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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南农业大学财务管理实施细则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修订)

华农大(办)字〔1997〕第86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会计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规范我校的财务行为,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加速学校的发展。特修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事的方针;量入为出;正确处理事业发展与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与个人三者的关系;按教育规律和经济规律办事,为学校的改革与发展服务

第三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预算,如实反映单位财务状态,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管理,防止流失;对经济活动进行财务控制和监督。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四条  学校财务工作实行校长负责的“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  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学校在条件成熟时设立总会计师。总会计师对校长负责,协助校长全面领导学校的财经工作(在未设立总会计师前,由主管财务工作的校长或副校长履行总会计师的职责)。

第六条  学校财务处,是管理全校财务工作的唯一校级职能部门,在校长和总会计师的领导下,领导、管理和监督全校的财务工作。

第七条  学校对财政的补助拨款(含中央、省财政的财政补助,如教育经费、科研经费等)、预算外资金、学生教育性收费、其它代管经费、学校基金(含各单位创收、分配、使用)和基本建设投资经费(含国家投资基金拨款和自筹基建资金)等,实行由财务处一级核算,由财务处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及单位二级管理;经学校批准建立的校办产业、经济实体(独立核算单位和单独核算单位)和二级核算单位,实行二级核算二级管理。

第八条  独立核算单位、单独核算单位和二级财务单位的财务业务,接受财务处的领导、管理,并接受审计处的审计监督。

第三章  财务机构与财会人员

第九条  校内独立核算单位和单独核算单位,根据本单位的情况,设立财务机构配备必要的财会人员,核算本单位经营范围内或指定范围内的资金。

第十条  校内有关单位,凡要求在银行开户,设立财务机构,进行独立核算的,须具备下列条件,并事先经财务处审查,报主管校长或总会计师审批:

l.有明确的经营范围,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了营业执照及行业许可证,或虽然没有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领取营业执照,但经学校批准,核算指定范围内的资金;

2.配备持有会计证者担任财会人员,进行财会管理、核算;

3.有熟悉国家有关财经法规、财务规章制度和掌握一定财务会计基础知识、认真负责的单位领导担任主管财务的负责人。

第十一条  已设立的财务机构,若财务管理混乱,帐目不清,经财务处多次检查、敦促其整改仍未改进的,由财务处提出意见,报主管校长或总会计师审批后撤消该财务机构。

第十二条  各独立核算单位和单独核算单位的财会人员上岗前,必须报财务处会同人事处审批。未经审批的人员,不得在校内财务机构担任财会工作。

第十三条  各单位主管财务的负责人和财会人员,应相对稳定。因工作需要或其它原因,需更换单位主管财务负责人时,必须书面报告财务处备案;需更换财会人员时,必须书面报告财务处,并附上新任财会人员的简历、会计证及其复印件,经财务处会同人事处审批后方能更换上岗。

第十四条  在岗的财会人员,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可报考会计系列(或经济系列)各级职称的资格考试。财会人员考取会计系列(或经济系列)有关级别职称资格后,其所在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编制、职数的情况,报人事处审批后聘任,并享受相应的待遇。

第十五条  在岗的财会人员,若玩忽职守造成单位经济严重损失的,或严重违反国家有关财经法规的,一经查证,必须按违反财经法规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四章  预算管理

第十六条  学校根据每年事业发展的计划和任务,编制年度预算。年度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十七条  学校的年度预算,参考往年预算的执行情况,根据预算年度收入增减的因素和措施,测算收入预算;根据事业发展的需要和财力可能,测算编制支出预算。

学校的年度预算,自求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十八条  各单位应在每年九月底前,向财务处报送来年的预算。各职能部门报本部门管理的经费的详细支出预算,各教学单位、教学辅助单位报本单位有偿社会服务(创收)的收入、分配、支出预算(含下属校办产业和经济实体的上交,不含下属校办产业及经济实体的经营收支)。财务处根据各单位上报的预算,汇总编制来年的年度预算,经学校审批后,于十月底前报农业部。

第十九条  财务处编制全校年度预算时,应根据测算收入情况,结合事业发展计划,按“保证人员经费和水电费,优先照顾教学经费,量入为出有,不做赤字预算”的原则编制。学校的年度预算,须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并报党委审批下达执行。

各职能部门根据学校下达的经费指标,结合事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分配,并与财务处联合下达给有关单位。

第二十条  各单位根据下达的经费指标,必须按“经费包干、超支不补、节余留用、自求平衡”的原则安排使用,努力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

