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南农业大学暂付款管理办法
华农大(办)字〔1992〕62号
我校于90年7月公布了《华南农业大学暂付款管理办法(试行)》,对加强财务管理,加速资金周转起到了一定作用。但在执行过程中发现仍存在一些问题,具体措施不够落实,为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加速资金周转,压缩暂付款,现将管理办法修改如下:
1.借支暂付款限于公事用途。
2.借支暂付款必须是我校正式职工(临时工、合同工、借用外单位职工、本专科学生及其它学生不得借支)。
3.借支暂付款必须填写两张冲销号相同的请款单,每份请款单只能有一笔发生数,手续必须完备(即必须填写借支金额、用途、经手人所在单位,并有经手人及单位主管财务的负责人签名)。手续不完备的不得借支暂付款。
4.采购或科研协作必须签订合同,一般根据合同条款,采用银行托收或委付方法借支。科研协作费及外地购货必须在汇出款两个月内取回合法票据进行报销。请款人应主动向对方索取合法的票据及时报销,如不能取到合法票据,必须退还款项。收到合法票据后,必须在两周内办理报销(按票据开具的日期),逾期不报,每天按请款额的千分之五交纳滞纳金。
5.借支差旅费必须在返校两周内办理报销(以车、船、机票日期为依据),逾期不报,不得借支第二笔,并按每天1%交纳滞纳金。
6.购买零星物品可借支现款,但不得超出现金管理的规定, 并必须在三周内报销,未报销前不得再借支现款,逾期不报,每天按请款金额的1%交纳滞纳金。若逾期一个月不报销,则按请款金额扣发请款人的工资。
7.按本办法交纳的滞纳金,由请款经手人交纳,不得报销。财务处收到的滞纳金,冲入学校经费,不得转作它用。
8.各单位应由主管财务的负责人审签请款,并按管理办法督促本单位请款人报销。
9.本办法适用于在财务处核算的各类资金,各独立开户单位也可参照执行。
10.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