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校办企业返纳工资、福利费的通知
华南农财〔2001〕34号
根据《华南农业大学基金管理办法》(华南农大(办)字〔1998〕)第26号)和《华南农业大学后勤改革实施方案》(华农党(发)字〔2000〕28号)的规定,学校校办企业(含后勤服务集团)实行全成本核算,应将由财政和学校核发工资的企业专、兼职人员的工资返纳学校。从 1998年开始,各校办企业已陆续按要求将以上人员的工资计提、并挂账“应付工资”科目。学校为支持企业发展,一直没有收缴。
为了进一步推进校办企业全成本核算,经研究,学校从2001年起,在各校办企业(含后勤服务集团)中,实施工资、福利费返纳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请各校办企业(含后勤服务集团)将本企业由财政和学校核发工资的企业专、兼职人员2001年的工资于2001年12月25日前返纳学校。其中,专职人员按实发工资全额返纳,兼职人员(承担学校教学、科研任务同时又在企业兼职的人员)按实发工资50%的比例返纳;福利费按返纳工资的8%交纳。实发工资是指财政或学校核发工资的“应发合计”数额加上学校另发的“医疗补贴”、“下乡补贴”和“电话补贴”之和。
二、2001年以前计提、挂帐“应付工资”科目的应返纳学校的工资,转入“资本公积——其它资本公积”科目,用于企业发展。
三、今后,各校办企业(含后勤服务集团)每年应返纳的工资及福利费,应在当年12月15日前上交学校财务处。
请各学院、各校办企业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