第二十一条  在财务计划执行过程中,若因测算因素改变以至增加或减少收入时,财务处应及时调整财务收入计划,并相应调整支出计划。调整计划经校长办公会议审批,报农业部备案后下达执行。

第五章  收入和支出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的收入,是指为开展教学、科研、科技开发、行政管理、后勤服务等业务,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财政补助、事业收入、科技开发收入(校办产业和经济实体经营收入除外)、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各单位的有偿社会服务收入(创收收入及分配)。

学校以上各项收入,应纳入学校年度预算,统一管理。

第二十三条  学校的支出,是指在开展教学、科研、科技开发、行政管理、后勤服务中发生的资金消耗和损失,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校办产业和经济实体的经营支出除外)、对附属单位的补助支出、上缴上级单位支出和其它支出。

第二十四条  学校从财政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并要求单独核算的专项资金,应按要求单独立户管理,定期向财政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专项完成后,应报送专项资金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接受财政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二十五条  学校的支出,应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国家和省有关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学校规定,并报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章  基金管理

第二十六条  按国家有关制度的规定,校内基金分普通基金、专项基金、留本基金等。普通基金核算没有指定用途的,由学校或单位自行支配的净结余资金,如学校基金、单位基金等;专项基金核算有指定用途的各类净结余资金,如职工福利基金、修购基金、贷学基金、勤工助学基金、其它基金等;留本基金核算由捐赠人或单位限定只能动用本金产生的收益(或利息)的各类净结余资金。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有偿服务收入(创收收入),按学校的基金管理条例分配、管理。各单位的基金,由各单位根据本单位事业发展及有关制度的规定掌握使用。

学校基金由各单位有偿服务收入分配上交(含校办产业和经济实体的税后利润上交)形成,由学校根据事业的发展及有关制度的规定统筹使用。

第二十八条  各类基金必须遵循“先入后出,量入为出,留有余地,以丰补歉”的原则,安排使用。

第七章  资产和负债管理

第二十九条  学校的资产,是学校(含下属单位)占有或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来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它权利。

学校的资产应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

第三十条  学校的流动资产,是指可在一年内变现或消耗的资产,包括各币种的现款、存款、应收帐款、预付帐款(暂付款)和存货等。

校内各单位(含校办产业和经济实体),应建立健全现金和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对存货,应定期或不定期清查盘点,保证帐实相符。对存货的盘盈或盘亏,应及时调帐。

第三十一条  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量同类物质,也作固定资产管理。

固定资产分七类:房屋及建筑物;一般设备;专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家具;其它固定资产。

学校的固定资产,应定期或不定期清查盘点,保证帐实相符。

第三十二条  学校固定资产的报废或转让,一般经主管职能部门审查,学校批准后可核销。大型精密贵重的设备、仪器报废和转让,应经有关职能部门鉴定,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报农业部批准后核销。

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应转入修购基金。

第三十三条  学校的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使用或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名誉及其它财产权利。

学校的无形资产,应按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评估。

第三十四条  学校对外投资,是指学校(含下属单位)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或无形资产等方式向校外或境外单位投资。

学校下属单位(含校办产业和经济实体)对外投资,应报学校审批;学校对外投资,应报农业部审批或备案。

第三十五条  学校的资产应分为非经营性资产和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是指在教学、科研、科技开发、行政管理、后勤服务等活动中使用,不以经营为目的的资产;经营性资产是指校办产业和经济实体在经营活动中使用,以经营为目的的资产。

校办产业和经济实体占用的资产,应从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性的资产,增加校办产业的实收资本。若原属学校(或院系、部处)的非经营性资产暂时未能转为经营性资产的,使用单位应按学校有关规定,缴纳占用费。

第三十六条  经学校批准,校办产业或经济实体发生转、撤、并时,应进行清算。校办产业或经济实体的清算,应在学校有关职能部门监督指导下,对单位的资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算,编制资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经学校审批后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应做好资产移交、接收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第三十七条  负债是指学校及下属单位承担的能以货币计算,须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

第三十八条  学校的负债包括借入款、应付款、暂存款、应缴款项和代管款项等。

校办产业和经济实体的负债包括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

第三十九条  各行政部处、教学单位、教学辅助单位,不得直接向外单位(含金融机构)借款或贷款。

校办产业或经济实体为发展生产经营向外单位或金融机构贷款,必须严格论证效益和自身的偿还能力。一次性贷款 50万元以上的,须经学校审批。校办产业或经济实体的贷款,不得以学校的资产作抵押。

第四十条  学校及下属单位(校办产业和经济实体)应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别管理、核算,及时清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的限期内归还。

