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南农业大学经济责任制
华南农办〔2008〕4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校财经工作,严肃财经纪律,确保各级领导、各级财会人员、各有关部门在经济工作中依法履行职责,规范校内财务工作秩序,严格财经工作程序,提高财经工作管理水平,根据国家教育部、财政部《关于高等学校建立经济责任制加强财务管理的几点意见》、《关于进一步完善高等学校经济责任制加强银行贷款管理切实防范财务风险的意见》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责任制。
第二条 建立健全学校各级经济责任制,是坚持党委统一领导下党政齐抓共管,纪检监察审计组织协调,根据权责结合原则,将权利和义务相结合,使各级领导和有关部门在各项经济活动中既要按规定行使权利,又必须按规定履行责任。
第三条 建立健全学校各级经济责任制,必须充分认识学校教育事业活动的广泛性和复杂性。要坚持依法治校,加强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层层管理,层层负责,实行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将经济责任贯穿于学校财经工作的全过程。使各级领导、各主管财经工作负责人分别承担起与其职能相应的经济责任,保证学校财经工作的有序进行。
第四条 学校财务工作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校长对学校财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财务处具体负责管理学校的日常财务工作。重大经济事项由校长办公会议、学校党委常委会或党委会集体决定。
第五条 学校的财务管理和经济工作,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应的规章制度。
第六条 本经济责任制所称责任人,是指在一定范围内制定财务制度、经办财务工作的行政负责人和财务工作人员,包括校长、分管各项业务副校长、财务处处长、各机关部处、各学院、后勤服务集团、各校办企业等二级单位和基层单位行政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各经费卡(含科研经费)项目负责人,以及财务人员。
第二章 责任内容与范围
第七条 学校领导班子对以下事项负责
(一)学校财经管理体制确立与变更。
(二)校内主要经济政策、分配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内控制度的制定。
(三)学校预算建议方案、预算调整方案、预算外重大支出项目、基建投资计划的制定。
(四)重大经济合同和经济协议的签订、对外投资、信贷等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
(五)学校领导班子讨论以上事项,个人意见应记录存档,并对本人意见负责。
第八条 学校各级、各单位负责人、各经费卡(含科研经费)项目负责人对下列事项负责
(一)对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1.对本单位的经济业务所产生凭证的真实性、合理性、完整性负责。
2.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严禁设账外账和“小金库”。
3.建立严格的内部控制制度,防范和纠正会计工作中的错弊和违规行为。
(二)对经费使用及经济活动的合法性、效益性负责:
1.经费使用、经济合同的签订及经济活动的目的、过程和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定。
2.确立并履行经费使用及开展经济活动的决策和审批程序。
3.加强对经费使用和经济活动过程的管理和控制。
4.对经费使用和经济活动进行成本核算。
(三)对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负责:
1.有完整的国有资产账目,做到账实相符。
2.严格履行国有资产登记入账、折旧、转让、报废手续。
3.建立严格的资产管理体系、管理制度,按照管理规定,进行物资及仪器设备的采购和管理。
4.按学校授权和规定使用资产。使用国有资产开展创收或经营活动的,要按创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分成,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九条 各级、各单位负责人,除对第八条所列事项负责外,承担与其职责相应的其他经济责任。
第三章 校级领导的经济责任制
第十条 校长的经济责任
校长是学校法人代表,是学校各项行政管理工作的总负责人,是全校财务管理和经济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一)负责贯彻和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负责建立和健全合理有效的学校财经规章制度,理顺校内各种经济关系。对学校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及有效实施负责。
(二)在多渠道办学的市场经济体制下,领导和组织学校办学经费的筹措,并在符合有关财经法规的前提下进行,保证各项收入合法、合理、真实,为学校教育事业计划的完成提供经济保障。
