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南农业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华南农办〔2009〕5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校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健全学校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明确管理职责,保障和促进学校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财政部颁布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36号令)及广东省财政厅颁布的《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粤财资〔2005〕3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有资产是指学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国有(公有)财产。包括国家拨给学校的资产,学校按照国家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第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推行实物费用定额制度,促进事业资产整合与共享共用,实现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的紧密统一;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坚持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学校建立和健全资产管理的各种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和节约、有效的使用;对投资性资产进行监督管理,促使其实现保值增值。
第二章 资产和资产管理内容
第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的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和其他资产。
1、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暂付款项、借出款、存货等。
2、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固定资产一般分为五大类:有价土地、房屋及构筑物、仪器设备(含家具)、图书文物和陈列品及其他固定资产等。
(1)有价土地:能以货币计量的土地。
(2)房屋及构筑物:房屋(含附属设施)包括教学和科研用房、行政办公用房、生活用房、后勤服务及其他生产经营用房等;构筑物指房屋以外的建筑物和设施,包括校门、雕塑、道路、桥梁、围墙、水塔、运动场、游泳池、停车场、给排水管道、输电线路、通讯网络线路、绿化、卫生和消防设施等。
(3)仪器设备:指教学、科研、行政办公、后勤服务和其他工作需要的具有一定性能和用途的物资。包括教学科研专门仪器设备、文体设备、办公设备、医疗器械、家具、批量同类设备等。
(4)图书文物及陈列品:指各种类型图书资料(包括普通图书、期刊、图片资料、录音资料、影像资料、电子书刊、数据库等)和收藏、展览、陈列用的各种古物、字画、纪念物品等。
(5)其他固定资产:指不属于上述各类的固定资产。如:标本模型、植物、被服装具等。
3、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商誉及其他财产权利。
4、对外投资是指学校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或无形资产等对校办产业或其他单位的投资。
第六条 学校对实物资产进行登记、定期清查,做到财务账与实物帐相符、实物帐与实物相符。对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应当按规定程序及时处理。
第七条 学校加强对土地使用权、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的管理,防止无形资产流失。
第八条 学校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等方式。学校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行为须严格控制风险、保证收益。
第九条 学校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取得的收入须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以实物、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学校对校办产业投资取得的收益,计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对其他单位投资取得的收益,计入其他收入;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
第三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十条 学校对占有、使用资产的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管理体制。同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监管。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下简称学校国资委),由校党政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1、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组织制定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实施办法,并监督执行情况;
2、监督检查学校国有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汇总等工作;
3、按规定权限审核或者审批有关资产购置、处置、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
4、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学校国资委设立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其职责是:
拟定并实施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和产权登记;组织学校国有资产的评估与清查;组织对各单位资产管理和使用情况的评价考核;向学校国资委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各资产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应配合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做好所分管的工作。具体分工与职责如下:
1、设备资产管理处:负责学校土地使用权、土地有偿使用和房屋及构筑物产权的管理;负责学校仪器设备购置、配置、处置、维修与管理;负责学校固定资产登记、统计和固定资产帐、物、卡的管理。
2、财务处:负责学校流动资产、对外投资以及各类经济实体所占有、使用的各类资产所产生的收益的管理;负责学校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资产管理。
3、后勤处:负责学校各类公有房屋、构筑物、设施、家具、被服装具和绿化树木等资产管理。
4、基建处:负责学校在建以及未使用的房屋、构筑物等资产管理。
5、科技处:负责学校专利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等资产管理。
6、现代教育技术中心:负责学校弱电设施(电化教育、校园网和有线电视等)的资产管理。
7、档案馆:负责学校文物、陈列品等资产管理。
8、图书馆:负责学校各类图书资料等资产管理。
9、保卫处:负责学校安防设施等资产管理。
10、资产经营公司:负责学校经营性资产的投资、经营和管理。
第十四条 各学院、部处、各单位要做好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各类资产的管理工作,明确行政“一把手”是资产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落实资产管理工作,成立资产管理小组,并确定一名成员为资产管理员。
第十五条 各单位资产管理小组的主要职责:
1、根据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资产管理的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
2、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本单位资产清查、统计;
3、拟定本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处置方案;
4、负责本单位存量资产的有效利用,大型仪器设备的共享及公共平台建设工作;
5、接受学校资产和财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配合完成学校和资产管理部门交办的其它任务。
第十六条 各单位资产管理员的主要职责:
1、负责本单位资产账物管理;
2、协助办理本单位固定资产的登记以及领用人、存放地点变更等手续;
3、协助本单位做好资产清查、统计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4、负责本单位低值固定资产的登记、建帐和管理;
5、办理单位资产管理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资产配置与资产处置
第十七条 学校根据建设与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国有资产配置标准,并按标准配置资产;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当从严控制,合理配置。
第十八条 学校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现有资产无法满足教学科研、行政办公和生产生活的需要;
2、难以与其它单位共享、共用相关资产。
第十九条 学校对于长期闲置、低效运转或者超标准配置的资产进行调剂。