第八章  校办产业和经济实体管理

第四十一条  经学校批准成立的校办产业和经济实体,根据其行业、领取工商管理营业执照和经营情况实行分类管理。

(一)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了营业执照,对外营业,在银行开户进行独立核算的,或虽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但进行了税务登记,对外营业,在银行开户进行独立核算的,或虽然未领取营业执照,也未进行税务登记,主要对校内服务。但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收费,在银行开户进行独立核算的,均按企业管理的办法管理。

(二)未领取工商行政管理营业执照及办理税务登记;一般只对校内服务,以低于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收费,没有在银行开户进行独立核算的,按事业单位管理办法管理。

第四十二条  按企业管理办法管理的校办产业和经济实体,执行《企业财务通则》和同行业或相近行业的财务制度;按事业单位管理的经济实体,执行《高等学校财务制度》。

第四十三条  校办产业和经济实体,必须进行完全的成本核算,形成利润后,按企业管理的办法,实行税后利润分配;实行事业单位管理的,按基金条例中相应条款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校办产业和经济实体,必须制订本单位的“管理细则”。“管理细则”的内容包括:单位的宗旨、经营范围;岗位设置及各岗位的职责;成本、费用开支的范围及标准;税后利润的分配比例;有关内部管理制度等。各校办产业和经济实体的“管理细则”,经财务处审查,报学校审批后执行。

第九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四十五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单位一定时期的财务状态和经营成果的总结性文件。

校办产业、经济实体和二级财务单位应定期向财务处、审计处、校产办和其它的报表使用部门提供财务报告。

第四十六条  校办产业和经济实体报送的年终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利润分配表、财务状态变动表、基本情况表、有关附表和财务情况说明。

事业二级核算单位报送的年终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情况表、专用基金变动情况表、有关附表和财务情况说明。

财务情况说明应包括下列内容:

1.单位基本情况(人员数量与结构、机构、事业完成情况等);

2.单位事业收入或生产经营销售收入、事业支出、成本费用支出的情况;

3.财务管理、资产管理情况;

4.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态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5.会计工作规范情况;

6.主要经济指标分析;

7.在事业、基建、生产经营、成本费用支出、经济效益、财务管理及其它有关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8.改进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措施。

第四十七条  财务分析的指标分企业、事业两大类

第十章     

第四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财务处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1994年修订的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附件1     校长、总会计师、财务处、财务机构、单位主管财务负责人、财会人员职责

 

第一条  校长在财务工作中的职责

1.校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是学校经济的第一责任人。

2.校长直接领导总会计师及财务处,并通过总会计师及财务处领导全校的财务工作。

第二条  总会计师的职责

1.在校长的领导下,协助校长管理全校的财经工作。

2.组织全校财会人员学习、传达和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方针、政策、法规,并组织有关部门制订实施细则。

3.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年度预算和财务收支计划,审查预算分配方案,经学校批准后签发并督促执行。执行学校重大财务开支“一支笔”审批制度。

4.提出学校财务管理体制与方案,理顺学校财务关系,阅批和签署学校有关文件,审查重大经济合同,报校长审批。审批财务机构设置及财会人员的配备。

5.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财会人员政治思想工作,帮助解决财会人员在工作、学习、生活上的困难和合理要求,保护财会人员的合法权益。

6.统一调度和合理安排全校财会人员,组织制订财会队伍建设规划。

7.参加学校有关会议,并根据校长的委托对学校重大经济问题,包括项目投资及贷款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意见。

8.领导和组织有关部门抓好会计基础工作和财务工作规范化,建立和理顺全校经济核算体系。

9.努力筹集资金,统一调度资金,搞好各项资金平衡,讲求资金使用效益,想方设法安排学校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后勤服务及科技开发等工作所需要的资金。

10.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及校长的委托或交办的任务。如审计、财检、清产核资等工作。

第三条  财务处的职责

1.贯彻勤俭办一切事业的方针,宣传节约用钱,反对浪费。

2.严格执行国家的各项经济政策和上级财政部门的各项规章制度,并结合学校的具体情况,拟定学校的实施细则及内部管理制度,报学校审批后执行,以保证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顺利执行。

3.维护国家财经纪律,保护国家财产,与一切贪污盗窃和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作坚决的斗争。

4.编制学校年度预算和财务收支计划,报学校审批后执行。

5.统一管理全校财务工作,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审查校内单位在银行开户的申请,提出意见,报学校审批;指导监督二级财务单位的财会工作。

