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南农业大学校史展览馆管理办法
华南农办〔2010〕2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校史展览馆和丁颖纪念馆(以下简称校史展览馆)的管理,更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校史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国家教委(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具体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校史资源是指学校师生员工在从事教学、科研和学校管理,以及社会服务等各项工作和活动中直接形成,并经过收集整理的、对学校和社会有利用保存价值的各类史料,包括文字资料、图表、照片、实物、书画等。
第三条 校史展览馆记录着校史、传承着文明,收藏着有关名人的珍贵史料,是校园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蕴涵着丰富的教育资源。为保证其安全与完整、展示与利用,校史展览馆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由档案馆负责日常管理,全校各单位、各部门均有保护和移交校史资源的责任与义务。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档案馆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档案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建立健全史料收集和保管,参观和利用等有关管理制度。
(三)负责校史资源的征集与鉴定、建档以及日常管理和展示工作。
(四)严格执行校史展览资料的接收、管理、借阅、参观等有关规定。
(五)建立校史展览馆的信息平台,加强校史资源数据化和信息化的管理。
(六)提高警惕,严于防范,以防恶意破坏史料及设备的事故发生。
(七)做好防火、防盗工作,严禁在场馆内置放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确保校史资源的完整和场馆的安全。
(八)维护场馆设备和器材等安全,确保电路和电器,以及校园建筑沙盘模型平台、校友信息查询平台等设施的正常运转。
(九)保持场馆的整洁,做好除尘、防潮、防霉、防虫、防污染等工作。
(十)妥善保管和处理未整理展出的校史展览材料,不得随意乱放和损坏。
第五条 各单位职责
(一)根据学校有关文件规定,定期移交有关校史资料和实物档案,详见《华南农业大学各单位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华南农办〔2008〕60号)。
(二)协助对场馆设备、器材、办公家具的维护,以及治安和卫生的管理。
(三)协助完成有关新生、新进教工等校史教育的组织参观和介绍任务。
(四)协助完成本单位重要嘉宾的参观和介绍任务。
第三章 材料鉴定
第六条 在学校主管领导分管下,由档案馆及有关负责人组成鉴定小组,负责对校史展览材料进行鉴定,并作出处理决定。
第七条 用科学的、历史的、发展的观点鉴定校史资料的价值。
第八条 校史展览材料需要修改、增加或剔除的,经鉴定小组审核,并报学校主管领导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修改或删除有关展览内容。
第九条 档案馆每年要对校史展览材料的参观、利用、史料变动等情况进行统计,建立相应的管理台帐。
第四章 参观规则
第十条 校内各单位组织参观校史展览馆,须经档案馆负责人同意。
第十一条 外单位来校需要参观校史展览馆,须经学校主管领导同意。
第十二条 馆内设备、实物、图文等,任何人不得随意动用和私自挪用。
第十三条 参观者进入展览厅,须保持安静,不得高声喧哗。
第十四条 爱护场馆设施,保持展厅整洁,注重公共卫生,严禁吸烟。
第十五条 特殊开放时间一般为每年校园开放日、新生入学教育、毕业生离校,新进教工或重要嘉宾参观等,必要时配备专职人员或志愿者现场讲解。
第十六条 固定开放时间一般为每周一、三、五的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可预约或自行参观。
第五章 史料利用
第十七条 本校教工需要利用校史展览资料的,须持有关院系或部门介绍信,并经档案馆负责人同意。
第十八条 校外单位需要利用校史展览资料的,必须持有单位介绍信,并说明利用目的和范围,并经学校主管领导同意。
第十九条 对于一般性的校史展览材料,原则上不予以借出,若遇特殊情况需要借出的,须经档案馆负责人同意,并限期归还。
第二十条 对于重要或珍贵的校史展览材料,不提供原件使用,如有特殊需要,须经学校主管领导批准。
第六章 实物管理
第二十一条 校史展览馆的所有实物归学校所有,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已有。
第二十二条 对收集的实物档案做好登记,并根据需要选择性地分类展出。
第二十三条 对重要和珍贵的实物档案须专柜保存或展出。
第二十四条 实物收集范围
(一)奖品实物档案:本校在各项活动中获得的省级以上(含省级)单位颁发的奖状、奖杯、奖章、奖牌和证书、锦旗、荣誉册、光荣册等。
(二)各个时期标志性实物档案,包括校牌、校旗、校徽、印章、匾额、碑石(文)或带有校史印记的物品等。
(三)印信实物档案:机构变更或撤消、合并后失效的印章,包括钢印、铜印、胶印、木印等经公安机关审批后制作的印章。
(四)名人字画实物档案:中央、省、市各级领导及社会知名人士为学校所作的题词和字画等。
(五)用于各类重要活动的往来礼品、赠品、字画,以及特制的纪念盘、纪念章、纪念币等。
(六)友好单位或个人赠给学校的各种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类物品。
(七)其他有史料价值的实物等。
第二十五条 展品归档要求
(一)凡友好单位或个人赠送学校或各单位归档范围内的实物,接收单位均须登记造册,定期移交档案馆。
(二)上级领导来校活动产生的实物档案由校长办公室和党委办公室归档,校友赠予学校的实物档案由校友会归档,外事活动产生的实物档案由国际交流处归档,其它各项活动的实物档案由相关单位负责归档。
(三)归档实物应附清单和说明,包括物品名称、时间、地点、事由、赠送人、接收人。
(四)归档的实物要保持整洁,无污染、无破损。
第七章 奖 惩
第二十六条 对在校史展览馆资源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或个人,学校将分别给予适当奖励。
第二十七条 校史展览馆的资源是学校的宝贵财产,凡因人为因素造成档案缺失或损坏的,或将实物展品据为部门或个人所有的,学校将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并根据《档案法》相关条款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校档案馆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凡之前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