(三)保证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编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
(四)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五)负责学校资源优化配置。节约开支,防止各种违纪和浪费现象发生。负责审定学校财务综合预、决算、财务收支计划、基本建设和自筹基建计划、贷款计划、办学资金筹集和使用计划、独立核算单位的年度计划等。
(六)负责重大经济决策、重要经济协议、合同、基本建设项目立项,对外贷款的审查批准工作,审批未纳入学校年度预算的立项及开支事项,具体金额按另文规定执行。
(七)负责审定学校重要经济政策、分配制度和财务管理办法、校内各类经济分配政策、收入提成比例。学校重要财经制度需经校财经领导小组审议并提交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方可实施。
(八)负责审批学校独立法人单位的设立。校内新的独立法人单位的成立,须经校财经领导小组审议并提交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方可实施。
(九)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依法任用具有会计从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并依法保障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和培训。
(十)负责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组织协调工作,督促学校资产管理部门履行管理职责,完善资产管理制度,维护国有资产产权,保证学校资产的完整性和保值增值。
第十一条 学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的经济责任
学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在校长的直接领导下,主要负责研究、审议、协调学校财务工作的运行。
(一)探讨多渠道筹资;有效配置学校资源,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研究并提出学校开源节流的措施和办法,提交校长或校长办公会议决定。
(二)审议年度校级财务预算方案和收支计划、贷款计划、基建投资计划(含自筹基建);全年财务运行状况及执行情况并提交校长办公会讨论。
(三)审议年度校级财务预算的调整方案,及未纳入学校年度预算的经济事项(具体金额按另文规定执行),提交校长办公会议通过后实施。
(四)研究审议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经济合同、信用担保、基本建设项目立项、对外贷款、独立法人单位设立。
(五)研究审议学校财经制度、方针、财务运行体制、财务管理办法和经济分配政策及学校财经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提交校长办公会讨论。
第十二条 协管财务工作副校长的经济责任
协管财务工作副校长协助校长开展学校的财经管理工作。
(一)组织和参与学校重大经济政策和重要财经制度的制定,组织各级财务机构健全财务规章制度。
(二)审批未纳入学校年度预算的经济事项,具体金额按另文规定执行。
(三)负责拟订资金筹集方案。
(四)组织学校重大经济合同的拟订和审查。
第十三条 分管后勤、基建工作副校长的经济责任
(一)参与学校经济政策的制定和重大经济决策的研究。
(二)督促后勤管理处、基建处及后勤各单位遵守国家和学校的财经法规制度。负责纠正分管单位在财经管理方面违规违纪问题。
(三)严格执行学校预算,协调和审查分管单位的经费使用计划,并实施有效管理,完成学校的收入任务。
(四)领导和组织学校基建、重大修建修缮等工程项目的论证、招投标及工程管理工作,保证资金使用的效益和工程质量。
第十四条 分管校办企业副校长的经济责任
(一)参与学校经济政策的制定和重大经济决策的研究。
(二)督促校办企业管理部门和各校办企业遵守国家和学校的财经法规制度。负责纠正分管单位在财经管理方面的违规违纪问题。
(三)严格执行学校预算,协调和审查分管单位的经费使用计划,并实施有效管理。
(四)领导和组织校办企业重大经济活动的论证、负责对重大投资项目和经济合同的审批。
(五)对校办企业实施有效管理,建立现代企业管理制度,提高经济效益。
第十五条 分管国有资产、设备采购副校长的经济责任
(一)参与学校经济政策的制定和重大经济决策的研究。
(二)督促设备资产管理处、设备采购等部门遵守国家和学校的财经法规制度。负责纠正分管单位在财经管理方面的违规违纪问题。
(三)领导和组织学校各项有形资产、无形资产、设备采购等工程项目的论证、招投标及工程管理工作,保证资金使用的效益和工程质量,对学校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对维护有偿使用资产的收益权负责。
(四)领导学校仪器设备和物资的管理工作,组织建立健全设备物资采购、使用、报废、回收等管理制度,提高设备物资的使用效益,对仪器设备和物资的安全、完整负责。
第十六条 分管其他业务工作校领导的经济责任
(一)参与学校经济政策的制定和重大经济政策的研究。
(二)督促分管单位遵守国家和学校财经法规制度,负责纠正分管单位在财经管理方面的违规违纪问题。
(三)严格执行学校预算,对分管单位业务经费使用进行有效监管,保证专款专用。