6.定期向学校汇报学校经济情况、财务收支计划执行情况及其它财务情况,

供学校领导参考。

7.会同人事部门,分期分批对在岗财会人员进行培训、考核、持证(会计证)人员的年检、职称考试资格的审查等工作,促进财会人员队伍的建设。

8.核算管理教育经费、科研经费、预算外经费、代管经费及学校基金等资金。

9.完成学校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四条  校内各财务机构的职责

1.遵守国家财政法规、财务制度及学校的内部管理制度,维护财经纪律,保证国家财产安全。

2.遵循教育规律及经济规律办事,更好地为教学、科研、科技开发、行政管理及后勤工作服务。

3.按工商管理营业执照或学校规定营业的范围,核算管理本单位的资金,准确、及时、真实、完整、合法地完成财会工作。

4.定期向财务处、审计处、校产办、主管单位及有关主管部门汇报单位的经济情况,上报财务报表,在财务业务上接受财务处的领导监督。

5.协助单位领导制订本单位“管理细则”、内部管理制度、生产经营计划,及时、准确、真实地对本单位的财务状态进行分析,向本单位领导报告,供领导决策参考。

6.完成单位领导及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工作。

第五条  各单位主管财务负责人的职责

1.各单位的行政第一把手是本单位经济的第一责任人。各单位的财务工作,可在行政第一把手的领导下,由其它负责人分管(财务负责人)。

2.接受委托,草拟有关经济(含承包)合同,报学校审批后签订。

3.组织监督本单位财会人员学习、贯彻执行《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国家有关财经纪律、财务制度和学校的有关内部管理制度,维护国家、学校的利益及财产安全。

4.负责本单位财务支出的审批,实行本单位“一支笔”审批制度。

5.在主管校长(或总会计师)及财务处领导下,组织本单位的财会人员,结合本单位的日常情况,不断完善各项管理措施,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内部管理制度。

6.督促本单位财会人员,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合法地做好会计核算工作,并组织有关人员分析当年经营(生产)计划完成情况,制订下年度的计划和实施措施,提交本单位领导集体审批后执行。

第六条  财会人员的职责

1.在主管部门和各级领导的领导下,努力学习政治、有关财经纪律、规章制度和业务知识,不断提高自身的思想觉悟和业务水平。

2.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增强经济政策观念,自觉执行《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及各项财经纪律和规章制度,维护国家财产安全。

3.按《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合法地进行会计核算、会计监督,搞好本单位的财会工作。

4.参与本单位经济计划、业务计划的拟定,考核、分析本单位经济计划执行情况,及时、准确、真实地向本单位领导及有关部门提供本单位财经情况。

 

附件2财务分析指标

第一条  事业类单位财务分析主要指标

 

                事业收入十经营收入十附属单位上缴十其它收入

1.经费自给率=                                              ×100

                            事业支出十经营支出

                          负债总额

2.资产负债率=                               ×1O0

                          资产总额

                           人员支出

3.人员支出比率=                           ×1O0

                           事业支出

                           公用支出

4.公用支出比率=                            ×1O0

事业支出

                         实际收入总额

5.收入预算完成率=                            ×1O0

                         预算收入总额

                           实际支出总额

6.支出预算完成率=                          ×1O0

                          预算支出总额

                           事业支出

7.生均事业支出=                              ×1O0

                      年平均在校学生人数

                        本年生均事业支出—上年生均事业支出

8.生均事业支出增减率=                                     ×1O0

                                上年生均事业支出

第二条  企业类单位财务分析主要指标

(一)债务偿还能力

1.速动资产=流动资产 — 存货 — 预付费用

                    速动资产

2.速动比率=                        ×1O0

                    流动负债

3.营运资金=流动资产—流动负债

                   流动资产

4.流动比率=                     ×1O0

                   流动负债

(二)营运能力

                        坏帐损失

1.应收帐款损坏率=                       ×1O0

                       应收帐款余额

                        销货成本

2.存货周转率=                        ×1O0

                      存货平均额

其中:存货平均额=0.5×(存货年初余额十存货年末余额)

                     销售(营业)收入

3.负债周转率=                             ×1O0

                     全部负债平均额

其中:全部负债平均额=0.5×(总负债年初额十总负债年末额)

(三)盈利能力

                    营业利润

1.营业利润率=                        ×1O0

                   营业净收入

                     利润总额

2.资本金利润率=                      ×1O0

                    资本金总额

                        利润总额

3.成本费用利润率=                      ×1O0

                     成本费用总额

                     利润总额

4.总利润率=                            ×1O0

                     营业收入

                     利润总额一所得税

5.净利润率=                              ×1O0

                        营业收入

                     利润总额

6.资产利润率=                         ×1O0

                   平均资产总额

其中:平均资产总额=0.5(年初资产总额十年末资产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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