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名称:华南农业大学校园爱国卫生管理办法 华南农办〔2002〕1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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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南农业大学校园爱国卫生管理办法

华南农办〔2002128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校园爱国卫生工作的管理,营造一个整洁、文明、优美、舒适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环境,提高师生员工的健康水平,根据《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爱国卫生管理实施办法》、《广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广州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和原国家教委、卫生部颁发的《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园卫生建设是学校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卫生工作的主要任务是:监测师生健康状况;对师生进行健康教育,提高师生卫生意识,自我修养良好的卫生习惯;改善学校卫生环境和教学卫生条件;加强对传染病的预防和管理以及师生多发病、常见病的防治。各单位领导应高度重视校园爱国卫生工作,模范遵守本办法并加强对本单位爱国卫生工作的领导、实施、管理与检查。

第三条  学校环境卫生的治理应当坚持宣传教育与强化管理相结合,坚持群众参与与环卫部门专人负责相结合,坚持突击治理与经常维护相结合,要通过各单位和全校师生员工的共同努力,不断改善校园环境卫生状况,提高师生员工的生活质量;不断增强师生员工的环卫意识,提高师生员工的文明素养,使我校成为人人懂卫生、爱卫生、讲卫生的文明高校。

第二章  管理组织

第四条  校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校爱卫会)是校园爱国卫生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制定年度计划和工作要求,定期研究校园爱国卫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指导并监督检查全校的爱国卫生工作。校爱卫会下设办公室,挂靠在校园管理办公室,负责校爱卫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学院、部处、各单位必须配备一名卫生负责人负责本单位的爱国卫生日常工作,制定本单位爱国卫会工作计划,布置任务,组织检查及负责落实。各单位爱国卫生工作计划须报校爱卫会备案。  

第六条  校医院负责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开展卫生防疫工作,做到有组织、有计划、有检查、抓落实,资料齐全;并负责全校健康教育和全校食品卫生的检查和指导工作。

第七条  校居民委员会负责教工住宅区卫生宣传教育和环境卫生的监督与管理工作,教工住宅楼各栋栋长在校居委会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栋楼内外环境卫生的管理工作。

第八条  学生工作处和团委负责领导和指导学生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宣传教育和学生宿舍区的环境卫生监督与管理工作。校学生会、研究生会,各学院学生会、研究生会,各学生班班委会和各宿舍舍长具体分级负责学生宿舍区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九条  校园中心区、教学楼、行政办公楼和学生宿舍等公共区域的卫生由学校聘请专业卫生清洁队伍实施管理。

第三章  管理制度

第十条  实行爱国卫生包干责任制。教学区、办公区、实验区、教工住宅区、学生宿舍区等区域均须根据校园爱国卫生管理组织形式,划定三包责任区,明确各单位、居委会、学院学生会、研究生会以及专业卫生清洁队伍的卫生分片包干区。各责任区负责人须与学校签订管理合同或责任书,接受校爱卫会的检查、监督和指导。

第十一条  建立卫生大扫除制度。各单位办公室、实验室、各教职工住户、各学生宿舍必须坚持经常打扫,保持室内清洁。除节假日、特殊活动日另行通知外,每月第二周和第四周星期五下午430以后为固定打扫各自卫生包干区时间。

第十二条  坚持卫生检查制度。学校对各包干区卫生实行例行检查(每月第二、四周星期五下午5:00)或突击抽查。检查结果在校报、《后勤通讯》及公告栏中公布。

第十三条  坚持卫生评比制度。每季度对各单位、居委会、学生会的环境卫生工作进行检查评比一次,年终总评。对成绩突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工作较差的单位和个人按本办法有关条款进行处理。

第四章  卫生规范

第十四条 全校师生员工应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遵守社会公德,不随地吐痰;不乱丢烟蒂、纸屑、瓜果皮核等废弃物;不乱倒垃圾,应自觉将垃圾、废弃物投入校园内定点设置的果皮箱、垃圾桶或定时定点的生活垃圾收集车,并提倡生活垃圾袋装化;不从楼上向地面抛撒废弃物和污水,不将门前垃圾扫入道路;清掏下水道的污物应及时运走,不乱堆放在道路两旁;不在校园内焚烧垃圾、枯枝败叶、废弃物等。

