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南农业大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脱产助学班管理规定
华南农办〔2008〕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提高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脱产助学班的教育教学质量,规范我校脱产助学班的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和广东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的有关规定及《华南农业大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管理办法》(华南农办〔2005〕50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独立举办或与其它单位合作举办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脱产助学班。
第二章 招生管理
第三条 学校各办学单位可根据自己的办学条件和师资力量,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招收一定数量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脱产助学班学生,为社会培养人才。所办专业须经华南农业大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简称校自考办)同意并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条 各办学单位招生前需填写《华南农业大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脱产助学班助学申请表》,经所在单位主管领导签字后于每年3月1日前报送校自考办,上报广东省自学考试办公室审批后方可招生。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学校名义对外招生。
第五条 根据广东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要求,由校自考办和自学考试辅导学院统一印制招生简章。各办学单位需要补充编印招生专业宣传材料,须交校自考办审核后方可印刷。印刷后的材料交校自考办备案。
第六条 各办学单位需在报纸、电视、电台等媒体上刊登招生广告的,须经校自考办审核批准。
第七条 凡涉及与省、市自考办有关办学、考务等事宜的联系、协调工作,均由校自考办统一负责。
第三章 教学管理
第八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教学质量关系到国家考试和学校的信誉,也关系到学生的切身利益,因此,必须保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脱产助学班的教学质量。各办学单位在教学中,应注意培养自考生的综合素质,加强对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品德教育、纪律教育和法制教育,培养学生的爱国情操、法制观念和社会责任感。
第九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脱产助学班的教学安排须依照广东省自考委制定的考试计划和考试安排进行,严格按照自学考试课程考试大纲的要求选定教材,安排教学。要单独组班开课,不得插班到全日制普通班级上课,不得挤占普通全日制办学资源。如有违反,一经查实,取消该办学单位举办脱产助学班的资格。
第十条 各办学单位要由专人负责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脱产助学班的教学安排。要聘任责任心强、业务水平高的教师任课,确保教学、答疑、辅导和作业批改等教学环节的全面落实。对于不能胜任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教学工作的教师,不予以聘任。
第十一条 对考试大纲中规定的含实践考核内容的课程,在安排足够的教学时数的同时,要向学生提供必需的实践场所,保证足够的实验、实习时间,以确保实践教学质量。
第十二条 各办学单位要对考生的每次考试成绩进行统计、分析,总结经验,找出差距。对于及格率普遍偏低的课程,要为学生另行安排免费辅导。对于考试后未取得合格成绩的课程,允许学生免费参加辅导。
第十三条 考务考籍管理
(一)报名
1、各办学单位须组织本单位学生统一照相及报名考试。
2、各办学单位须将本单位学生的报名材料审核、汇总后,填写由校自考办统一印制的报名汇总表,在规定时间内报校自考办。
3、对于已按规定的学习年限注册交费但已离开学校的学生的后续考试报名工作,由学生原所在办学单位负责。
(二)建档
1、各办学单位应为每位学生建立华南农业大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脱产助学班学生档案。
2、档案内容包括:《华南农业大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脱产助学学生考籍表》、《华南农业大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脱产助学学生入学承诺书》、单科课程合格证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广东省自学考试准考证复印件、思想品德鉴定、考试期间的奖惩记录等材料。
3、学生档案须由专人负责,并建立严格的档案保管制度。
(三)成绩登录、统计
1、每次考试后,各办学单位应及时将每位学生成绩登录在《华南农业大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脱产助学学生考籍表》上。
2、每次考试后,各办学单位应将本单位学生考试成绩及时进行统计分析,并以书面材料形式在规定时间内报校自考办,作为评定各办学单位办学效果的重要依据。
(四)毕业审核
1、对于已通过报考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且完成毕业论文(设计),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各办学单位负责组织填写《毕业生审批登记表》。
2、各办学单位在对毕业生材料进行审核后,在规定时间内将材料统一报校自考办。
3、毕业证的发放实行分级管理,即校自考办将毕业证发放给学生所在办学单位,再由各办学单位发放给学生。
4、毕业生的存档材料由校自考办统一保管。
(五)申请学位
