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南农业大学校园卡管理办法
华南农办〔2004〕7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华南农业大学校园卡(以下简称校园卡)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华南农业大学发行的校园卡是一种非接触式的IC卡,表面印有持卡人身份标志,在校园内可作为身份的证件使用,也是华南农业大学向持卡人提供的一种支付工具,以人民币结算,限于华南农业大学校内发行和使用。
第三条 校园卡的管理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原则。校园卡的制作、发行和使用应严格遵守国家法令、政策和学校有关制度规定,保障学校财产和资金安全,维护学校、特约商户和持卡人三方合法权益。
第二章 校园卡的功能、类型及式样
第四条 校园卡具有充值、购物消费结算、身份识别等功能。持卡人是校园卡的持有者和使用者,是直接使用校园卡进行个人消费、身份识别等活动的用户。
充值功能:校园卡系统提供自动圈存和现金两种充值方式。自动圈存是指持卡人通过校园卡系统从其指定银行开设的对应账户中以转帐方式转款到其校园卡账号内,现金充值是指持卡人在校园卡中心以现金方式向其所持有的校园卡添加金额。现金充值的起点金额为10元,多存不限。
购物消费功能:持卡人可以在校内的特约商户消费以校园卡来结算。
身份识别功能:在校内可作为身份的证件使用,也可通过网络系统进行电子身份认证,能提供校园数字化管理的各种应用系统,包括学籍管理、图书馆借还书管理、校园内安全巡更、身份认证管理,宿舍、图书馆等门禁控制管理等多方面功能。
第五条 校园卡正面分别印有华南农业大学校名、校徽的标志,按约定的标准由校园卡中心统一监制。
第六条 校园卡可分为正式卡、临时卡和管理卡三种,正式卡为彩色照片卡,临时卡、管理卡为非照片卡。
正式卡:具有应用服务的全部功能(电子钱包、身份认证、资料卡面),又可分为教职员工卡、离(退)休卡、临时工卡、家属卡、学生卡等5种类别;正式卡记名可挂失。正式卡的右边有持卡人的彩色照片,背面有校园卡的简要使用说明。
教职工校园卡正面载有:华南农业大学中英文校名、校徽、持卡人的姓名、性别、单位、职务(职称)、身份、工作证号、卡号、有效期,卡的右边有持卡人的彩色照片。
离退休校园卡正面载有:华南农业大学中英文校名、校徽、持卡人的姓名、性别、单位、身份、离(退)休证号、卡号、有效期,卡的右边有持卡人的彩色照片。
临时工校园卡正面载有:华南农业大学中英文校名、校徽、持卡人的姓名、性别、单位、身份、工作证号、卡号、有效期,卡的右边有持卡人的彩色照片。
家属校园卡正面载有:华南农业大学中英文校名、校徽、持卡人的姓名、性别、单位、身份、出入证号、卡号、有效期,卡的右边有持卡人的彩色照片。
学生校园卡正面载有:华南农业大学中英文校名、校徽、持卡人的姓名、性别、学院、专业、身份、学号、卡号、有效期,卡的右边有持卡人的彩色照片。
临时卡:具备校内电子钱包的功能。发放给尚未办理正式卡的新生、卡挂失后临时办理卡的正式卡人员、在学校学习工作的短期人员,卡面无个性化资料,须回收使用。
管理卡:为系统、设备管理人员制作的权限卡,具备特殊的设备控制操作权限,有身份认证、权限控制功能,但无电子钱包消费功能。
第三章 校园卡管理机构
第七条 财务处下设校园卡管理核算中心(以下简称校园卡中心)。校园卡中心是校园卡系统的职能管理机构,是学校对校园卡实行统一管理,对各应用系统的综合协调和联动控制的部门,负责对校园卡系统进行资金清算管理、校园卡制作与发放、账户管理、黑名单管理和系统的日常使用管理。
第八条 校园卡中心应严格按照财务的有关规定管理校园卡,建立校园卡领用、保管、发出以及废卡登记管理制度,销毁废卡须按有关规定经领导审批,双人监销。发出的样板卡须做打洞、坏卡处理。校园卡中心业务范围和主要职责是:
1、负责校园卡的制作和发放。
2、负责校园卡的购物消费等资金结算和存取现金业务,为特约商户、持卡人提供对帐、帐务查询等服务。
3、负责对校园卡(账户)的业务管理,包括对持卡人信息采集、修改、检查消费流水帐、持卡人账户的开立、挂失、解挂、冻结、解冻等管理。
4、办理校园卡会计核算和资金清算,编制会计报表并报财务处。
5、负责校园卡和有关业务凭证的管理以及校园卡设备的日常使用管理。
6、负责校园卡的宣传与推广,建立特约商户和持卡人档案资料。