第十五条  全校师生员工应自觉爱护、维护校园卫生及其设施,主动制止和检举各种破坏环境卫生及其设施的不良行为。不得在校园中心区内种菜、搭棚、饲养鸡、鸭、鹅、猪、羊、狗等家禽家畜;不得在房前屋后及楼梯间堆放杂物;不得在公共场所乱贴乱画,乱拉乱挂,乱搭乱建。

第十六条  全校师生员工应大力支持学校环境卫生建设,积极参加环境卫生劳动,除自觉清扫卫生责任区,做好责任区的保洁工作外,还要积极参与学校利用节假日或特殊活动日组织的卫生突击公益劳动,清除校园内的卫生死角。

第十七条  各食堂以及其它食品经营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执行食品卫生法律、法规和高校食品卫生管理条例,建立健全组织管理,落实各项卫生制度。

食堂和其它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持有有效的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须取得健康证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制售食品应做到生熟分开,货款分开,有防蝇、防尘、防鼠、防潮等设施。餐具、食品容器的清洗、消毒、保洁设备设施齐全,配置布局合理,符合卫生要求。制作凉菜应设有冷荤间。冷荤间应专室、专人、专用具、专冷藏、专消毒,工作人员坚持更衣制度。

第十八条  校内建筑、维修、绿化工地管理组织健全,卫生制度落实,严禁将建筑、维修、绿化垃圾在校园内乱堆乱倒或者倒入垃圾桶、垃圾箱或生活垃圾收集车,开展文明施工。施工场地设置隔离护栏(高度不低于1.8米),工地清洁,物料堆放整齐;车辆运输无遗洒、滴漏;工地食堂、小卖部应领取食品卫生许可证;工地设置的临时厕所应设三级化粪池,并经常保持清洁。

第十九条  教学、科研、生产、开发、医疗所产生的有毒有害废弃物、动物尸体等特殊垃圾,应由产出单位严格按规定妥善处理,不得混入普通垃圾中。

第二十条  各单位不得在旧家具办齐报废手续并通知后勤管理处到现场处理之前,擅自将旧家具丢弃在屋外或堆放在楼内走廊。

第二十一条  校内理发美容场所工作人员操作时应穿着工作服,清面时需戴口罩;理发刀具、胡刷用后及时消毒,毛巾做到一客一换一消毒;烫发场所设有机械性通风装置。

第二十二条  室内卫生要求窗明几净、整齐、无灰尘、无杂物、无蜘蛛网、地面整洁、厕所干净无臭味。

第二十三条  室外环境要求地面无纸屑、果皮、烟头、痰迹、污物、废弃物和积水;绿地无枯枝败叶,无杂草;墙面、树、灯柱等上面无乱刻、乱划、乱张贴、无商业性广告。

第二十四条  游泳池应有禁止皮肤病和传染病人进入的标志和实行游泳证查验制度;办理游泳证须有健康证明;不得出租、出借泳装。游泳池池水符合卫生标准,并应设有更衣室、沐浴室、强制通过式浸脚消毒池及厕所。

第二十五条  校内市场须管理规范,卫生制度落实。商品划行归市,摊位摆放整齐,从业人员自身卫生管理好;设有专、兼职卫生管理、保洁人员;给水、排水设施完善,环卫设施齐全,有符合卫生要求的公厕和垃圾站;经营食品的摊位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严禁无证、占道经营。

第二十六条  整个校园区内严禁乱搭建、乱摆卖;主干道两侧和公共场所严禁乱堆乱放杂物;违章建筑物必须限期拆除;校园垃圾余泥须按《华南农业大学校园垃圾余泥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五章  卫生清洁费

第二十七条  校内生产、经营、开发单位、经济独立核算单位、驻校内的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学校教职员工、各单位聘请的临时工以及居住在学校出租屋的人员等应按月交纳清洁卫生和垃圾清运费,收费项目和标准按校行政收费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该费用由学校财务处通过一定形式收取,用于弥补学校卫生经费的不足。

第六章  违规处理

第二十八条  对不执行每月例行的爱国卫生劳动以及另行通知的节假日、特殊活动日爱国卫生劳动的单位,给予全校通报批评,并追究其卫生负责人责任。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卫生规范或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单位或个人,由校爱卫会通知限期整改,并视情节轻重,报学校或上级职能部门处理。

第三十条  对于本办法没有规定的其它不卫生、不文明行为,将依照《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给予处罚。

第七章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校园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311日起施行,学校此前颁发并施行的有关校园环境卫生的管理规章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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