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名称:华南农业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实施细则 华南农办〔2009〕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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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南农业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实施细则

华南农办〔200954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学校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其使用效益,根据《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9号)、《广东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粤财资〔200532号)和《华南农业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中的仪器设备(下简称设备)是指能独立使用,耐用期在一年以上,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形态,无论是购置、自制或捐赠获得的,产权属学校的设备。

第三条  学校的设备按照优化配置、开放共享的原则,既要充分发挥现有设备的作用,又要不断更新陈旧落后的设备,使学校办学条件不断得到改善。

第四条  学校对设备的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

设备资产管理处是学校设备的主管职能部门。负责设备的采购、验收、使用管理、调配、维修和报废等有关工作。学校电化教育、校园网和有线电视等设备的维修和报废,由现代教育技术中心负责。

学校设备使用单位在设备资产管理处的指导下,做好本单位设备购置计划、验收、固定资产登记、使用管理、内部设备调拨以及设备维修和报废、报损等申报工作。

第二章 设备固定资产的建帐与登记

第五条  学校设备固定资产建账范围:

1、单台(件)价值在500元(含)以上的设备,按单台(件)建账;

2、须配套使用的设备,且成套价值在500元(含)以上的,按单套建账;

3、单台(件)价值在200元(含)以上、500元以下的大批同类设备,且总价值在10000元(含)以上的,按单批建账。

第六条  凡属于设备固定资产帐建账范畴的设备须到设备资产管理处办理固定资产登记。固定资产登记包括报增、更新、变更和注销登记。

1、报增登记。

新增设备需办理固定资产报增登记。报增登记凭设备验收资料,购货发票、以及经设备领用人签名确认的固定资产报增单(进口免税设备还需外汇凭证和免税资料)办理。

新增单价大于500元(含)的设备附件或零配件,需办理固定资产增值登记。如果该设备的附件流动性较大、通用性较强、能独立使用,亦可按单(台)件办理报增登记。

增值登记需凭附件或零配件购货发票,并确认配增附件(或配件)设备的“仪器编号”方可办理。

2、更换单价大于500元(含)的设备附件或配件,需办理固定资产更新登记。更新登记需凭购货发票、更换下来的附件或配件以及所更新设备的“仪器编号”办理。

3、设备调配、使用单位调整、领用人变动(包括换岗、调动、退休、离职等)以及存放地点等发生变化时,需办理固定资产变更登记。交接双方应按照设备清单逐一清点,确认帐物相符后,凭双方签字和加盖公章的《设备变更登记表》办理。

4、经批准同意报废或报损(损毁、失窃)的设备,需办理设备固定资产注销(销账)登记。

第七条  财务处在办理设备报账手续时,应先查验盖有“已办固定资产”印章的购货发票和仪器设备固定资产报增单,方可予以办理。

第八条  学校对仪器设备固定资产帐实行信息化管理,对仪器设备的种类、数量、金额、分布及使用状况实施动态管理,定期公布设备使用状况,并按规定上报各类统计数据。

第九条  学校每年组织全校性设备资产管理情况检查或抽查,确保帐实相符、帐帐相符。设备使用单位每年应至少自行检查一次,如发现帐、物不相符的,要及时报告设备资产管理处处理。设备资产管理处与财务处应定期核对设备固定资产帐,确保财务账与实物帐对应统一。

第十条  单台价值在500元以下的设备属于低值资产管理的范畴。各使用单位参照本实施细则自行登记、建帐和妥善管理。

第三章 设备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一条  购置设备须经立项和批准。设备到货后应及时验收和安装调试。

第十二条  设备的使用环境及条件须符合安全规定及设备本身的技术要求。存放地点应相对固定,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做到“制度落实、责任到人”。由个人保管、使用的物品须办理借用或领用手续并承担管理责任。各使用单位要特别加强对视听、摄影、计算机等公私两用设备的管理。

第十三条  设备使用人员应熟练掌握有关设备的基本操作技能,操作人员须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机使用。

第十四条  实验室设备的操作、运行、损坏、维修等状况须在《华南农业大学仪器使用登记本》或《华南农业大学大型仪器设备使用情况记录本》上详细记录。

第十五条  设备使用单位应加强对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定期校验和检修。设备一般故障由实验技术人员检查、排除,较复杂的故障须交由专业技术人员处理。如无把握,不应乱拆、乱调,以免扩大故障。设备不得随意改装、改造。如确需对设备进行拆改,须向设备资产管理处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技术资料,经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十六条  设备正常损坏或发生故障应及时维修。保修期内的设备维修由供应商或生产厂家负责;保修期满后的设备维修如需学校提供维修服务的,其报修程序、所需经费等参照《华南农业大学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七条  学校设备实行开放共享制度,以提高设备的利用率。对于长期闲置、管理不善的设备,学校有权收回,重新安排使用。大型仪器设备须由专人管理,实行共享使用。

第十八条  学校允许校内各单位之间、单位内部之间的设备调配使用。

    第十九条  学校允许单位间租借设备。租借期限在一年以内的,由租借双方单位资产主管领导签字同意;租借期限在一年以上的,须到设备资产管理处备案。

对校外单位的借出、租出设备,须经设备资产管理处同意。用学校设备作有偿交流或租借的,其收入部分应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置。

第四章 设备的处置

第二十条  设备的处置主要包括报废和报损。所有权属于学校的设备,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

第二十一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的设备允许报废:

1、使用时间超过设备合理使用年限,且故障频繁,失去维修价值的;

