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名称:华南农业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业成绩考核管理规定 华南农办〔2006〕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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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南农业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业成绩考核管理规定

华南农办〔200617

 

    第一条  学业成绩考核是保证教学质量,检查教学效果的重要环节,也是评定学生学习优劣的重要依据。为了严格教学管理,规范成绩考核,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21号令),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都要进行考核,课程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必修课均采取考试方式,选修课、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论文一般采取考查方式。

    第三条  学生的思想品德考核分学年小结和毕业鉴定。学年小结一般在下一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后的前二周内完成。小结和鉴定内容应如实反映本人在德、智、体等方面的实际表现,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的形式进行,最后由班主任写出评语。对在职的学生,其所在的工作单位还应提出考核意见。

    第四条  考试由继续教育学院或承办专业所在学院作出安排,因教学需要提前考试的,须经继续教育学院批准。各函授站(教学点)自聘教师的课程考核,考前须将考试时间、试卷(最少两套)报继续教育学院审核批准后方可考试。

    第五条  考试一般采用闭卷形式,少数课程确有需要,经承办专业所在学院和继续教育学院同意,也可采用开卷、口试、操作等方式进行。闭卷笔试时间一般为2小时。

第六条  任课教师在考前复习、辅导、答疑时,不得划定考试范围,重点提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学生泄漏试题内容。

第七条  在同一个学期,各函授站(教学点)采用相同教材、相同学时的课程,考核一般采用同一份试卷,统一考试时间。

    第八条  考试成绩采用百分制评定,考查成绩采用五级制评分(即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百分制与五级制折算标准为:90分以上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7079分为中等,6069分为及格,59分以下为不及格。

    第九条  考试课程的成绩评定,以期末考试为主(占70%),适当参考平时成绩。平时成绩可通过考察学生学习态度、到课率、完成作业、参加实验、实习等情况,以及阶段测验成绩综合评定,平时成绩其比重可占课程总评成绩的30%。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学期考试,须进行重修:

    1、函授学生一学期缺课超过该课程面授学时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或旷课超过三分之一以上者;

    2、脱产学生学期缺课或缺做实验超过该门课程上课学时或实验次数的三分之一以上者。

    以上情况由任课教师在学期考试前认定,将不具备考试资格的学生名单报继续教育学院,并将原始考勤表送继续教育学院备案。

第十一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核,必须事先向继续教育学院或承办专业所在学院申请,经主管领导批准,可以缓考。申请缓考必须附有关证明材料(在职学生因公事须出具单位证明,函授站无权批准缓考)。缓考课程的考试与课程补考同时进行,缓考课程考试不及格,不再安排补考,应予重修。

    第十二条  凡是学期考试或考查不及格的课程,尚未达到退学课程门数,除了旷考、作弊处理者外,成绩达40分以上(40)的,可参加补考。补考时间一般安排在下一学期开学后第l3周内进行。函授生的补考可安排在下一学期进行。补考不及格的课程,未达到退学门数的,可以重修或在毕业前再补考一次。

    第十三条  凡无故缺考或参加考试而不交卷者和考试作弊者,该课程成绩作零分计,不予正常补考;对确有悔改表现的,经继续教育学院批准,可在毕业前给予一次补考机会。期中测验作弊的,该课程平时成绩以零分计,但可允许参加期末考试。

    第十四条  课程重修一般应在下一学年内完成。重修课程应办理申请手续,经承办专业所在学院批准后(函授生须经继续教育学院批准)报继续教育学院备案,并按规定缴纳重修费。

    第十五条  命题应符合教学大纲的规定,区别层次,并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

    1、期末考试必须考核整个学期的全部授课内容,试题要求覆盖面广,题量适度,难易适当,题意明确,文字简洁;

    2、公共基础课应建立和完善试题库,实行统一命题,统一考试,统一评卷,统一记分;

3、多项选择题的备选答案,在性质上应有近似之处,但要避免类同和暗示,正确答案不应排列在相同位置,应随机编排;

4、所编试题应尽可能避免与教材、参考、辅导资料中完全相同的文字表述;

    5、试题应各自独立,各题之间不要互有关联和重复,一题的正文或答案表述不应给其它题提供线索;

    6、每门课程要分别编出同等水平的AB两套试卷,一套为正考卷,一套为备考卷。命题的同时要制定明确而统一的标准答案,并将每题的分数标明在试卷上。试题必须经系(教研室)主任审核,主管教学院领导批准后,送继续教育学院审批。函授站(教学点)自聘教师授课的期末考试试卷由函授站站长审核,送继续教育学院审批,由继续教育学院决定选用A卷或B卷。未经继续教育学院审批的试卷,其考试无效。

    第十六条  考试结束后,任课教师应在10天内将成绩表交学生所在学院,各学院应在15天内将成绩通知学生并报送继续教育学院。函授生的成绩表由任课教师直接送继续教育学院。

    第十七条  考试考查成绩一经评定,不得更改,若评分经查证确有差错,须由系(教研室)主任书面提请主管教学院领导核准,报继续教育学院备案后,方可更改。

    第十八条  学生必须遵守下列考场规则,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

1、学生应按时进入考场,迟到30分钟者,不得参加本次考试,并作旷考论。参加考试或补考的学生一律凭本人学生证、身份证进入考场,按教师指定的位置就座,并将证件放在课桌左上角,以便核验。

2、考生除规定允许携带的书籍和文具用品外,不得将课本、笔记、作业、工具书、复习题纲以及各种无线通讯工具、电子记事本等与考试无关的物品带入座位。

    3、学生进考场前应做好考试准备,除特殊情况外,在未交卷前,不得以任何理由离开考场。考试中,未经监考员允许,擅自离开考场者,按交卷处理。

    4、学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独立完成答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即构成考试作弊行为:

    ⑴考前采取各种手段取得试卷或试题;

    ⑵代替他人考试或用其它方式协助他人作弊;

    ⑶考试结束后,采用非法手段涂改试卷或成绩;

    ⑷考试中交头接耳,偷看他人试卷,互相暗示、传递或交换试卷、纸条,或将自己的试卷让他人抄袭;

    ⑸闭卷考试时,将与考试有关的书籍、笔记、作业、复习笔记等夹带入座位,并且不听从教师劝阻并及时交出者。

    第十九条  凡第一次考试作弊或协同作弊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第二次考试作弊或协同作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留校察看期间考试作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监考人员应严格执行监考守则:

    1、在考前十五分钟进入考场,监督考生对号入座,并核对学生证、身份证与考生是否一致;

2、开考前五分钟核对学生人数与试卷份数,并向学生宣读考试时间和考场规则;

3、有必要时可对试卷作扼要说明,但不得对涉及试卷答案内容作任何解释或提示。学生对试卷印刷不清或错漏之处提出询问时,可当众回答;

    4、监考人员不得随意延长考试时间;

    5、监考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密切注意考场动态,不得在监考时间内与他人闲聊或随意离开考场,不得做任何与监考工作无关的其它事情;

    6、在规定的交卷时间前五分钟,可提示考生注意写上姓名,准备交卷。考试结束时间到达后,立即宣布停止答卷,监督学生不得把试卷带出考场,并负责到座位将试卷收齐清点,如发现试卷缺少,应在《考场情况登记表》上注明;

    7、监考人员如发现学生有违反考场规则或作弊迹象时,可先提出口头警告,及时进行教育,同时在《考场情况登记表》上如实填写违纪或作弊情况,对情节严重者,应立即终止其考试,并及时将《考场情况登记表》送继续教育学院。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华南农业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业成绩考核管理规定》(华南农办200551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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