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华南农业大学住房货币分配实施办法》中
有关住房货币补贴计发的条款进行补充和修订的通知
华南农办〔2004〕94号
根据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咨询住房货币分配政策有关问题的复函》(粤财综函[2004]89号)(以下简称《复函》)的有关精神及学校实际,经研究决定,对《华南农业大学住房货币分配实施办法》(华南农办[2003]84号)中有关住房货币补贴计发的条款进行补充和修订。《华南农业大学住房货币分配实施办法》中有关住房货币补贴计发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学校之前所发的《关于对<华南农业大学住房货币分配实施办法>的部分条款进行补充和修订的通知》(华南农办[2004]48号)同时废止。补充和修订后的条款如下:
一、住房货币分配实施对象及计发时间
(二)住房货币补贴资金计发时间、领取年限
1、凡
日前已申请参加住房货币补贴的教职工,从2000年1月起计发;2003年10月31日后申请住房货币补贴的教职工,补贴资金从批准之月起计发。
2、凡
3、从开始计发时间起至实际发放时止应计发的住房货币补贴,在实际发放时一次性补发。
4、享受住房货币补贴的总年限为25年。
根据《复函》精神,享受住房货币补贴分为领取住房货币补贴资金和租住廉租房两种形式,领取住房货币补贴的时间与租住廉租房的时间应合并计算。我校从2004年7月起执行此规定,即租住学校廉租(标准租金)房的教职工,其实际领取住房货币补贴资金的年限为总年限减去2004年7月(含7月)以后以标准租金租住学校住房的年限。
住房货币分配政策关系到职工的切身利益,请各单位将通知精神传达到每位可享受住房货币补贴的教职工,让其根据自身情况作出适当的选择。
附件(略):1、华南农业大学《关于咨询住房货币分配政策有关问题的函》(华南农后勤[2004]9号)
2、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住房货币分配政策有关问题的复函》(粤财综函[2004]8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