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名称:华南农业大学公有住房售后维修养护暂行办法 华南农大(办)〔2000〕第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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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南农业大学公有住房售后维修养护暂行办法

华南农大(办)〔2000〕第54

 

    一、为加强我校公有住房售后维修和养护,保障房屋所有人的合法权利和住用安全,根据建设部《公有住宅售后维修养护管理暂行办法》、《城市异产毗连房屋暂行规定》、《关于加强公有住房售后维修养护管理工作的通知》以及《广州市公有住房售后管理维修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华南农业大学范围内在住房制度改革中向教职工出售的原公有产权住房。

三、有相连关系的房屋称为共管房屋,所有产权人与使用人应本着方便生活,爱护房屋,有利安全,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连关系。任何一方如给相连的对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责任人应承担责任。

四、为维护房屋的安全和正常使用,产权人和使用人都应接受房屋管理部门进行房屋的安全检查。并负责对所有权范围内的房屋定期进行养护和维修。

五、本办法所称房屋的自用部位和自用设备,是指用户大门以内的部位和设备,包括水、电、气户表以内的管线和自用阳台、防盗网、户内门窗等。

房屋的共用部位,是指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楼盖、屋顶、梁、柱、内外墙体和基础等)、外墙面、电子防盗门、楼梯间、走廊通道及门厅等。

房屋的共用设施设备,是指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邮政信箱、供电干线、共用照明、天线、消防设施、煤气线路、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非经营性车场车库等。

六、公有住房出售且建房工程协议保修期满后,房屋自用部位和自用设备的维修养护,由房屋所有人承担维修养护责任,房屋所有人可以自行维修养护,也可以委托代修。

七、房屋的公共部位,共用结构及其附属公用设备,所有权益关系人都有合理使用的权利和爱护、保养、修缮的义务,严禁擅自占用和随意损坏;如因使用不当或人为损坏的,由责任人负责赔偿。对经技术部门鉴定,确属已丧失或影响使用功能的,住房出售后三年之内由学校负责修复。

八、凡共管房屋的公共部位和共用结构及其附属设备,在住房出售三年后发生非人为损坏时,由各产权人按下列原则承担修缮责任:

1、承重墙体及基础的修缮,按其支承上部墙身,各户使用所占的墙面面积比例分担;局部拆修工程,如因地基下沉,影响墙身倾斜、偃曲、风化、开裂者,由拆修部位以上各户所占的墙面面积比例分担。

2、柱及其基础的修缮,按支承其上部平面结构,影响所及的楼地面面积比例分担。

3、楼盖的修缮,其楼地面与天花部分,由所在层房屋产权人负责;其梁板结构部位,由毗连层的上下产权人分摊。

4、不上人的屋盖修缮,由修缮所及范围覆盖下各层的房屋产权人按份额比例分担;可上人的屋盖,如为各楼层产权人所共用,由修缮所及范围覆盖下各层的房屋产权人按份额比例分担;如仅为部分楼层的产权人使用,使用层的房屋产权人除分担费用的一半以外还需负责围边护栏的修缮费,其余一半费用由修缮范围覆盖下各房屋产权人按份额比例分担。在我校新建第一、第二批筹资建房中,规定屋盖由顶层住户管理,应视为仅为顶层住户使用,维护修缮也由顶层住户负责。

5、各楼层共用楼梯及楼梯间的修缮,由受益的房屋产权人按份额比例分担。

6、房屋的设施、臭气筒、上下管线等和附属建筑的维修,由受益的房屋产权人按份额比例分摊。排粪管、排污管的破脱、淤塞,由破塞层起以上共同使用各户按户平均分担。

7、共用的走廊、通道的修缮和外墙的批挡、粉饰按房屋产权面积比例分担;水管和电线、煤气管线的修缮,在同一表内主线部份由共用户按户分担。

九、道路、排水管道、供水(住户水表前)管道、供电(住户电表前)线路、窨井、化粪池、路灯、绿化、娱乐场所、停车场(库)等公共设施由物业管理部门统一安排维修养护。

十、房屋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凡属人为损坏的,由责任人负责修复或者赔偿。

十一、共管房屋自然损坏,应按第八条的规定及时修缮,不得拖延或拒绝;否则,造成损失的,责任人应负责赔偿。

十二、共管房屋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房时,房屋所有人必须及时抢修解危,费用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分担,不得拖延。因拖延而发生事故的,由责任人承担责任,包括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十三、共管房屋的产权人或使用人因房屋的维修养护发生纠纷时,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四、本办法未作规定而国家建设部或广东省、广州市已有规定的,按国家建设部或广东省、广州市有关规定执行。

十五、本办法由物业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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