报考由我校主考的自学考试本科专业的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工作按《华南农业大学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细则》(华南农办〔2005〕42号)执行,具体工作由校自考办负责。
第四章 学生管理
第十四条 本着“谁办学、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各办学单位应按照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对学生进行全面管理。
第十五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脱产学生入学前,各办学单位须落实上课教室和食宿地点。
第十六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生工作由各办学单位主管领导负责。须有专职人员负责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各班须配备一名班主任,负责学生的学习、生活和考务管理。班主任应由责任心强、有较强的组织和管理能力、热心学生工作、身体健康的教师担任。
第十七条 各办学单位要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生中加强爱国、爱校、思想品德、道德修养、法制、考风考纪等方面的教育,加强学风建设。
第十八条 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要及时报告校自考办,并根据《华南农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做出严肃处理,情节严重者取消其在校学习的资格。
第十九条 参加我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脱产助学班学习的学生均须签订《华南农业大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脱产助学学生入学承诺书》。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条 各办学单位举办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脱产助学班均须按学校有关规定实行统一收费,未经授权各单位不得擅自更改收费标准。
第二十一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学费按学年收取。凡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脱产助学班的学生,须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缴纳全年学费。
第二十二条 已缴纳学费的学生凭交费发票或相应的证明进行注册并办理报名考试等手续。
第二十三条 开学两周内未缴齐学费(特殊情况除外)的学生按自动退学处理,不予办理报名考试手续。
第二十四条 学费一经财务收讫,原则上不予退费。对于因被普通高校正式录取等特殊原因(被取消在校学习资格除外)而中途退学的学生,需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办学单位同意,报校自考办审批后视情况根据相关规定退还部分学费。
第二十五条 有关经费分配按《华南农业大学继续教育办学收入分配管理办法(暂行)》(华南农办〔2006〕103号)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校自考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华南农业大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脱产助学班助学
申请表》
2、《华南农业大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脱产助学学生入
学承诺书》
3、《华南农业大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脱产助学学生考
籍表》
附件1
华南农业大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脱产助学班助学申请表
申请单位:
申办专业 | 办学层次 | |||
学习年限 | 拟招生人数 | |||
申请办学学院(部)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合作办学单位 | 联系人 及电话 | |||
学生上课地点 | 校内 | |||
校外 | ||||
学生住宿地点 | 校内 | |||
校外 | ||||
申请单位意见 | 主管领导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
校自学考试 办公室意见 | 主管领导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
学 校 意 见 | 主管领导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
备注:每个专业填写一份表
附件2
华南农业大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脱产助学学生入学承诺书
一、 学生在学期间,必须遵守国家法规法纪和学校一切规章制度。
二、学生在学期间,应团结同学,尊敬师长,坚持精神文明。
三、学生在学期间必须按学校规定缴纳培养费用。
四、学费等费用一经学院财务收讫,无论何种原因自行退学,原则不予退费。
五、学生在学期间,必须按时出勤,刻苦学习,努力完成学业。
六、学生在学期间,住宿费、医疗费自理。
七、学生在学期间,一切民事、刑事责任自负。
八、学生在学期间,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学习,应自动退学。
九、学生在学期间,有以下情节,取消在校学习资格。
1、扰乱正常教学秩序和公共秩序,包括擅自张贴大字报、私自集会游行、参加非法组织、出版非法出版物等。
2、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
3、偷窃、诈骗,故意损坏国家、集体、他人财物。
4、聚众赌博、打架、斗殴、持械伤人。
5、散布迷信和淫秽言论或物品,生活作风败坏。
6、酗酒滋事、非法经商不听劝阻。
7、违反规定引起火灾造成物资设备损失。
8、旷课与考试作弊经教育不改。
9、严重违反校规校纪,造成恶劣影响。
十、学业期满各科成绩合格,所在学院思想鉴定合格,由我校或主考学校和省自考委合署颁发毕业证书。
以上规定,学生本人及家长已经了解,并保证遵照执行。
学生签字: 学生家长或担保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