含租赁人员)直系亲属办理校园粤通卡(家属卡)的,车辆必须是学校正式职工(含租赁人员)的直系亲属所有,机动车辆行驶证车主姓名必须是职工(含租赁人员)直系亲属的姓名(户口本、身份证、行驶证三证件姓名一致)方可办理。
4、通过学校人事部门聘请的合同制临时工凭工作单位证明、校园卡、机动车辆行驶证可办理校园粤通卡,收费标准为30元/月·辆;其他由学校各单位聘请的临时工按60元/月·辆费用收取;凡一次性预交全年校园停车保管服务费的,则按10个月费用收取,即300元/年·辆、600元/年·辆,此类车辆可以无限时停放在校内。
5、各类在读全日制学生(含在读硕士生、博士生)的机动车辆,可凭所在学院(部)开具的相关证明、学生证、机动车辆行驶证办理校园粤通卡,月保费30元/月·辆,凡一次性预交全年校园停车保管服务费的,则按10个月收取,即300元/年·辆,此类车辆可以无限时停放在校内。
6、居住在华南农业大学校园内的非本校教工的机动车辆,凭相关居住证明、机动车辆行驶证办理校园粤通卡,月保费为180元/月·辆,凡一次性预交全年校园停车保管服务费,则按10个月费用收取,即1800元/年·辆,此类车辆可以无限时停放在校内。
7、在华南农业大学租有办公场所的公司、单位或个人(含在三角市租赁经商)所拥有的机动车辆,凭相关承租证明、机动车辆行驶证可办理校园粤通卡,月保费180元/月·辆。凡一次性预交全年校园停车保管服务费的,则按10个月费用收取,即1800元/年·辆。
8、在校园内的非学校单位(钢铁研究所、广东省冶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其车辆保管服务费参照学校正式职工的收费标准收取费用,即收费标准为30元/月·辆,凡一次性预交全年校园停车保管服务费的,则按10个月收取,即300元/年·辆,此类车辆可以无限时停放在校内。
9、为保持相对公平,减少重复收费,对已办理教工卡和家属卡固定停放在茶山、嵩山室内停车场的机动车辆,可凭办理校园粤通卡的收费凭证到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减免300元/年·辆停车保管服务费。物业管理公司对停放在上述区域露天停车场地的机动车辆不再收取停车保管服务费。
10、学校的公务车辆(车主名称为华南农业大学)凭车辆行驶证原件可免费办理校园粤通卡出入校园。
11、学校下属企业(独立法人)的机动车辆月保费为120元/月·辆,凡一次性预交全年校园停车保管服务费的,则按10个月费用收取,即1200元/年·辆。
12、除正式在编职工(含离退休、租赁人员)所拥有的机动车辆和学校公务车辆(车主名称为华南农业大学)可免收首次办理校园粤通卡工本费外,其它车辆则按50元/张收取;若校园粤通卡丢失或被盗,重新补办的费用由车主(单位或个人)自理。
与校园粤通卡配套使用的车载电子标签(可使车辆实现无停留快速通过)的安装,工本费为300元/件。电子标签属车主自由选装,学校只负责办卡,因此需要安装电子标签的车主(含单位车辆)费用自理。
第二十条 机动车辆行驶证车主姓名与教工(含租赁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姓名不相符的车辆一律不予办理校园粤通卡。
第二十一条 对教职工(含租赁人员)在校内是否有居住场所的确认,以学校后勤处房管科提供的档案资料为依据;在校外居住的教职工(含租赁人员)需提供房产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二条 对机动车辆是否夜间停放在校内的确认,以校园车辆智能管理系统记录的数据为准。
第二十三条 校园粤通卡的发放和收费由学校保卫处统一组织,集中办理。按照校内车辆收费标准办理校园粤通卡的所有车辆,需经学校保卫处批准后方可给予办理。物业管理公司不得私自给予校内车辆或者外来车辆办理校园粤通卡,不得私自收取任何车辆的年费或月保费。
临时来校的机动车辆校园停车保管服务费,由物业管理公司委托各门卫代行收取,各小区对临时来校的各类机动车辆不再收取校园停车保管服务费。
第二十四条 所有在校内备案注册的机动车辆每年4月1日至
第二十五条 对持有校园粤通卡的机动车辆,若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校园粤通卡年度审核注册手续,则从次年5月1日00:00时起自行转换为非本校注册的机动车辆,进出校园时按临时来校车辆收取校园停车保管服务费。
第二十六条 按月缴纳校园停车保管服务费的月停放保管机动车辆必须于每月25日前缴纳次月的校园停车保管服务费。否则,从次月1日00:00时起,未交费车辆将按临时来校车辆收取校园停车保管服务费。
第二十七条 因公务来校的校外机动车辆,凭《学校机动车辆公务放行条》可以免交临时停车保管服务费。每张《学校机动车辆公务放行条》的时效为24小时。各学院、机关各部处可到学校保卫处领取《学校机动车辆公务放行条》,限额为每月60张。各学院、机关各部处发放《学校机动车辆公务放行条》时须认真填写存根,领取新的放行条时须凭已使用放行条的存根进行换领,否则不予领用。各单位要派专人负责发放《学校机动车辆公务放行条》,放行条不得用于私人用途,违者学校将对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 各学院、部处、各单位组织的各类活动,若外来机动车辆超过20辆,则不再使用《学校机动车辆公务放行条》。举办单位可向保卫处申请制作《临时机动车辆准放证》,经保卫处批准后,举办单位可按规定制作针对某一项活动的《临时机动车辆准放证》(应包含活动名称,机动车辆临时停放地点,有效日期及注意事项)。学校门卫根据《临时机动车辆准放证》给予车辆放行。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执行。学校之前印发的相关管理规章中,如有与本办法不相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保卫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