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名称:华南农业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专项经费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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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南农业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专项经费管理细则

华南农办〔2001123

 

    为落实广东省委、省政府粤发[1998]16号文件关于“由省财政拨出专款,每年给每位进站博士后4万元经费补贴”的决定,广东省财政厅、人事厅从1999年起按人均每年4万元拨给省自筹和国家资助形式招收的博士后专项经费。为保证我校博士后经费专款专用,支出规范合理,调动博士后的科研积极性,吸引人才,促进我校博士后流动站的建设和发展,现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及《广东省博士后研究人员工资及生活津贴暂行办法》(粤人专[1999]63号),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细则。

一、博士后研究人员工资及生活津贴

1.人事部《关于博士后研究人员工资确定问题的通知》(人薪发〔19944号)规定,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第一站和第二站工作期间的职务工资,分别按讲师职务工资标准的第四档和第五档确定;工资构成中活的部分,统一按占30%执行。进站前执行的专业技术职务工资高于上述标准的予以保留。

    博士后按规定享受设站单位同类人员相同的津贴、补贴。

2.根据国务院国发〔198588号及人事部人专发〔199422号文件精神,对于因我校确有困难不能解决其配偶借调工作的博士后,每月发给博士后生活补贴费400元,其中300元由博士后日常经费支出,100元由学校支出。

3.每位博士后在站期间可享受1万元生活津贴,用于安家补助及购置电脑等。该津贴分两次发放,分别于博士后进站的第一年末及第二年末各发给5000元。

4.各项福利,按以下办法执行:

1)从下拨的博士后日常经费中扣除医疗费1200元(人/年),福利费360元(人/年),由学校财务统一划入我校教职工同类帐目。

2)从下拨的博士后日常经费中扣除住房公积金900元(人/年),划入学校财务暂存。博士后出站到工作单位报到后,再将两年的住房公积金补贴转入其所在单位开出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3)凡配偶未能随流动的博士后探亲,每年可报销最高不超过500元的探亲路费。由博士后管理部门负责审核。

4)博士后进站后可一次性报销不超过1000元的搬家费。由博士后管理部门审核。

5)博士后养老保险金,个人负担部分每月从工资中扣除,由人事处办理。

    6)对年终考核合格的博士后,发放3个月考核奖励金,由人事处办理。

5.今后,凡国家或省调高职工工资及补贴标准,学校按规定作相应调整。

6.博士后校内津贴的发放,各学院可根据博士后的工作表现、考核情况,参照本学院同类人员标准确定。

二、按规定,从下拨经费中提取3%的博士后管理工作活动经费,由财务处划拨给博士后管理部门,专款专用。

三、博士后经费管理

广东省人事厅下拨的博士后经费实行设卡管理的办法,即学校将博士后经费分别拨入各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经费卡上,除用作支付本细则第一点中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工资、生活津贴及各项福利外,余下的款项用作研究经费。

四、由于博士后经费按季度由省人事厅下拨,博士后进站报到后,若经费不能及时到位,可由人事处提供工资标准,财务处预支当月工资。

五、按规定,对于提前出站或退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博士后管理部门应将结余经费返还省人事厅。

六、学校或导师自筹经费招收的博士后,由学校或导师按上述标准执行。

七、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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