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南农业大学继续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工作实施细则
华南农办〔2010〕16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校继续教育(包括成人高等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干部和职业教育培训)的教学和人才培养工作的宏观管理和指导,推动教学改革和教学建设,规范教学管理,进一步提高教学质量和水平,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继续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指导委员会)是学校继续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学术性指导机构,由我校聘请有关专家和管理人员组成,在学校分管继续教育工作的校长领导下,对我校继续教育的教学和人才培养工作,进行决策、咨询、研究、评估、督导和交流指导。
第三条 指导委员会必须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认真执行上级关于继续教育教学改革工作的指示和精神,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围绕工作职责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章 组 织
第四条 指导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人、秘书1人、委员若干人。主任委员由学校继续教育分管领导兼任,副主任委员由继续教育学院院长兼任,秘书由继续教育学院办公室主任兼任,委员由继续教育学院副院长、相关学院分管继续教育的领导、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教学经验丰富并热心于我校继续教育事业的教师与专家组成。
第五条 指导委员会委员由主任委员直接聘任,每届任期四年。
第六条 指导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授权副主任委员召集,定期召开全体委员会议或专门会议。
第七条 指导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在继续教育学院。办公室成员由副主任委员、秘书和继续教育学院相关办公室人员组成,负责日常事务性工作和委员会全体会议及专门会议的准备工作。凡遇重大问题需提前讨论或研究,由办公室汇总材料,报请主任委员批示召开会议。
第三章 工作任务
第八条 研究审议我校继续教育的教学改革与发展的重大事项,对教学改革方案的执行进行监督和指导,对执行结果及改革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进行评价和研究。
第九条 研究审议我校继续教育的专业设置和课程体系改革方案、专业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修订方案。
第十条 研究审议我校继续教育的教材建设规划方案,推荐出版教材,评审优秀教材。
第十一条 研究审议我校继续教育教学改革与研究项目及有关方案,对教研成果进行验收评价。
第十二条 审议和评议我校继续教育的教学督导、教学质量监控体系、教学评估指标体系及评估检查实施方案。
第十三条 组织开展我校继续教育师资培训、教学与人才培养工作信息沟通、教学建设和教学改革经验交流、宣传推广运用优秀教学成果等。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 各种待审议的文件、项目、方案、计划及评选内容(以下简称审议件)一般事先提交指导委员会办公室,经分类汇总和初审后,报请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审查,经批示同意后列入全体会议讨论议程。
第十五条 根据审议件的性质和特点,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有权组织部分委员分专题进行预审讨论,形成初步意见后,提交全体会议审议。
第十六条 指导委员会需表决的审议件必须获得到会委员半数以上(不含半数)通过。参加表决的委员人数不应少于全体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
第十七条 通过的审议件必要时应张榜公布或发布征求意见稿,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信息反馈。对反映比较强烈的审议件由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召集指导委员会再度审议。
第十八条 通过的和须下发执行的审议件,由指导委员会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授权副主任委员签署后公布。
第十九条 公布下发审议件的执行情况,由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检查、督促实施情况,并及时向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汇报。
第五章 工作纪律
第二十条 指导委员会委员应按时参加指导委员会的各种会议。因特殊原因确实不能参加者,应事先向主任委员或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请假。
第二十一条 按时完成指导委员会委托交办的任务,因故不能按时完成者,应向主任委员或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说明原因。
第二十二条 坚持原则,廉洁奉公,不徇私情。审议或表决与指导委员会委员个人有关的审议件时,原则上本人应回避。
第二十三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与会成员不得对外泄露会议上委员的发言内容。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