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南农业大学基建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华南农办〔2013〕24号
第一条 为加强工程造价管理,有效地对建设项目投资进行控制,根据财政部、建设部财建关于《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的意见》,《华南农业大学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办法》,《华南农业大学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办法实施细则》,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基建工程指由学校基建经费支出建设的房屋建筑工程及附属工程,包括主体工程、三通一平、道路工程、排污工程、外水外电工程、配套绿化工程。
第三条 本办法的造价管理包含对基建工程的决策立项阶段、勘察设计阶段、施工招标阶段、施工过程及竣工结算等阶段工程造价的管理及控制。
第四条 项目立项前应当做好充分的可行性论证,选择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的建设方案,充分考虑构成工程造价的各种费用(包括配套工程费用、不可预见费用等),合理确定投资估算。
第五条 严格按国家、省、市及学校有关设计招投标规定,组织设计招标工作,通过设计招标和设计方案竞选优化设计方案,推行限额设计。对设计单位提供的概算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优化初步设计,控制概算、施工图预算不超过投资估算。
第六条 严格按国家、省、市及学校有关施工招投标规定,组织施工招标工作。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编制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招标文件按规定送审计处审核;合理确定招标最高控制价。
第七条 暂列金额的约定
招标工程,在招标控制价中按分部分项工程费的10%~15%设暂列金额,作为施工过程中工程变更所增加的工作内容、工程量、局部地基处理等增加的费用,具体暂列金额在招标文件中约定。预付款、进度款支付的合同价不含暂列金额,发生在暂列金额支付的项目累计造价达暂列金额50%且需支付进度款的,报审计处确认后方可支付,结算时按实际发生数额计算。
第八条 严格按招标结果及招标文件的约定签订施工合同。
第九条 建设项目施工阶段工程变更的控制
工程变更包括设计变更、进度变更、施工条件变更,也包括使用单位提出的新增工程,即原招标文件和工程量清单中没有包括的工程项目等。
1.提出变更要求
(1)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原材料、设备的更换,须提供完整的工程变更文件(包括变更的概况、变更理由、变更后的设计图纸、变更预算书及对合同价的影响等)。
(2)发包人提出变更,由总监理工程师协助提出工程变更文件。使用部门提出变更,必须书面申请,并附工程变更文件给项目主管部门审批。
(3)设计院提出变更,需同时提供完整的工程变更文件。
(4)使用部门提出的变更,由使用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按学校有关管理规定报相关职能部门批准。
除瞬间会危及建筑或人身安全和突发项目的变更外,无论哪一方提出的工程变更,均需先提交总监理工程师签收、初审,并按有关权限和审查批准程序审批后以书面形式发布变更批示。
改变原设计功能或变更超过批准的建设规模时,还须经原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与承包人协商价格后签署补充协议。
2.工程变更审查
(1) 除瞬间会危及建筑或人身安全和突发项目的变更外,未经审批的工程变更一律不得发出。擅自发出工程变更而影响项目投资控制的,由发出人自行负责。
(2)瞬间会危及建筑或人身安全和突发项目可以采取口头通知变更,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
(3)总监理工程师收到完整的工程变更文件后,在监理合同业主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后及时送现场代表。
(4)现场代表审核变更是否必要、合理,提出意见后填报附表一“华南农业大学后勤处工程变更审批表”提请办理变更程序。
3.工程变更审批权限
(1)对于不涉及增加费用的变更,由主管处领导审批后实施,原则上质量标准、档次不低于变更前。
(2)在暂列金额中支出,单项变更工程增加投资在10万以内的,由后勤处处长批准执行;单项变更工程增加投资在10~20万元,由主管基建工程的校领导批准执行;单项变更工程增加投资在20万元以上,由校长批准执行。
(3)超出合同价款的变更及新增工程按《华南农业大学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办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建设工程项目过程造价变更审批方式审批。
第十条 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对特殊情况需超合同支付的,按《华南农业大学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办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审批后方可支付。
第十一条 变更增加工程造价累计达到合同约定需签订补充协议的,应当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后勤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略):华南农业大学后勤处工程变更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