第四章 二级单位负责人经济责任制
第十七条 部、处长及校直属部门负责人的经济责任是:
(一)履行本单位经济工作的“一支笔”的职责。
(二)负责制定本单位业务范围内的年度经费计划,对专项经费进行可行性论证,并按时提交财务处;严格执行学校的财务预算,专款专用。
(三)组织本单位依法积极筹措办学资金,督促管理范围内的各基层单位在各类经济活动中将各项收入及时足额上交学校财政,纳入学校相应的预算范围,不得私设“小金库”、坐收坐支。对学校没有规定分配比例的对外服务项目,向财务处提出收费标准、校院分配比例等建议,经批准后实施。
(四)负责制定本单位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经济分配政策,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实施,并报财务处备案。
第十八条 主要业务部门的经济责任:
主要业务部处,除承担第十七条所规定的责任外,在制定职责之内的经济政策方面还负有特定责任。
(一)财务处处长的经济责任
1.财务处长是学校一级财务机构的行政负责人,在校长和分(协)管财务工作的副校长领导下,负责学校日常财经管理工作。
2.组织和领导财务处开展财经管理的日常工作,按照《会计法》的要求严格会计核算,保证会计资料的合法、真实、完整。
3.负责校内具体财经政策和制度的制定和落实,规范校内经济行为。
4.组织编制学校财务预算草案和决算报告,组织实施学校财务预算的执行,合理调度学校资金。
5.参与审议、申报、核定校内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按《收费许可证》组织实施校内统一收费,监督和规范收费行为。认真落实“收支两条线”。
6.负责对全校各项资金的统一核算和管理,科学配置学校资源,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贯彻执行构建节约型校园的方针政策。
7.严格执行学校预算,按制度规定审核(审批)各项开支,审批纳入学校年度预算内由财务处集中管理的各项经费支出。
8.严格控制学校日常财务支出,对资金使用范围和开支标准实施有效监督和审批,严防资金浪费和流失,纠正和查处违反财经纪律的问题。
9.严格执行学校、院系、部处各级分管财务领导和各项目负责人财务管理“一支笔”的资金审批制度,组织实施对各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10.参与学校重大经济决策活动,为校领导科学决策提供可靠经济信息和各种方案。
11.支持和配合财政、审计、税务、物价等部门依法对学校各单位实施检查、监督。
12.负责提交是否设立校内二级财务机构及财会人员任免、委派、岗位聘任、轮岗交流、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方案,指导和检查二级核算单位的业务。
(二)审计处处长的经济责任
1.审计处在校长直接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学校的规章制度,对学校及所属部门单位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依法实施审计监督的专门机构,审计处长对本机构的职能负责。
2.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制度和审计工作方针政策,加强和促进学校内部财经管理,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提高学校教育经费的使用绩效。
3.组织制订各项审计工作制度,制订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确定审计重点,组织实施审计项目。
4.在学校的领导下,组织对学校和附属单位、校办企业、经济实体的财务收支、经济责任、工程项目及其他重大经济活动事项进行审计,并及时向学校领导汇报审计情况,提出审计意见与建议。
5.参加学校经济、基建、大型设备采购等领导小组的工作,参与校内重大财经活动及政策制定。
6.监督检查学校各级领导落实经济责任制的执行情况,建立和完善经济责任人的在任及离任审计制度,对经济责任履行得好的单位和人员应请学校给予奖励,对未认真履行职责的则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并会同相关部门查处有关责任人。
7.接受校长或分管领导的安排,进行其他专项审计。
(三)基建处处长的经济责任
1.负责建立健全基建工程全过程各环节的经济责任制,并落实到每个岗位上。
2.负责按学校发展规划的需要编制基建投资计划。
3.负责对基本建设项目的可行性论证,提交初步方案。
4.负责各项基建工程开工前报批、报建手续的完整、合法。
5.负责组织基建工程的招、投标工作。
6.负责监督施工监理,加强对工程成本、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的监督,确保按投资计划进行施工,严禁超计划的投资项目。
7.加强投资预算,严格按预算管理基本建设项目,防止和纠正本部门内违反财经纪律的问题。工程队领取投资预算内工程款,须首先由基建处长(负责人)签字确认工程进度和应付的工程款额度,经财务处处长审定签字,确保按法律、法规、财务制度及合同规定付款。
8.实施对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确保基本建设投资的效益和工程质量,要严格按照施工规范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努力保证工程质量优良。
