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名称:华南农业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共享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华南农办〔2009〕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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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南农业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共享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华南农办〔200982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大型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益,更好地为教学、科研服务,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9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大型仪器设备是指列入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单价在人民币10万元(含)以上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其他用于办公、经营等大型设备不包含在本办法管理范围。

第三条  大型仪器设备的建设,坚持全校统筹规划,合理配置,发挥效益的原则。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实行专管共用,各管理单位应积极创造条件向校内所有教学、科研单位开放共享使用。

第四条  设备资产管理处代表学校行使共享大型仪器设备管理权。

第二章  共享管理

第五条  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原则上均须参与开放共享使用。如设备精度明显下降,或常年使用已陈旧过时、性能降低的,经批准后可不参与共享。

第六条  参与共享的大型仪器设备实行网络管理、资源共享的管理方式。学校建立大型仪器设备网络管理平台,实施网络监控。网上公布大型仪器设备的相关信息(包括种类型号、应用范围、存放地点、收费标准等)及实时的动态运行状况。

第七条  大型仪器设备开放使用的主要目的是满足校内教学和科研的需求。在此前提下,各管理单位可酌情向校外开放。同时应定期交流使用、开发、维护和管理仪器设备等方面的经验,积极参与跨单位、跨地区的大型仪器协作共用网。

第八条 使用共享大型仪器设备实行预约制,校内用户优先安排。仪器设备管理单位及管理人员应积极予以支持与协助,不得无理拒绝。

第九条  建立大型仪器设备专人管理制度。每台共享大型仪器设备聘任一名兼职仪器专家和一名兼职设备管理员,共同负责设备的使用,实行岗位责任制。单价超过人民币400万元的设备设一名专职设备管理员。受聘人员在职称评定、工作量核定及年度考核中仍按原系列同类人员执行。

第十条 建立大型仪器设备持证上岗制度。大型仪器设备管理、使用人员(含学生)的技术培训工作由机组的仪器专家负责,经培训并考核合格后颁发上岗资格证。未经培训及未取得上岗资格证的人员不得自行上机操作。违反本规定而造成仪器设备受损或性能下降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大型仪器设备共享维修专项基金,并制定相应的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参与共享的大型仪器设备的正常维修费在维修基金中支付。

第三章 有偿使用

第十二条  共享大型仪器设备原则上实行有偿使用。学校设立大型仪器设备共享使用基金,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收费标准的制定以保证仪器设备的日常维护运行和维修费用需要为原则,不以营利为目的。仪器使用收费项目包括材料消耗费、水电消耗费、技术服务费、仪器设备折旧费及管理费等。为方便结算,仪器使用费除材料消耗费外,其他费用合并为测试分析费。

第十四条  共享大型仪器设备的收费标准,由设备资产管理处协同财务处及相关仪器管理单位,参照教育部有关规定,根据设备属性和使用成本,经过市场调研和专家论证提出,并经网上公示后,报学校批准实施。

第十五条  材料消耗费和测试费收取:

1、无论教学、科研或院内、校内和校外人员测试,均按实际消耗收取消耗性材料费;

2、校内项目的测试分析费按学校批准公布的收费标准的50%收取;另外50%由学校共享使用基金补贴。校外项目的测试分析费按公布收费标准的100%收取。

第十六条  缴费方式:校外人员可以现金或支票支付仪器使用费;校内用户的仪器使用费均以测试卡(或经费卡或校园卡)结算,由学校财务与设备资产管理处负责。对校内用户的仪器使用费,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收取现金。收费发票由财务处提供。

第十七条 费用管理:

1、收取的消耗材料费按实结算,全额归测试单位。对于利用学校经费购买的共享大型仪器设备,学校从测试分析费中(实收+校内测试补贴)提取20%作为仪器使用管理单位的管理费,7%作为仪器专家的劳务费,13%作为设备管理人员的劳务费。对于用科研经费购置的设备参与共享的,可另提取收费的5%返回课题组,余下的部分滚动进入使用基金。

2、大型仪器设备使用费每季度结算一次,由财务处为各管理单位设立专门结算户进行结算。

第四章   考核与奖惩

第十八条  学校每年对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评估考核,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仪器设备利用率、对外服务、维修保养、管理水平、科研成果、新功能开发及人才培养等,考核结果向全校公布。

第十九条  对在大型仪器设备使用和管理中成绩优秀、效益突出、开放共享好的单位或个人,学校将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条  对效率低、开放共享差的大型仪器设备,由设备资产管理处组织专家进行评鉴,提出处理意见,并责成其限期整改。整改不达标的,学校限制该类仪器的购买数量,并收回该仪器的使用权,重新调整和分配。

第二十一条  校内人员不得利用学校的优惠政策为校外人员提供任何形式的中介测试服务。一经查实,按测试分析费总额增加20%追收差额。

第二十二条  对因人为因素造成的仪器设备损坏的,经鉴定后,由损坏者承担相应的维修费用。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设备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学校之前发布的规章制度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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