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名称:华南农业大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管理办法 华南农办〔2005〕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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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南农业大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管理办法

华南农办〔200550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的管理,适应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事业发展的需要,更好地培养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所需要的合格人才,根据国家和广东省有关自学考试的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是指自学考试的开考、专业申报、命题评卷、证书发放、助学辅导、收费管理及其它有关工作。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能

第三条  我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在广东省自学考试委员会(简称省自考委)的指导下,在学校主管校长的领导下,由华南农业大学自学考试办公室(简称校自考办,挂靠继续教育学院)统一管理,负责具体工作。

    校自考办的主要职能是:

    1、贯彻执行国家和广东省有关自学考试的方针、政策、法规和业务规范,协助主管校长制定本校自学考试工作的有关规定、管理办法等,并具体组织实施。

    2、负责组织本校自学考试开考新专业的论证和申报工作。

    3、负责全校自学考试助学辅导的管理工作。

4、负责校内各单位与校外合作单位举办助学辅导班的协议的审批工作。

    5、协助省自考委做好命题、评卷、考生学籍管理,毕业证书审核及发放等工作。

6、根据全国自考委规定和《广东省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管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1996年第5号令),在校内聘请相应专业老师命题、评卷,但命题评卷老师不得参加本专业教学辅导工作。

7、负责我校主考专业的实践性环节课程的考核及成绩上报等工作。

8、对违反国家、省有关自学考试条例和损害自学考试声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报经主管校长批准,取消其参加自学考试辅导、命题、评卷等有关工作的资格。

第三章    主考专业所在学院的职责

第四条  主考专业所在学院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广东省有关自学考试的规定,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努力做好自学考试的各项工作。主要职责是:

    1、拟订开考计划和专业计划,提供其它有关申报材料,协助校自考办做好专业开考申报工作。

    2、拟订课程自学考试大纲,根据省自考委的要求,编写自学考试教材和辅导资料。

    3、开展助学辅导工作。

4、协助校自考办组织有关实践性环节的考核和考生毕业论文的指导工作。

    5、协助做好命题、评卷工作。确保参加命题教师严格按照省自考委《关于自学考试命题工作的有关规定》执行。

主考专业所在单位不得擅自向上报送材料,上报材料需经校自考办审核后由学校统一行文上报。

第四章    开考专业

第五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新专业,须具备下列条件:

    1、根据人才预测,开考新专业确为社会所需要,有充足的生源报考。

    2、有足够的师资力量和管理的人员。

    3、已制订符合要求的考试计划、课程教学大纲,编写教材和相应的自学辅导材料。

    4、具备保证实践性环节考核的必要条件。

    第六条  开考新专业,一般在本校现有专业中选择,也可根据现代化建设和现代科学技术发展的需要开考其它专业。开考新专业要注意确保开考专业的质量。

    第七条  开考新专业,由有关的学院按照上述条件和省自考委的要求准备好有关材料,经校自考办审核,主管校长审定同意后,由学校报省自考委审批。

第五章    命题与评卷

第八条  我校承担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命题、评卷工作,校自考办统一组织,有关学院负责具体完成。校自考办和各有关学院应本着积极支持自学考试工作、为国家培养人才的精神,紧密配合,认真安排,高质量地完成任务。

    第九条  承担命题任务的学院,应选派责任心强、作风正派、业务水平高的教师参与命题。命题工作的各个环节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试题应体现课程自学考试大纲的要求,适当安排理论知识和应用能力两个方面的比重,做到既能考核理论知识的深度和广度,又能考核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十条  承担评卷任务的学院,应根据需要安排能胜任评卷工作的教师及时进行评卷。评卷时要做到统一标准,客观评卷,更不得私自更改分数。确需要更改分数,按规定经校自考办同意,组织本课程评卷小组论证,方能更改。更改分数要签名,并组织考核小组认真核对,确保评卷质量。要加强试卷的保密、安全工作。

第六章    证书发放

    第十一条  考生参加我校主考专业的自学考试,取得考试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的合格成绩,达到规定的学分,思想品德经鉴定符合要求者,由省自考委核准并颁发有我校签署的相应层次的毕业证书,国家承认其学历。

第七章    助学辅导

第十三条  助学辅导是自学考试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有条件的学院,在不影响正常的教学科研工作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开展各种形式的助学辅导工作。

    第十四条  各学院设立与自学考试有关的乡镇服务站、辅导中心(),或刊登、印发与自学考试有关的广告、简章等,须提出申请,并经校自考办审核报主管校长批准。

    第十五条  自学考试助学辅导的办学规模,要与学校的整体发展相协调。校自考办应根据自学考试工作发展的需要和学校的实际情况,积极申报开考新专业和开拓生源,做好协调统筹工作。

    第十六条  各学院举办自学考试助学辅导班,须报校自考办审核并报主管校长批准(申报内容包括办班专业、办班类型、办班地点、学习形式、招生人数、收费标准等)。未经批准自行办班或所报情况不实的,一经发现,将追究单位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第十七条  自学考试助学辅导班以业余学习为主,也可适当举办脱产面授班。各学院可独立承办,也可与校外单位合作办班,办班地点一般设在校外。

    第十八条  各学院举办自学考试助学辅导班或开展其它助学辅导工作,必须按照省自学考试委员会公布的专业考试计划、课程自学考试大纲和指定的教材组织教学和辅导,不得擅自变更。必须以帮助考生掌握开考课程的系统知识,为考生解难释疑为目的,不得以任何形式为考生猜题、择题。必须坚持命题与辅导相分离的原则,组题教师不得参与该门课程的助学辅导教学工作。

第十九条  各学院举办的自学考试助学辅导班,必须建立考生考籍,切实做好考籍管理。考籍管理的具体办法由校自考办确定。

第八章    收费管理

第二十条  举办自学考试助学辅导和开展其它自学考试工作的收费项目及标准,由学校根据省自考委的有关规定统一制定,报学校批准,并报省物价部门备案。收费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广东省高等、中专、成人(培训)学校教育收费统一收据》。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校自考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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