7、根据本办法制定校园卡的实施细则,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规定。校园卡中心应根据业务发展具体情况需要进行职能分工,实行科学规范管理,明确职责范围,建立岗位责任制,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保证校园卡业务健康发展。
8、负责培训特约商户人员、校园卡业务疑难问题的解答。
9、负责与合作银行间业务往来,确认校园卡和银行存款账户的对应关系。
第四章 特约商户
第九条 特约商户是经校园卡中心授权,为校园卡持卡人提供购物消费服务的单位。校内商户须与校园卡中心签订有关协议书方可成为校园卡的特约商户。特约商户需向校园卡中心交纳管理费,收费标准另定。
第十条 特约商户承担的主要责任和义务是:
1、按协议规定的程序受理校园卡提供的购物或消费服务,对超限额购物消费须向持卡人提示输入授权密码。
2、特约商户领用机具、设备,应由校园卡中心负责签批,登记领用单位、领用时间、经办人、设备号码、特约商户编号。
3、按时收集消费清单与校园卡中心核对帐务,清算校园卡购物消费资金。
4、对经办人不按规定程序操作出现问题的,其损失和责任由特约商户负责。
第十一条 校园卡中心与特约商户必须在帐务核对相符后才可以清算资金。特约商户凭POS机打印的消费清单或网关等设备打印的消费清单与校园卡中心打印的数据资料核对,核对相符后双方在结算清单上签章确认,双方凭此作为资金清算的依据。校园卡中心与持卡人、特约商户核对账目时以校园卡中心提供的数据资料为准。除有约定外,校园卡中心不向特约商户、持卡人发送对账单。
第十二条 校园卡中心配合特约商户做好校园卡结算工作,加强特约商户培训和管理,定期走访商户,征求意见,了解校园卡专用设备和机具用品的使用情况,做好服务工作。要建立商户档案,掌握分析商户受卡状况,对不按操作程序办事,出现事故的商户要及时中止其业务,取消特约商户资格。
第十三条 校园卡中心检查和监督特约商户的交易活动及其是否遵守合作协议书。发现非正常情况,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控制。
第十四条 特约商户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受理持卡人合法持有的、学校发行的有效校园卡,不得因持卡人使用校园卡而向其收取附加费用。
第十五条 持卡人与特约商户出现的交易纠纷由双方自行解决。
第五章 校园卡的申领、审批程序
第十六条 申请办理正式校园卡的基本条件
1、学校的教职员工包括党政干部、教学科研人员、教辅人员、后勤服务人员、校内附属单位、校办企业人员 、离退休人员、临时工。
2、有正式学籍的在校学生包括博士生、硕士生、本科生、专科生、二级学院学生、留学生、港澳生、校内成教生。
3、其他人员包括教职工家属(常住人口)。
符合上述3个条件之一者,经有关管理部门批准可申请办理正式校园卡。临时卡不受此限制。
第十七条 个人办理正式校园卡,应填写《华南农业大学校园卡个人信息采集表》(以下简称信息采集表),交校园卡中心。《信息采集表》主要内容包括:
1、申请人姓名、性别、工作证号(学号)、身份证号(护照号码)、民族、国籍、籍贯、进(离)校时间、联系电话、邮编、住址。
2、教职员工须填写所属单位、职务、职称;学生须填写所属学院、专业和班级。
3、申请人所在学院、单位以及其主管部门加具审核意见,负责人签章及加盖单位公章。申请人预留签章。
第十八条 申请人在填写《信息采集表》时应在华南农业大学网站(http://www.scau.edu.cn)进入校园一卡通主页,点击“身份信息录入”,输入个人的学号/工作证号,进入校园卡信息采集表对话框,按对话框的要求填写《信息采集表》。申请人在填写好《信息采集表》后,还要到指定的地点照相,并将所照的个人相片通过网上录入到《信息采集表》的指定位置。
第十九条 申请人收到校园卡中心打印出来的《信息采集表》后,对自己所填写的内容逐项审核,核对正确后在表中“申请人”处签名确认。各学院、部处、各单位对申请人交来的《信息采集表》作身份属实的审核并在表上签章确认,主管部门对申请人交来的《信息采集表》复审盖章。申请人若发现自己所填写的《信息采集表》有错漏,请与校园卡中心联系更正。
第二十条 若属批量集中办理校园卡,各学院、部处、各单位应组织人员将《信息采集表》发给申请人核对,办卡申请人将经核对的表交给各自的学院、部处及单位初审盖章,各学院、部处、各单位将《信息采集表》集中统一送交相应主管部门复审盖章。
第二十一条 主管部门资格审核意见按不同人员分别办理:
教职工由人事处审核盖章。
离(退)休人员由离(退)休工作处审核盖章。
普通本专生由教务处审核盖章。
研究生由研究生工作处审核盖章。
留学生及港澳台生由国际交流处审核盖章。
校内成教生由继续教育学院审核盖章。
临时工由人事处劳动服务管理办公室审核盖章。
