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南农业大学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华南农办〔2013〕2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的管理,提高决策水平,保证投资效益,及时堵塞漏洞,确保工程质量,促进廉政建设,促进学校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政策,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校园建设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校园规划)的编制及使用政府投资或者学校自筹资金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工程项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学校是基本建设的责任主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基本建设的管理规定负责编制校园规划及报审、资金筹措及组织实施。学校基本建设的规划和实施,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管理并具体组织进行。
第四条 学校基本建设决策应当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制度,遵守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规划论证、后设计施工。
第二章 职能分工
第五条 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实行统一计划,分工负责,分阶段实施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 资产管理处负责基本建设项目的立项申报和前期报批报建。
第七条 后勤处负责已纳入学校基本建设年度计划的项目的组织实施。
第八条 财务处根据国家关于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规定,负责基本建设项目的基建财务管理,下达年度投资计划,监督检查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组织相关部门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第九条 审计处负责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工作的组织、管理、监督、协调和评价。
第十条 监察处监督项目资金使用、招标投标、工程监理、施工建设等。
第十一条 资产管理处、后勤处、财务处、审计处按照阶段分工、责权一致、相互衔接、互相监督的原则,对立项决策、设计、建设准备、组织实施、竣工验收结算等阶段进行分工管理。
第三章 校园规划编制
第十二条 校园规划是学校开展基本建设、确定建设项目的重要依据,应当具有前瞻性、稳定性和权威性,不得随意变更。
经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学校总体规划,是实行学校各项事业发展的总体计划,是编制学校校园建设规划和编制基本建设年度计划的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随意更改。如需调整和更改,必须由学校园区规划建设领导小组论证并提交校长办公会、学校党委(常委)会决定,学校同意调整和更改的,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十三条 编制校园规划(含新编和修订,下同)应当贯彻保护环境、节地、节水、节能、节材的基本方针,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校园,做到以人为本、统筹规划,实事求是、量力而行,尊重标准、勤俭办学,把握节奏、保证安全。
第十四条 编制校园规划应当坚持适用、经济的原则,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的关系,新建、改扩建校园和既有校园的关系。校园建筑规划面积指标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学校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校园规划,进行政策、法律及技术咨询,组织专家评估论证,并按照有关规定公开相关信息,充分吸收师生员工和公众参与。
第十六条 学校编制校园规划应报教育厅初审,教育厅根据需要组织专家进行咨询论证。学校应当根据论证意见修改完善校园规划。校园规划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报地方规划部门批准后15天内送教育厅备案。
第十七条 学校应当根据经批准的校园规划,结合事业发展战略规划、学科与队伍建设规划和财务能力,按照国家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周期,每5年编制一次基本建设规划(以下简称基建规划),确定5年内规划实施的建设项目和年度投资方案,并报教育厅备案。
第十八条 学校规划区的建设用地的使用,必须符合校园总体规划,服从学校和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规划管理。
第十九条 按学校校园总体规划进行建设,必须拆除的建筑和设施,应按有关规定办理。确需重建的,应另行申办建设计划。旧房拆迁时,职能部门密切配合做好水、电、气的拆迁和旧料的回收利用、资产处置申报和销账等工作。
第四章 建设项目管理
第二十条 学校新上基本建设项目,应充分论证。
应对照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和学校办学标准,按照“缺什么、补什么”和“缺多少、补多少”原则确定建设项目和建设规模;应参照已有类似工程经验和当地最新造价指标,合理确定投资估算,并提出相应的可行的资金筹措方案;应按照工期定额标准,充分考虑前期工作的复杂性和工程施工的不可预见性,合理确定建设周期。
第二十一条 学校新上基本建设项目,要集体决策、民主决策。
总投资100万元以上的基建项目,在学校预算机动经费中使用50万元以上的项目,不在预算机动经费中使用的无预算、超预算10万元以上的项目,均应经校长办公会审议后提交党委(常委)会决策。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的重大基建项目或者本校没有类似经验的基建项目,应广泛征求有关专家、专门机构的意见,征地建设新校区等事关学校发展重大问题的,以及拆除重建近代保护建筑和标志性建筑等广大教职工关注程度高的基建项目,应征求教职工代表大会意见。
第二十二条 学校新上基建项目,必须符合学校的事业发展战略规划、学科与队伍建设规划和校园总体规划。
第二十三条 学校新上基建项目,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应严格执行国家的规定,不得超出学校财力许可范围。
第二十四条 总投资500万元及以上的学校基建项目按上述要求论证和决策后,项目建议书先报教育厅初审,再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申请立项或核准,获得相关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五条 学校因规划设计、土地征用、争取投资等需要,报教育厅审批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学校申请审批项目建议书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关于新上基建项目的请示;
(二)项目申请报告,内容包括:
1、学校基本情况(地址、现有校区分布以及土地面积,现有校舍以及分布情况,现有在校生和教职工人数,学校的近期和远期事业发展规划);
2、新上基建项目的基本情况(建设地点、占地面积、项目用途、建设规模、建设周期、总投资及资金来源等);
3、新上基建项目的必要性和紧迫性(现有同类校舍的分布和面积,按国家标准应有的面积,该类校舍不足对高校教学科研以及师生生活的影响);
4、新上基建项目的可行性(用地落实情况,符合学校的事业发展战略规划、学科与队伍建设规划和校园总体规划的情况,建设资金筹措落实情况)。
