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南农业大学学生欠费凭据管理规定
华南农办〔2007〕6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依法治校,教育学生诚信立人,加强我校对学生学费和住宿费收缴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关于高等学校学费收缴的有关规定,参照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基本内容,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普通本科生、全日制研究生以及已毕业的欠费学生。
第三条 学校与学生均应遵循公平、平等、诚实、信用原则。
第二章 欠费凭据管理规定的适用范围
第四条 欠费凭据管理规定适用于如下范围:
1.学生因经济困难无法全额交纳学费、住宿费,提交过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但因某种客观原因未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学生申请缓交,在批准的缓交期满后仍未支付的欠费;
2.学生因经济困难无法全额交纳学费、住宿费,在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后,不足部分申请缓交,在经批准的缓交期满后仍未支付的欠费;
3.因经济困难无法全额交纳学费、住宿费,学生申请缓交,在批准的缓交期满后仍未支付的欠费;
4.学生已经毕业离校但仍未支付的欠费;
5.经学校认定,其它可以按欠费管理规定处理的欠费。
第五条 无故欠费或恶意欠费的处理依照《华南农业大学收费管理规定》、《华南农业大学学生缓交学费、住宿费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欠费凭据的办理程序及管理
第六条 学生欠费符合本管理规定的适用范围的,应当提交欠费凭据。
第七条 欠费凭据的办理程序:
1.学生在学校通知的时间内,提交《华南农业大学学生欠费处理申请书》;
2.学生所在学院接到学生提交的《华南农业大学学生欠费处理申请书》后,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学生工作处(部)或研究生工作部审批;
3.学生工作处(部)或研究生工作部在接到学院报送的学生名单后,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批,并在审批后5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意见报学校学生缴费工作小组审定,缴费工作小组审定后由学生工作处(部)或研究生工作部将审定意见下达学生本人;
4.经学校缴费工作小组审定许可进行欠费处理的学生,在10个工作日内与学校签订《华南农业大学学生欠费还款协议书》;
5.学校与学生签订《华南农业大学学生欠费还款协议书》后,学校在网络上公示5个工作日;
6.未通过公示或审定的学生,学生工作处(部)或研究生工作部将最终审定意见及学生提交的相关材料一并交给学生本人;
7.经查实,学生恶意欠费的,学校在《华南农业大学学生诚信档案》中记录其恶意欠费行为,不得参加综合测评、不得推荐免试研究生,并参照《华南农业大学收费管理规定》、《华南农业大学学生缓交学费、住宿费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条 签订《华南农业大学学生欠费还款协议书》后,由学生工作处(部)或研究生工作部存档并将学生名单报给各学院、财务处、教务处、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图书馆、校医院等相关部门备案并执行相关措施。
第九条 《华南农业大学学生欠费处理申请书》及《华南农业大学学生欠费还款协议书》应当包括的主要内容:
1.当事人的姓名、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及身份证复印件等详细资料;
2.当事人直系亲属的姓名、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及身份证复印件等详细资料;
3.欠费的原因及金额;
4.欠费信用承诺等;
5.偿还欠费的期限、地点和方式等。
第十条 利息的计算
1.学生在毕业离校前还清所欠债务的,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
2.学生毕业离校后按协议要求履行完还款义务的,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3.学生如不按《华南农业大学学生欠费还款协议书》要求履行还款义务,应参照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4.学生如不按合同要求履行还款义务被法院强制执行的,应参照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第四章 欠费学生的义务与责任
第十一条 在校期间,学生可在任何工作日偿还其欠款。
第十二条 学生在毕业离校前因家庭困难仍不能清偿全部债务的,应当履行欠款展期手续,程序如下:
1.学生毕业前累计欠费总额,与学校续签《华南农业大学学生欠费还款协议书》;
2.债权文书依法产生法律效果,学生应当在约定期限内向学校履行给付义务;
3.学生毕业离校后,在未还清全部债务前须分别在每年6月份和12月份向学生工作处(部)、研究生工作部、在校期间所在学院报知自己的现时所在地、所在工作单位及个人联系方式;
4.学生毕业后又考取研究生的,视同毕业参加工作的学生处理。
第十三条 学生毕业后,还清全部债务的期限不得超过四年。
第五章 还款时间与还款方式
第十四条 学校指定每年的6月份和12月份为阶段还款期,在这两个月的所有工作日均受理已毕业离校学生的还款;非毕业生可以在任何正常工作日偿还其欠款。
第十五条 学校鼓励学生在毕业后一年内一次性清偿所有债务,学校可以给予减少利息的优惠;如在一年内不能一次性偿清所有债务的,应分期还款。
第十六条 分期还款时,学生每年须至少选择在一个还款期还款,也可每年在两个还款期都还款。
第十七条 学生每年还款额度不得低于总欠费额的25%,以确保在4年内还清全部债务。每年只在一个阶段还款期还款的,每期还款额度不得低于欠费总额的25%;每年在两个还款期都还款的,每期还款额度不得低于欠款总额的12.5%。
第十八条 还款时,学生既可以直接来学校还款,也可以按学校指定账号汇款。学校收到款项后,向学生开具收费凭据。
第六章 学生违约和违约处理
第十九条 欠费学生如有以下行为之一,即为违约行为:
1.在校期间,学生未履行约定的;学生毕业后在还款期间内,未按约定向学校报知自己所在地、所在工作单位及个人联系方式或报知虚假信息的;
2.学生在每年阶段还款期不履行还款义务的。
第二十条 学生有上述违约行为时,学生工作处(部)或研究生工作部在学校网站和学生原所在学院的网站上公布违约学生名单,同时向其本人发送催告通知。催告期间,学校有权请学生家长或学生所在工作单位领导做其思想工作,督促其履行约定。无法联系到学生本人的,学校可以委托其亲属代为转递催告通知或在新闻媒体刊登催告通知。在校生有违约行为的,学校在《华南农业大学学生诚信档案》中记录其不诚信行为,并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在网站公布违约学生名单、发送催告通知后,如学生在三个月内仍不履行还款义务,学校向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 被实施强制执行或被提起诉讼的学生,学校有权根据违约程度和执行情况为其撰写个人信用报告提交给银行系统,向其所在单位发送违约情况报告,并在新闻媒体公布学生姓名、身份证号码、欠费情况等。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出台前已欠费的毕业生,由其毕业前所在学院通知其返校办理签订《华南农业大学学生欠费处理申请书》、《华南农业大学学生欠费还款协议书》。
第二十四条 学生欠费且拒不按本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视为恶意欠费,参照《华南农业大学收费管理规定》、《华南农业大学学生缓交学费、住宿费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略):1.华南农业大学学生欠费处理申请书
2.华南农业大学学生欠费还款协议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