2、产品性能、指标下降,失去使用价值的;

3、能耗、安全、污染环境等指标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标准的。

一般设备合理使用的最低参考年限为:

计算机7年;空调及制冷机械 12年(其中中央空调20年);电子仪器 10 年;机电设备 15 年。有国家规定的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二条  设备报废程序

1、使用单位提出报废申请,拟报废设备由设备资产管理处组织的报废鉴定小组对其进行技术鉴定,报废40万元以上(含)的大型仪器设备还需聘请专家参与鉴定。电化教育、校园网和有线电视等设备的报废鉴定由现代教育技术中心负责。

2、报废的设备由设备资产管理处负责处理。若有单位申请使用报废的设备,须经设备资产管理处同意,并贴上特殊标志,造册登记,不需要时交回设备资产管理处处理。

3、设备使用单位应将报废设备完整的交回设备资产管理处,不得擅自拆卸和取走零配件。如因需要取用报废设备的零配件,须经设备资产管理处同意。

4、报废设备的回收处理所得,全额上交学校财务处。

第二十三条  设备报损程序

1、凡因违反设备操作规程及管理制度造成设备损毁,或因保管、管理不善造成设备丢失的,当事人应及时报告该设备的管理人员,由单位负责人或指导教师组织查明情况,并按事故情节及责任由单位负责人提出处理意见,报设备资产管理处处理。需要进行赔偿的,按本细则第五章有关规定执行。

2、设备发生被窃或被抢,当事人应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或校保卫处报案。设备资产管理处凭报案记录和现场勘察记录等资料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校长审批。需要进行赔偿的,按第五章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设备的赔偿

第二十四条  凡因违反操作规程和规章制度,或因责任心不强、保管不善等原因,造成责任事故,导致设备损坏或丢失的,当事人应予赔偿。

第二十五条  属于下列原因造成设备损失的,经技术鉴定,可酌情予以减免赔偿。

1、已过设备折旧使用年限,造成损坏的;

2、在正常使用时设备自然损坏的;

3、确属设备本身质量缺陷,造成损坏的;

4、经主管部门批准试行有一定风险的新实验方法,在试验过程中出现不可预料的情况,造成设备器材损坏的;

5、因不可抗拒的外部原因造成设备损失的。

第二十六条  设备赔偿额度

1、设备失窃后及时报案、并提供当地公安机关或校保卫部门出具的报案受理单(或回执)的,按设备原值作适当扣减(扣减额=设备原值/合理使用参考年限*已使用年限)后的20%赔偿;

2、设备丢失或失窃后未报案的,赔偿额度如下:

1)公私两用设备按损毁设备的原值扣减折旧值进行赔偿,也可购回同档次的同类物品或按当前市场价格赔偿;

2)实验室使用设备则按使用年限不同进行赔偿:

使用1年以内的,赔偿额不低于设备原值的80%

使用2年以内的,赔偿额不低于原值扣减折旧后的80%

使用3年以内的,赔偿额不低于原值扣减折旧后的60%

使用4年以内的,赔偿额不低于原值扣减折旧后的50%

使用5年以内的,赔偿额不低于原值扣减折旧后的40%

使用5年以上的,其赔偿额不能低于原值扣减折旧后的20%

3、因第二十四条原因造成设备毁坏的,其赔偿额度为:

1)整台损毁的,或因局部损坏而造成整台设备报废的,按整台设备的价值计算赔偿额(具体参照本条第2款);

2)损坏零配件的,赔偿零配件价值及修理费;

3)因损坏而导致设备质量下降的,应综合考虑修理费及因仪器降档所造成的损失。

4、低值设备的赔偿额度为原价的5%25%。低值设备中的公私通用物品的赔偿按原值或市场价计价赔偿,也可购回同档次、同类物品。

第二十七条  损失设备的责任属个人的,由个人赔偿;属多人或单位共同负责的,根据责任大小分担赔偿。赔偿可根据金额大小和责任人经济情况决定一次性或分期偿还,偿还期最长不超过2年。赔偿金上交学校财务处。

第六章   

第二十八条  为促进学校设备使用管理水平不断提高,鼓励使用单位和个人更好地参与设备使用管理,学校将根据《华南农业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将设备管理纳入学校资产管理的表彰奖励范畴。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要重视和加强设备管理人员队伍的建设,根据本单位资产状况和实际工作需要核定本单位设备管理人员的工作量,明确职责,在酬金发放、年终考核、职务晋升等方面予以承认,对在仪器设备管理方面表现突出的人员应予以奖励。

第三十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将根据情节轻重予以惩处。

1、违反设备操作规程及管理制度或不遵守设备租借审批程序,造成设备丢失、损坏、被窃的,由主要当事人追回损失。无法追回损失时,按本细则第五章有关规定赔偿。损失额度巨大或有意隐瞒损坏、丢失、被窃的事实真相的,给予加重经济处罚并予以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交司法机关处理。

2、凡因损坏或丢失设备需予赔偿而无故拖延不缴的,属教职工的在其校内津贴中扣除,属学生的按欠费论处。

3、违反规定,擅自处置、变卖设备或挪作其他营利之用的,学校将追回非法所得,对主要当事人处以所得同等数额的罚款并给予行政处分。

4、贵重设备使用率低甚至长期闲置,且不执行学校“专管共用”管理的,学校有权收回设备,并给主要当事人全校通报批评。

第七章 附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华南农业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实施细则》(华南农办〔200197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由设备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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