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名称:华南农业大学继续教育管理办法 华南农办〔200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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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南农业大学继续教育管理办法

华南农办〔20088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继续教育工作,保证继续教育的质量和水平,规范继续教育管理和办学行为,促进我校继续教育事业的持续、健康、协调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继续教育是构建终身教育体系和学习型社会的根本途径,是普通高校服务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渠道,是普通高等学校义不容辞的社会职责。继续教育工作是学校整体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学校整体发展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学校在办好全日制普通教育的同时,要创造条件积极举办继续教育。

第三条  我校继续教育工作包括成人高等学历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干部教育培训、职业教育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凡利用学校名义或利用学校办学条件(教室、宿舍、设备、师资等)举办的各类成人高等学历脱产、业余、函授班,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脱产、业余助学班,干部教育培训、职业教育培训及职业技能培训等各类培训班,均属本办法管理的范围。

 

第二章  办学模式

 

第四条  继续教育学院是学校统筹管理全校继续教育工作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宣传、传达和贯彻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关于继续教育的方针、政策及文件精神;依据学校继续教育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总体发展规划与目标,拟订继续教育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建立健全继续教育管理制度并严格贯彻执行;负责教学点的申报与备案以及建设与管理工作;负责审核各学院对外签署继续教育类合作办学协议;负责继续教育的专业设置、专业申报和培训计划的制定工作;负责招生计划的编制、上报审批、招生宣传及新生录取工作;负责学籍档案管理、教学管理和毕业证书、培训证书管理等工作;对继续教育行使指导、检查、评估、管理和服务等工作。

第五条  继续教育学院和各有关学院(以下简称“办学单位”)是承担各类继续教育教学工作任务的办学实体,也是继续教育管理和教学工作的主体。各有关学院要根据学科归类、专业归口的原则,创造条件,广辟生源,积极办学,规范办学。

第六条  各办学单位的主要职责是:制定本单位继续教育工作计划、开发培训项目、制定培训计划、新专业申报、招生计划申报、生源组织;修订专业培养规格与目标、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选用教材、配备师资、组织教学、实施考试、质量监控、成绩管理、学位审核、学生管理等工作。

第七条  各办学单位党政一把手是本单位继续教育教学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院(部)领导负责本单位继续教育的具体工作。各单位应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组建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负责教务工作和管理工作。要明确工作目标、职责要求,做好继续教育的日常教学组织、学生管理和其他业务工作。

第八条  学校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配合做好继续教育的后勤服务工作,切实解决好教室、图书资料、实验室、食宿和医疗保健及安全保卫等相关问题,为我校继续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

 

第三章 教学点建设与管理

 

第九条  教学点包括成人高等教育函授站、自学考试辅导站,是我校在校外组织、实施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和自学考试辅导的教学和管理机构,是学校服务社会、联系社会的窗口和桥梁。

第十条  设立教学点必须是具备办学资格、有一定的管理人员、师资力量、教学设施和办学经费等基本条件的办学机构。设立成人高等教育函授站须报省教育厅审批,设立自学考试辅导站须报省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简称省自考办)审批。教学点的申报、备案、评估和管理工作由继续教育学院统一负责。

第十一条  办学单位申请设立教学点须在每年的1130日前向继续教育学院提出申请,并由继续教育学院、办学单位共同对拟设教学点进行考察并协商建教学点事宜。对于符合条件的拟设教学点,由办学单位于每年的1231日前向继续教育学院提交拟设教学点备案材料,并由继续教育学院上报省教育厅或省自考办审批。

第十二条  对于符合条件并经省教育厅或省自考办批准备案的教学点,须由办学单位与教学点签署由学校统一规范格式的合作办学意向书后,方可合作办学。招生录取并开成班的,再由办学单位和教学点签署由学校统一规范格式的合作办学协议书。各类合作办学意向书和协议书须报继续教育学院备案。凡未经省教育厅或省自考办备案的教学点,不得安排招生,违者将追究办学单位的责任。

第十三条  按照《华南农业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函授站(教学点)管理暂行规定》,学校将不定期对教学点的管理工作进行检查、评估,对不符合要求的予以整改或撤销,并中止办学协议的执行。

 

第四章 招生与办学

 

第十四条  各办学单位举办各种类型、各种形式的继续教育,均须在办班前向继续教育学院申报,经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未经批准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学校名义或学院名义向社会招生办学。

第十五条  我校继续教育开设的专业和培训项目要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结合办学单位的师资力量和办学条件而设置,注重发展社会和经济急需并且应用性强的学科专业。

第十六条  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招生专业按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指导性专业目录(试行)》执行。未招生两届以上的普通本科专业、未经批准备案的专科专业不能举办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各办学单位申办成人高等学历教育专业应按教育部和省教育厅规定的专业申办程序,由办学单位组织专业论证,提出书面申请并附论证材料,于每年615日前报继续教育学院审核后,由学校教务处统一向省教育厅申报。

第十七条  各办学单位根据学科专业建设情况、实际办学能力,拟定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计划,并于每年4底之前报送继续教育学院。继续教育学院按照学校要求,与办学单位共同商定招生的层次、专业类型和规模,依据有关规定编报招生计划,上报省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执行。

第十八条  继续教育的招生宣传由继续教育学院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统一组织和实施,生源的组织工作由各办学单位及教学点负责。办学单位和教学点的招生简章、招生广告等,须报经继续教育学院审查同意后,方可印发与宣传。招生广告的宣传内容要真实、客观、具体,不得混淆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的办学性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以学校的名义制作、张贴和散发招生宣传品。对违反有关政策的虚假宣传广告造成不良后果的,追究相关单位责任。

