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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南农业大学外汇管理办法(试行)

华农大(办)字〔199360

 

为适应日益增加的对外交流,促进学校教学科研的发展,同时加强外汇管理,防止违法违纪现象,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我校各单位在对外交流、合作科研、科研成果转让、科研开发、劳务输出、外国来华留学生(含自费)的学费及宿费、外国友人及港澳台同胞捐赠等的外汇收入,必须全部上交学校,纳入学校现汇户的管理,学校以当时国家公布的牌价结汇,付人民币给上交外汇的单位使用。

第二条  我校现汇户外汇的使用范围,校内各单位职工因公临时出国进修、合作科研、对外交流、参加国际会议所需的差旅费、会议费及其它有关费用;购买必要的图书、仪器设备、药品等。

第三条  凡需使用我校现汇户外汇的,必须事先报告,由外事处提意见,主管校长审批。需领取国际差旅费的,除经主管校长审批外,必须持有并出具“出国任务书”及有关文件,根据任务书,按国家有关文件的规定、标准办理。

第四条  需使用外汇的单位,若有上交外汇,并在上交外汇的金额范围内的,学校以当时国家公布的牌价提供外汇,若没有上交外汇的,或使用的外汇额超出原上交金额,则学校以国家当时公布的调剂价提供外汇(含使用外汇超出原上交外汇的超出部分)。

第五条  在对外交流中载流外汇的,一经查实,按国家违反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没收外汇,学校停止以牌价提供外汇,并视情节轻重,对当事人及单位主管领导给予必要的经济处罚及纪律处分。

第六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由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学校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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