9.审核基本建设项目的预算和结算。
10.加强基建技术资料档案管理,保证资料完整,及时送学校档案馆存档。
(四)后勤管理处处长的经济责任
1.严格执行预算、合理使用经费、确保后勤保障工作正常运行。
2.遵守国家和学校财经法规制度,防止和纠正违纪违法问题。
3.负责对校内修缮等项目的审批、工程预决算的审核,工程管理,保证资金效益和工程质量。
4.修缮等项目的论证,依法进行招投标工作。
(五)设备资产管理处处长的经济责任
1.负责组织对学校固定资产的管理,确保国有资产的完整。
2.遵守国家和学校财经法规和制度、防止和纠正设备购置和管理中的违法违纪问题。
3.负责组织学校重要仪器设备、大批量物资购置的论证、审批和报批工作,负责统一购置纳入政府集中采购范围项目的教学、科研、办公、交通等设备的采购,提高仪器设备和资金的使用效益。
4.采取措施,维护学校无形资产的所有权和收益权。
(六)人事处处长的经济责任
1.负责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参与制定与调控校内分配激励政策方案。
2.对引进人才,师资队伍建设等专项经费的合理使用负责。
3.负责制定全校教职工工资、校内酬金的岗位津贴及其它补贴等发放标准。
(七)教务处处长的经济责任
1.严格执行预算,合理分配及管理使用各项教学经费。
2.负责审核本科生课时工作量及课时酬金。
(八)科技处处长的经济责任
1.负责制定科研合同、科研经费的管理办法。
2.负责制定和调整学校科研奖励政策,对科研专项资金管理中的项目论证、立项、计划调整、资金使用效益的考核等负责。
3.负责管理学校知识产权。
(九)学生工作处处长的经济责任
1.对本科生奖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困难补助的评定和发放是否公开、公平、合理负责。
2.对学生勤工助学经费的管理和使用负责。
3.对招生、毕业生就业经费的管理和使用负责。
4.做好本科生学费、住宿费的追收工作。
(十)研究生处处长的经济责任
1.根据国家和学校的财务制度,负责研究生助学金、奖学金等各类经费的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
2.做好研究生学费、住宿费的追收工作。
3.负责制订研究生经费使用、管理规定或办法。
(十一)教学科研基地管理处处长的经济责任
1.负责起草学校教学科研基地内的土地、房屋、设施及其他资源使用的管理制度及学校近期、中期、长期发展规划中有关教学科研基地的发展规划。
2.负责管理学校教学基地的基本设施建设,维护和管理。
3.负责教学基地的土地和资产使用权管理,对基地土地和资产的统一调配,使资源合理配置、有效利用。
(十二)现代教育技术中心主任的经济责任
1.负责组织对学校网络设备、多媒体教学等设备的管理。
2.遵守国家和学校财经法规和制度、防止和纠正学校网络设备、多媒体教学等设备购置、网络工程建设的违法违纪问题。
3.负责全校组织学校网络设备、多媒体教学等设备购置、网络工程建设的论证、审批和报批工作。
(十三)图书馆馆长的经济责任
1.负责图书资料的采购、保管等工作,并对学校图书资料的安全、完整负责。
2.对图书购置经费使用负责。
3.负责(包括各学院图书资料室)的图书资料的实物核算与管理工作,保证图书资料实物数量与账面记录、实物账与财务账相符,并对图书资料实物核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十四)校医院院长的经济责任
1.负责医疗药品、医疗设备的采购、保管等工作,并对医疗药品的安全、有效负责。
2.负责医疗药品、医疗设备实物核算与管理工作,保证医疗药品、医疗设备实物数量与账面记录、实物账与财务账相符。
3.对医疗经费的使用及控制开支负责。
第十九条 各学院、教辅和科研单位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制
(一)履行本单位经济工作的“一支笔”的职责。
(二)领导本单位执行校级预算经费,专款专用。
(三)负责本学院学生学费、住宿费追收工作。
(四) 织织本单位依法积极筹措办学资金,督促管理范围内的各基层单位在各类经济活动中的各项收入及时足额上交学校财政,纳入学校相应的预算范围,不得私设“小金库”、坐收坐支。对学校没有规定分配比例的对外服务项目,向学校行政事业收费小组提出收费标准,经批准后实施。
(五)领导本单位的经济活动,遵守国家的财经法规和学校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组织本单位的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制定和调整本单位职权范围内财务活动的管理制度、本单位预算拨款经费的使用计划、经济(酬金)分配政策的制定,并按规定报财务处备案。
第二十条 校办企业法人代表及经理(厂长)、后勤服务集团总经理的经济责任
(一)合法经营、严格控制成本,努力提高经济效益,确保经营的学校资产的保值增值。
(二)按照规定协议或合同及时定额上交学校的有关费用和利润,完成学校下达的经济目标。
(三)组织投资和经营项目的论证、负责经济合同的签署、保证企业资产的安全和经营活动的效益。
(四)遵守国家和学校的财经法规和制度,防止和纠正本单位违法违纪问题。
第二十一条 校办企业及单独核算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的经济责任
(一)严格执行会计法,遵守国家和学校财经法规制度,要防止和纠正本单位违法违纪问题。
(二)对单位领导违反会计法的指令要明确指出,领导强令执行的必须记录在案,并向校财务处和分管财务副校长报告。