第二十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处置方式主要包括出售、出让、转让、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1、出售,指以有偿转让的方式变更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收取相应受益的处置行为,主要指固定资产的处置。
2、出让、转让,指以有偿的方式变更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行为,主要指无形资产与对外投资的处置。
3、对外捐赠,指对外以无偿的方式变更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处置行为。
4、报废,指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或经技术鉴定,对已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注销产权的行为。
5、报损,指对已发生的资产呆帐损失及其他非正常损失,按有关规定注销产权的行为。
6、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指包括现金、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债权等货币性资产发生损失,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核销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处置学校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各单位不得自行处置。拟处置的资产必须经过论证或鉴定,或持有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强制性处置意见。学校各类资产的处置由学校资产管理的归口职能部门制定方案并按相关审批程序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拟处置的资产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学校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应根据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调整有关资产和会计账目。
第二十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处置收入属于学校所有。
第五章 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处理
第二十四条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产权登记)是国家对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事业单位对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权的行为。学校主管职能部门应依法向上级财政或主管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由上级主管部门核发《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第二十五条 学校发生分立、合并、部分改制,以及隶属关系、单位名称、住所和单位负责人等产权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时,须办理变更产权登记。
第二十六条 学校与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的,国资办应当提出拟处理意见,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无法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六章 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
第二十七条 资产评估是指按照特定目的对被评估资产某一时点的价格进行评定、估算,从而确定其价格的经济活动。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应当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1、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
2、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3、与校外单位合并、分立、清算;
4、资产拍卖、转让、置换;
5、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6、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1、经主管部门批准,学校整体或者部分资产无偿划转;
2、学校下属的单位(包括独资企业)之间的合并、资产划转、置换和转让;
3、发生其他不影响国有资产权益的特殊产权变动行为,报经同级财政部门确认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
第三十条 学校应配合国家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开展资产清查。学校内部进行重大改革或部分改制为企业的,也应进行资产清查。
第三十一条 学校内部组织资产清查,应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立项后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或机构组织实施。
第三十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清查工作的内容主要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溢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具体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资产信息管理与报告
第三十三条 按照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和对资产实行动态管理的要求,学校各单位在主管职能部门的指导下及时将资产变动信息录入管理信息系统,并在此基础上协助资产主管职能部门做好国有资产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
第三十四条 各单位应按要求向主管职能部门报告资产占有、使用的情况,对资产增减变动、使用、存结情况及时报告,做出书面说明,并列出变动明细。
第三十五条 分管学校各类资产的职能部门和各单位应当充分利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和资产信息报告,全面、动态地掌握学校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状况,建立和完善资产与预算有效结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第三十六条 分管学校各类资产的职能部门要妥善保管好国有资产管理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学校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档案,掌握国有资产存量变动情况,并将有关资料按《 华南农业大学档案工作规范》移交学校综合档案馆。
第三十七条 各单位有责任按照各类资产管理的具体要求,定期检查本单位资产管理情况。资产主管部门不定期对各单位资产管理状况进行检查,并对资产变动、使用、结存情况进行抽查。
第八章 监督检查与奖惩
第三十八条 学校国有资产是完成教学、科研,促进各项事业发展的主要物质保障,全校师生员工都有管好、用好国有资产的义务和责任,都应依法维护其安全完整,提高学校国有资产使用效率。
第三十九条 各资产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和资产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资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并将责任落实到下属具体单位和个人。
第四十条 国有资产监督应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四十一条 学校每两年对在资产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和使用过程中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有权责令其改正;整改不力的,建议学校给予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通报批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按学校有关赔偿标准予以赔偿;有非法所得的,没收其非法所得;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除给予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外,还将给予经济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1、不按要求进行资产登记、填报资产报表、隐瞒真实情况的;
2、对所辖的资产造成损失不反映、不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
3、未按职责要求对资产进行管理和使用,造成资产损失的;
4、未按有关规定缴纳国有资产占有、使用费和投资收益的;
5、不按规定权限擅自批准产权变动的;
6、擅自转让、处置资产以及将资产用于经营性投资的;
7、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资产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华南农业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华南农办〔2004〕7号)和《华南农业大学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办法》(华南农办〔2005〕47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设备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