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南农业大学校园垃圾余泥管理办法
华南农办〔2001〕40号
为加强校园环境建设,保护和改善校园生态环境,增进师生员工的身心健康,根据广州市“三年一中变,2010年一大变”精神及我校爱国卫生工作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该管理办法的执行、监督、处罚权归属校园管理办公室,由校园管理办公室对校园垃圾、余泥的清理、排放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二、学校统一设立垃圾、余泥排放场,校园内垃圾、余泥(由校外单位承包清运的生活垃圾除外,下同)须全部按要求排放到排放场,严禁在校园内随意堆放、倾倒。
三、垃圾余泥排放场设专人值班,保证定时开放和场地及道路畅通。
四、校园垃圾、余泥清运时间要根据校园不同的功能区安排,以免影响教学、工作、学习与生活。
五、校园垃圾、余泥运送车辆实行统一编号,发给运送资格牌照,驾驶员统一佩戴胸卡。运送车辆要求车厢规范不泄漏、车容整洁。无我校运送资格牌照的车辆禁止在校园内运送垃圾、余泥或进入我校排放场排放垃圾、余泥,校园垃圾、余泥运送车辆不得运送校外垃圾、余泥进入我校排放场。
六、校园内施工工地和日常管理中的垃圾、余泥要做到随时清理,使校园始终保持干净整洁。一般小型工程完工后7天内必须将场地清理干净,基建工地必须在完工后1个月内完成清场工作。
七、为保证对校园垃圾、余泥清理、排放工作实施有效的管理,施工单位和日常管理部门必须事先到校园管理办公室办理有关清理、排放手续,同时交纳保证金,并根据排放量缴纳一定的管理费。按照要求完成清理、排放工作后保证金(不计利息)如数退还。不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的,按保证金标准的2—4倍处以罚款。
八、管理费收取标准:手扶拖拉机 3元/车,三轮拖拉机 5元/车,小四轮车6元/车,5吨车15元/车,10吨车25元/车。管理费由校园管理办公室收取,主要用于垃圾场推整、看场工人工资等。
九、保证金的收取标准:日常管理部分按日常维护费的2%收取;10万元以下工程按工程预算价的2~5%收取;10万~100万元工程按工程预算价的1~2%收取;100万元以上工程按工程预算价的5~10‰收取。保证金由学校财务处代收。
十、不按指定的地点和要求在校园内随意排放垃圾、余泥的,除责令其清除外,还要追究其管理单位责任人责任,并酌情扣除保证金。
十一、无运送资格的车辆在校园内运送垃圾、余泥的,扣留其车辆并处以罚款;运送校外垃圾、余泥到我校排放场的取消车辆运送资格,情节严重者扣留其车辆并处以罚款。
十二、校园施工工地或日常管理中的垃圾、余泥未能按要求及时清理的,责令限期整改。若仍不能按规定时间、质量完成的,酌情扣除保证金。工地完工后未按要求时间清理场地或清理不彻底的,酌情扣除保证金。
十三、未办理排放手续就向我校排放场排放垃圾、余泥的,追究责任人责任,并根据排放量罚款 500~5000元。
十四、排放场管理人员不按规定实施管理,让无资格的车辆进场排放垃圾、余泥或不按规定让车辆随意倾倒垃圾或收取贿赂,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其责任人的责任。
十五、本办法由校园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十六、本办法从2001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