(三)协助单位领导编制资金使用计划,参与主要经济活动的论证。
(四)负责协助单位负责人在国家和学校各项财务规章制度的指导下,建立健全单位财务收支、内部控制、成本核算等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五)负责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和会计业务需要设置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并对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第二十二条 财会人员的主要经济责任
(一)根据《会计法》、会计制度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进行会计核算,保证会计核算的正确。
(二)负责按照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财经制度,依法办理各项经济业务,以保证会计信息真实、会计资料的完整。
(三)负责单位各类收入的组织和管理工作,督促各单位及时上交学校各项收入,制止“小金库”和资金体外循环等违纪行为。
(四)负责流动资金的管理,财务专用章和收款票据,印鉴和支票实行分人保管,妥善保存;定期盘点现金、查实银行存款余额,做到账实相符;逐月核对并及时清理债权债务,减少资金的占用和流失,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五)负责审核和监督各类资金的使用,按照国家规定的费用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严格审核各项费用支出,分清资金渠道,科学合理使用资金。
(六)负责固定资产的账务核算工作,如实反映资产的增减变动情况,定期和资产管理部门核对资产账目,确保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
(七)负责编制和上报财务报告,如实反映单位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
(八)负责会计档案管理,做好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工作,不得违规销毁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以及其他会计资料。
(九)要依法实施会计监督,有权纠正或拒绝办理违法会计事项和单位财务负责人审批权以外的各项开支。
第五章 责任考核
第二十三条 切实做好经济责任制的落实与考核工作,将各级经济责任人财经工作实绩的考核纳入岗位考核工作之中,使其经常化、制度化。
(一)各级经济责任人和各级财会人员,上岗前必须熟悉国家和学校的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具备必要的经济、法律知识。
(二)财务处负责定期对全校财会人员进行业务培训,使财会人员更好地发挥其在财经工作中的作用,落实相应的经济责任。
(三)充分发挥学校内审机构的作用,监督资金合理有效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学校经济活动健康有序地开展。
(四)学校各级领导要落实经济责任制与干部考核制度相结合,经济责任制的考核要作为干部考核、工作目标考核、年度考核的重要组成部分。
(五)学校纪检监察、审计、财务、资产管理等有关部门有权对各级人员的经济责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经济责任制的考核结果,是各级经济责任人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四条 学校经济责任制的核心是权责结合,有绩论奖,有过施罚。
(一)对履行经济责任制较好的各级人员,应给予表彰;业绩突出者,学校应给予奖励。
(二)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并造成损失的各级经济责任人,按损失的大小,扣除相关人员相当于损失的岗位津贴,并按有关文件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三)对私设“小金库”和造成资金体外循环单位,按金额多少扣除该单位相应的岗位津贴,冻结该单位的创收经费,并按有关文件规定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四)对违反《会计法》和学校财务管理制度的经济责任人,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对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并由学校纪委、监察部门给予党纪行政处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各级领导和财务人员都要自觉接受教代会、工会对财经工作的质询,接受审计机构,纪检监察部门对财经工作的审计、检查,配合纪检监察部门对违法违纪问题和案件的调查。
第二十六条 本经济责任制由学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经济责任制自公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