(三)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会议纪要;
(四)学校的事业发展战略规划、学科与队伍建设规划和校园总体规划;
(五)有关专家或专门机构论证意见(3000万元及以上的重大基建项目必须提供);
(六)教职工代表大会意见(文件规定的重大项目需要提供);
(七)现有同类校舍的分布、面积和各项参考指标明细表;
(八)按粤教财〔2011〕 9号文要求编写的银行贷款可行性报告(资金来源中有银行贷款的基建项目必须提供)。
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需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应符合国家相关部门要求的前期工作质量和深度。学校申请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关于新上基建项目的请示;
(二)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会议纪要;
(三)学校的事业发展战略规划、学科与队伍建设规划和校园总体规划;
(四)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编制单位资质文件;
(五)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
(六)国有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或土地使用权证;
(七)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
(八)有关单位出具的节能评估材料;
(九)资金筹措证明;
(十)其他相关材料:有关专家或专门机构论证意见(3000万元及以上的重大基建项目必须提供)、教职工代表大会意见(文件规定的重大项目需要提供)、现有同类校舍的分布和面积明细表等。
第二十七条 按照学校预算管理要求,计划下一年度新开工的建设项目,应当于本年度内向教育厅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关文件。
第二十八条 建设项目应当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有效期限内开工建设。逾期未开工的建设项目,须重新审核报批。
第二十九条 学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建设项目设计质量,有效控制项目变更。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初步设计及概算。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严格依照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所确定的内容编制。
第三十条 学校申请审批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请示文件;
(二)初步设计及概算,主要包括设计总说明、总平面图、各专业计算书及设计图纸、工程概算书等;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
(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三十一条 总投资100万元及以上的基建项目必须编制初步设计概算和施工图预算。施工图预算应依据已通过施工图审查的图纸编制。政府投资项目的初步设计概算和施工图预算的审批按照有关规定执行。自筹项目的初步设计概算和施工图预算由学校自行组织审定或者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审定。
第三十二条 学校新上基建项目应实行限额设计。在批准的投资总额内进行限额初步设计,在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内进行限额施工图设计。
第三十三条 基建管理职能部门应将初步设计文件和施工图文件向使用和管理单位充分解读并征求意见,相关使用和管理单位应对设计文件进行签字确认。
第三十四条 施工期间应杜绝使用功能方面的重大变更。由于使用功能方面出现重大变更导致工程投资增加较多、工期严重拖后,给学校带来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的,按照“谁提出、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超过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总投资10%(含10%)以上,或扩初设计概算的总投资超过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10%(含10%)以上的,要按照审批权限重新向原审批机关报批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施工图预算超过批准的扩初设计概算投资5%以上的,须重新向原审批机关报批扩初设计文件。
第五章 年度投资计划编制
第三十六条 学校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应当优先安排会影响正常教学科研工作的建设项目,保障急需的基本办学条件和校园基础设施的建设项目,支持服务国家重大战略的建设项目。
第三十七条 年度投资计划包括下一年度基本建设投资建议计划(以下简称建议计划)、本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以下简称年初计划)和本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调整计划(以下简称调整计划)。
第三十八条 学校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及地方财政投资的项目建议计划应当依据基建规划编制,并于本年度6月底前报教育厅;教育厅据此编制下一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及地方财政投资申请方案,经国家、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核确认后,于本年底前确认学校建议计划。
编制建议计划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投资计划总量应当根据学校资金财务能力和建设需要,综合平衡、统筹安排;
(二)投资计划应当首先保证用于续建项目,续建项目应根据项目实际执行情况,合理安排下一年度投资额度,对于收尾项目,应安排足额资金,确保项目及时竣工交付使用;
(三)中央预算内投资及地方财政投资等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配套资金,应当按计划及时足额落实到位;
(四)新建项目原则上应当是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批复的建设项目;
(五)建设项目所需建设投资依据项目审批时确定的投资额度及筹资方案填报;
(六)中央预算内投资及地方财政投资只安排可行性研究报告经评估的建设项目。
第三十九条 年初计划应当依据上一年度确认的建议计划,结合上一年度投资完成情况及财政厅确认的当年预算进行编制,于本年度3月底前报教育厅。
第四十条 调整计划应当依据年初计划实际执行情况编制,于本年度11月底前报教育厅。
编制调整计划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和总投资原则上不得调整。如确须发生重大变化的,按规定报有关审批部门批准后方可调整;
(二)建设项目本年投资计划中的中央预算内投资及地方财政投资不得调整;
(三)原则上不得增列建设项目。
第四十一条 学校应当加强计划管理,严格按计划实施建设项目。
第六章 建设项目实施
第四十二条 学校应当建立完善项目建设组织机构,实行法人责任制度。学校主要领导对项目建设负总责,分管领导对相关工作负领导责任,后勤(基建)、设备、资产、财务、审计、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资金管理、审计监督、廉政建设等工作。
建设项目实行代建制管理的,学校应当依法选择有相应资质的代建单位。
