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名称:继续教育学院、国际教育学院、广东华农大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收入分配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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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教育学院、国际教育学院、广东华农大

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收入分配

管理办法(试行)

 

华南农办〔201471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继续教育学院、国际教育学院、广东华农大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收与经营单位”)的创收和经营活动,充分调动创收的积极性,增强学校的综合财力,提高办学效益,依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及有关财经制度的规定,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创收与经营单位实行目标管理,学校鼓励和支持创收单位根据社会需要,发挥学校优势,挖掘内部潜力,利用学校现有的资源,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对外服务、人才培训、对外经营等创收活动。

第三条  创收与经营单位在开展创收活动中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服从学校的管理,维护学校的声誉,兼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保证服务质量。

 

第二章  管理原则

 

第四条  创收与经营单位创收项目范围的界定

(一)继续教育学院:由我校举办或联合举办的成人教育类学历教育;自考助学班;各类培训班;短训班等。

(二)国际教育学院:我校与国外大学联合办学、举办的自费专业留学生班、汉语留学生班、外语口语培训、与外单位的合作办学等。不含接受的公派外国留学生(即国家有专项拨款)。

(三)广东华农大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资产经营公司)及其独资、控股、参股企业按工商部门核定的经营活动。

(四)学校全日制国家任务学生的学费、住宿费收入全额归学校,不作为创收项目。

(五)继续教育学院负责管理的自考生宿舍区,其按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收取自考生住宿费,以及国际教育学院收取的外国自费留学生、国际培训生的住宿费,收入上缴学校。纳入预算管理,专款专用。

第五条  创收审批程序:继续教育学院、国际教育学院所有创收项目由学校统一审批。

第六条  收费及财务管理

(一)继续教育学院、国际教育学院

1.收费管理:经学校立项审批的项目,严格执行国家和学校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无明确规定的,经学校研究后,报上级物价部门审批或备案。不得自立收费项目,自行收费。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规定。

2.财务管理:创收单位严格执行学校财务管理规章制度,所取得的收入必须全部上交学校,由财务处设立专户统一管理和核算。

(二)资产经营公司为独立核算单位设立账目,由该单位依法依规实行企业财务与会计制度。

(三)创收与经营单位必须制定本单位的财务管理办法、经费审批办法和津贴发放办法,并报财务处备案。

 

第三章  继续教育学院及国际教育学院创收收入分配办法

 

第七条  两家单位自行负担所有事业运作经费(包括公用经费和人员经费),自行负担聘用合同制人员工资。

第八条  上交学校收入目标数核定:继续教育学院为1100万元/年;国际教育学院为200万元/年。该目标为学校净所得,不包括返纳工资(含统发工资、绩效工资、房屋物业补贴等)。

第九条  学校按同类人员标准发放在编人员统发工资、绩效工资、房屋物业补贴等。完成当年上交目标后,另外再提取完成目标奖励,用于激励员工完成上交目标;如当年未完成目标,则不得提取完成目标奖励。

第十条  创收分成比例

(一)继续教育学院收取的成教生和自考生的办学收入,支付合作单位的费用后,上交学校50%学院留成50%(其中发展经费42%业务联络费3%,学院完成目标奖励5%)。继续教育学院接受政府部门委托举办的培训班收入,按政府部门的规定及专款专用原则管理;其他培训收入上交学校10%,继续教育学院留成90%

(二)国际教育学院的办学收入,上交学校35%学院留成65%(其中发展经费57%,业务联络经费3%,完成目标奖励5%)。自费专业留学生学费收入上交学校40%,学院留成60%(其中发展经费52%,业务联络费3%,完成目标奖励5%)。国际教育学院接受政府部门委托举办的培训班收入,按政府部门的规定及专款专用原则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年末对两家单位的上交学校收入进行考核,必须完成或超额完成上交目标,方可发放完成目标奖励和超额完成目标奖励。超额完成目标奖励(即绩效奖励)是指学院超额完成上交学校目标后,以超出目标数额占上交目标基数的百分比和对应的比例,由学校按累进分成比例返拨如没有完成上交目标,不得发放完成目标奖励和超额完成目标奖励,同时须从学院发展经费或下一年的办学收入中先行弥补上交学校目标的缺口。绩效奖励分成具体如下:

 