家属、常住人员由保卫处审核盖章。
第二十二条 经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后《信息采集表》交校园卡中心。校园卡中心设专职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信息采集表》填写的规范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对符合校园卡发卡条件的申请人统一制作校园卡和在指定银行开立个人储蓄账户。对经审核过的《信息采集表》统一按要求归档保存。
第二十三条 集中统一办理的校园卡,由校园卡中心将做好的校园卡、存折、银行卡经整理,分单位列明清单统一交给各学院、部处、各单位签收,由各学院、部处、各单位负责发给申请人。个别办理的由校园卡中心直接通知申请人到校园卡中心领取。
第六章 校园卡的设备管理及系统维护
第二十四条 学校现代教育技术中心负责校园卡系统运行所需的校园网络的正常畅通,保证校园网络对校园卡系统运行的支持服务。
第二十五条 校园卡中心设专人操作制卡机、充值机、办公用电脑,工作人员下班或临时离岗应作签退锁机处理。计算机、充值机、网关等专用设备,均需严格管理,按操作规程操作。
第二十六条 校园卡中心定期派人到特约商户巡查设备的运行情况,设登记本记录设备的运行情况,发现校园卡网络、设备运行异常即通知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及有关人员到场排除故障,确保系统网络及设备24小时的正常运行。
第二十七条 为保证设备的安全,校园卡系统的设备只可用于校园卡业务的管理,不得用于其它方面,如违反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七章 校园卡控制与管理
第二十八条 校园卡每人只能办理一张卡,仅限于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转让和转借。校园卡不得透支。如持卡人工作单位、住址、联系电话、身份证件号码变更,须及时书面通知校园卡中心。
第二十九条 持卡人在卡内应保持足够的余额以备使用,校园卡账户内金额不计算利息。
第三十条 校园卡中心应对外公布其网站网址、查询电话,方便持卡人查询之用。持卡人凭校园卡和密码可在校园卡中心及有关设备上查询校园卡余额、核对帐务。持卡人对其持卡的余额如有疑问,可在一个月内到校园卡中心查询,校园卡中心在30天内予以答复。持卡人在确认消费金额的前提下使用校园卡支付,交易成功且持卡人没有异议均视为合法交易。
校园卡在有效期内使用,逾期自动失效。
第三十一条 正式校园卡在有效期内遗失或被盗,持卡人可向校园卡中心申请挂失。校园卡的挂失方式有5种,即书面挂失、电话挂失、网上挂失、在圈存机上挂失、在校园卡中心办理挂失。校园卡挂失受理前发生的全部经济责任由持卡人承担。
第三十二条 持卡人申请提出停止使用校园卡须到校园卡中心办理相关手续,与校园卡中心结清有关款项,校园卡中心确认该卡账户没有未达帐项后,为持卡人办理退卡或销户手续。临时卡退卡须提供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方可办理退卡手续。
第三十三条 持卡人须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校园卡,否则,因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第三十四条 校园卡中心建立和健全校园卡资料档案,分门别类,妥善保管,防止档案资料的丢失和泄密。
第三十五条 办理校园卡时,由校园卡中心代表学校向申请人收取制卡工本费,中途退卡,工本费概不退还。挂失后补领新卡或有效期内以旧卡换新卡(保修期内因卡的质量问题换卡的免收工本费,因个人原因造成换卡要收工本费),校园卡中心向持卡人收取工本费。制卡工本费按省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三十六条 校园卡工作人员、特约商户工作人员、持卡人参与欺诈或串通参与欺诈资金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伪造、盗用校园卡,使用伪造、作废的校园卡,冒领冒用、涂改校园卡骗取财物的,依法对其处罚,并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人为破坏机具、网络,改变设置,影响校园卡运转的,经核实将按有关管理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