第四十三条 基本建设招投标活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及国家其他有关招投标规定执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和材料的采购、工程咨询及社会审计、代建单位等均应当依法实行招标。
第四十四条 基建项目原则上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和工程量清单。坚决杜绝编制工程量清单的图纸和实际施工图纸“两张皮”的现象。是否委托第三方咨询机构对工程量清单进行审核,由基建管理部门、审计处商议决定。
第四十五条 基建项目招标时应合理设立暂列金额,尽可能避免暂估价。依法可以单独发包的校园道路、校园绿化、外排污、外供电、外供水、重要设备和材料以及专业工程等,如果纳入总承包范围的,总承包招标时应有完善的施工图纸和具体要求,并且包含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否则,对达到应招标限额的,应依法另行招标确定施工单位,不得擅自扩标将其纳入总承包范围。特殊情况欲扩标将其纳入总承包范围的,需报教育厅、相关政府管理部门审批。
第四十六条 建设项目应当依法实行工程监理制度。项目建设监理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相关文件及合同实施。
第四十七条 学校应当严格按照批复文件实施建设项目,严禁擅自改变建设选址、建设用途、建筑面积、建设标准和项目投资;从严控制建设规模和标准,如有重大变化应当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四十八条 学校应当对建设项目依法实行合同管理制,完善项目变更审批制度。不得签署与招标文件实质性不符的合同。合同订立前须经后勤(基建)、财务、审计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联合会签,并征求学校法律顾问的意见。
第四十九条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施工图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不得擅自开工。
第五十条 学校应当依法完善工程质量控制体系,建立健全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度,保证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建设项目的合理工期不得随意压缩或拖延。由于随意压缩工期或拖延工期而导致投资增加较多的、发生质量或安全事故的,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十一条 学校应加强设计变更、进度计划变更、施工条件变更以及招标文件和工程量清单中未包括的增减工程的管理。超出合同价款的工程签证,须经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学校基建管理部门、审计处、财务处等部门共同签字确认,涉及金额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100万元以下的单项变更,必须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涉及金额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单项变更,必须提交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
第五十二条 学校基建项目涉及建设地点变化、建设性质或建设内容重大调整、建设规模或投资规模比原批准文件增减幅度超过10%的,应按原审批(核准)程序重新报批,待取得批复后才能组织实施。
第五十三条 建设项目应当建立健全安全责任体系,明确各方的安全责任,确保施工现场和校园安全。
第五十四条 建设项目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由专人负责档案资料的收集、保管、整理和移交等相关工作。
第五十五条 建设项目建成后应当及时办理固定资产交付。
第七章 建设资金管理
第五十六条 建设项目资金应当多渠道筹集,严格管理,专人负责、专款专用;应当依据年初计划和调整计划,按照合同和工程进度拨付,未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一律不得拨付。
第五十七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建设项目工程款支付管理办法和审批程序,建设项目管理与财务管理分离,实行工程款支付“两支笔”会签制度。建设项目预算纳入国库集中支付范围的,资金拨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十八条 施工过程中因合理变更需要增加的合同规定以外或超过合同价款的费用,应经审计处审核并签订补充协议后,才能支付工程进度款。是否委托第三方咨询机构进行全过程造价控制和管理,由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九条 基本建设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应当严格按照调整计划和资金实际使用情况编制,并按规定于下一年度2月底前报教育厅批复,由教育厅报财政厅备案。
第六十条 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基建项目,不得擅自使用。
第六十一条 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完成竣工决算编制工作。
第八章 监督与评价
第六十二条 学校应当依照本办法和国家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建设项目的决策、管理、监督、制约机制和相关制度,加强对建设项目各个环节的监督管理,把廉政建设责任落实到位,把廉政风险防范工作融入建设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十三条 学校各级领导干部应当严格执行教育部关于严禁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行为的规定。建设项目管理应当作为校务公开的重要内容,接受教职员工的监督。
第六十四条 学校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加强对建设项目的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建设项目内审制度,规范审计工作程序。项目未经审计不得结算。要积极推进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切实开展建设项目管理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严格执行离任审计制度。
第六十五条 学校应当规范项目监督,加强对项目招标投标、建设监理、合同管理等关键环节的监督检查。项目责任人或代建机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名称和责任人姓名应当在施工现场的显著位置公示;学校纪检、监察等监督职能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设立信箱,受理对项目建设中违法违纪问题的举报。
第六十六条 学校建设项目实行项目后评价制度。根据有关规定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对项目建成后所达到的实际效果进行绩效评价。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要求,造成建设项目质量低劣、损失浪费或责任事故的部门,由学校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其行政或者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八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不一致,以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六十九条 本办法由后勤处负责解释。
第七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