第十九条  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招生录取工作,由继续教育学院会同相关单位按有关规定和程序统一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招生、教学管理、考籍成绩管理、学生管理按《华南农业大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管理办法》(华南农办〔200550号)和《华南农业大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脱产助学班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章 教学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办学单位对所举办的继续教育要坚持质量标准,严格要求,加强教学过程管理。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保障教学工作各环节的顺利进行。

第二十二条  各类继续教育要严格执行经审核批准的教学计划和培训计划,不得随意更改教学计划、增减教学时数、削减教学内容和课程门数。学历教育非学分制教学的,不允许以任何理由缩短学制,提前毕业。

第二十三条 各办学单位应选派、选聘具有高校教师任职资格、热爱继续教育事业、工作责任心强、业务水平高的校内外教师担任教学工作。任课教师应遵守《华南农业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教师教学工作规范》(华南农办〔200555号),对不合格的任课教师,应及时更换。

第二十四条  各办学单位应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教学检查,及时解决教学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鼓励教师不断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水平。

第二十五条  考试是检验教学质量的有效手段。继续教育学院负责成人高等学历教育英语和计算机统一考试的总体安排并做好协调工作,履行监督、检查职能。各办学单位负责组织其它考试的命题、制卷、监考、阅卷、登分、报送成绩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  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对各办学单位所报送教材订购单进行复核、统计,并及时组织教材的征订、供应、保管及发放工作。

第二十七条  对管理不善、办学质量差、影响学校办学声誉并造成不良后果的办学单位,取消其办学资格并由其独立承担相关责任。

 

第六章 学籍、成绩及毕业管理

 

第二十八条  继续教育类学生的学籍和成绩实行各办学单位和继续教育学院两级管理。学历教育和自考脱产班的学生开学时须按时缴纳学费,报到注册。各办学单位在开学两周内对新生注册缴费情况进行清理,并及时向继续教育学院报送学生名册和学生学籍卡。由继续教育学院汇总新生注册人数,报教育部备案。

第二十九条  各办学单位必须认真做好学生试卷的评阅与保管、成绩登录、学生考勤记载和其他原始资料的管理,按要求及时向继续教育学院报送学生学业成绩和有关材料。

第三十条  学历教育的学生因故申请留级、退学、转学、休学、复学时,办学单位可在学生书面申请的基础上,视具体情况提出初步意见,报送继续教育学院,由继续教育学院按有关规定做出处理决定,并及时通知办学单位及学生本人办理有关手续,办学单位和继续教育学院要详细记载和备案。

第三十一条  学历教育学生完成教学计划规定全部课程的学习、成绩合格、通过思想政治鉴定的,由办学单位提出毕业意见,经继续教育学院审查合格的,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  本科学历层次的毕业生,按照《华南农业大学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细则》(华南农办〔200542号)规定,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者,可申请授予相应学位。办学单位对学生的申请提出初步意见,由继续教育学院审核后,报有关学院学位分委员会和学校学位办公室审查后,对符合条件者授予相应学位。

第三十三条  继续教育学院负责成人学历教育毕业生毕业证书的审核、验印、备案、发证等管理工作。毕业证书的发放、验印工作必须严格按照学籍管理规定,认真审验毕业生的入学资格、注册缴费、学业成绩、学籍档案等,对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应按时组织验印,准确发放毕业证书,并将毕业生数据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七章 学生管理

 

第三十四条  凡华南农业大学继续教育类学生,均享有或承担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所规定的相应权利和义务,均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接受学校的教育和管理。学校向他们提供良好的学习、生活条件,并进行统一管理。

第三十五条  学生管理工作要贯彻“以人为本”的思想和为学生服务的宗旨,强化制度管理。各办学单位是学生管理的主体,要把继续教育学生和普通学生的管理工作全面接轨,同等重视,严格管理;继续教育学院对学生工作进行宏观管理和指导;校外合作办学的学生依托合作单位进行管理;各类非学历培训班学员的管理,根据责、权、利相一致原则,谁办班谁管理。

第三十六条  继续教育类学生的管理实行班主任(或辅导员)负责制。各办学单位要对班主任、辅导员工作提出明确、具体的要求,加强对班主任、辅导员工作的管理。

第三十七条  继续教育类全日制脱产学生的党建工作和社团活动在学校党委统一领导和校团委的组织下,按相应的管理渠道由各办学单位的党、团组织安排实施;继续教育学院党总支负责做好继续教育类学生的党建工作和社团活动的协调与检查。要按照学校党、团组织建设与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具备条件的专业或班级中设立学生党团组织,开展正常的组织活动。三个月以上的培训班应建立临时党、团组织。

第三十八条  要努力创造条件,鼓励学生积极参加校园文化活动,营造良好学习环境,形成健康文明、积极进取的学习氛围。各办学单位要高度重视学生管理工作。有计划地开展政治思想教育、职业道德教育、遵纪守法教育、爱国主义教育、优良传统教育、校规校纪教育,使其遵纪守法、刻苦钻研、认真学习,努力完成学业。

第三十九条  对于操行表现好、学业成绩优异、有突出业绩的学生及学生干部,按照《华南农业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学生奖励条例》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十条 对于学生中的违规违纪现象和不良行为,各办学单位要及时批评教育,令其纠正或促其改正。对严重违规违纪学生,根据《华南农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及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或学籍处理。

 

第八章 经费管理

 

第四十一条  继续教育类学生的学费收入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继续教育的收费要严格按照广东省物价局及教育厅、学校行政收费领导小组核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使用在学校财务处领取的《广东省高等、中专、成人学校教育收费收据》。

第四十二条  继续教育的各项经费管理严格按照《华南农业大学继续教育办学收入分配管理办法(暂行)》(华南农办〔2006103号)的规定执行。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凡之前印发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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