1  继续教育学院绩效奖励分成表(上交目标为1100万元)

 

超额上交百分比(万元)

分成比例

学校

继续教育学院

备注

25%(含25%)以下即275万元以下的部分

80%

20%

 

25%-50%(含50%)即275万元到550万元的部分

75%

25%

 

50%-80%(含80%)即550万元到880万元的部分

70%

30%

 

80%-130%(含130%)即880万元到1430万元的部分

65%

35%

 

大于130%即高于1430万元的部分

60%

40%

 

 

2  国际教育学院绩效奖励分成表(上交目标为200万元)

 

超额上交百分比(万元)

分成比例

学校

国际教育学院

备注

25%(含25%)以下即50万元以下的部分

80%

20%

 

25%-50%(含50%)即50万元到100万元的部分

75%

25%

 

50%-80%(含80%)即100万元到160万元的部分

70%

30%

 

80%-130%(含130%)即160万元到260万元的部分

65%

35%

 

大于130%即高于260万元的部分

60%

40%

 

 

第十二条  经费使用范围

发展经费用于支付开展办学活动的日常运作经费,包括基本人员经费(统发工资、绩效工资、房屋物业补贴)、聘请的任课教师酬金、合同制人员工资、交通费、差旅费、教学业务费及支付联合办学单位的费用等。完成上交学校目标后,经学校批准,学院可用发展经费继续上交学校(即超额完成上交目标)。

发展经费不得用于接待、福利、绩效奖励、在职人员加班等支出。

业务联络费用于专业申报、业务拓展联络等发生的费用。

完成目标奖励经费和超额完成目标奖励经费用于补充本单位教职员工的奖金和福利。

 

第四章  资产经营公司利润上交办法

 

第十三条  资产经营公司收到代学校向广东华农温氏畜牧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形成的收益按公司法规定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其余全部上交学校。资产经营公司应视学校财务状况最迟于收到款项当年1225日前上交学校。

第十四条 学校将研究制定资产经营公司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在考核办法出台之前,资产经营公司上交学校的目标利润考核按以下规定实施。

(一)绩效目标:资产经营公司代表学校管理独资、控股、参股企业,学校对其实行绩效目标管理,资产经营公司上交学校利润绩效目标为550万元/年(不含学校温氏投资收益,不含工资返纳、房屋物业补贴等),如当年未完成绩效目标,不得提取绩效奖励,同时须在下一年利润中先行弥补绩效目标缺口。资产经营公司有责任有义务提高经济增长质量、效益并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股东价值最大化。

(二)人员经费:资产经营公司负责本单位所有教职员工(学校在编及聘用合同制人员)的工资、绩效工资、房屋物业补贴等所有人员费用(即基本人员经费),列入资产经营公司的经营成本。在编人员按学校同类人员标准发放统发工资、绩效工资、房屋物业补贴等;聘用合同制人员的人员经费标准由资产经营公司自行制定发放。

()目标考核:为了鼓励资产经营公司经营管理的积极性,做大做强校办企业,如果当年资产经营公司超额完成经营绩效目标,按表3的累进分成比例提取超额完成目标奖励。奖励分配由资产经营公司经营班子制订预案,报经资产经营公司董事会审批、学校批准后执行。

 

3   资产经营公司绩效奖励分成表(上交目标为550万元)

 

超额上交百分比(万元)

分成比例

学校

资产经营公司

备注

25%(含25%)以下即137.5万元以下的部分

80%

20%

 

25%-50%(含50%)即137.5万元到275万元的部分

75%

25%

 

50%-80%(含80%)即275万元到440万元的部分

70%

30%

 

80%-130%(含130%)即440万元到715万元的部分

65%

35%

 

大于130%即高于715万元的部分

60%

40%

 

 

第五章   

 

第十五条  继续教育学院、国际教育学院、资产经营公司及其下属企业(学校在编人员)年底(1225日前)向学校返纳工资(含统发工资、绩效工资、房屋物业补贴、电话费补贴等)。

第十六条  在本办法实施前,继续教育学院、国际教育学院业务结算时点为20131231,应收款项应在结算时点收齐入账。自201411日起,收取的办学收入全部纳入本办法考核范畴。除支付结算点前应付未付等办学成本费用外,原有留成的发展经费和福利经费改为专项经费,专项使用。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自201411日起实施,试行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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