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名称:华南农业大学校史展览馆管理办法 华南农办〔2010〕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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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南农业大学校史展览馆管理办法

华南农办20102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校史展览馆和丁颖纪念馆(以下简称校史展览馆)的管理,更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校史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国家教委(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具体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校史资源是指学校师生员工在从事教学、科研和学校管理,以及社会服务等各项工作和活动中直接形成,并经过收集整理的、对学校和社会有利用保存价值的各类史料,包括文字资料、图表、照片、实物、书画等。

第三条  校史展览馆记录着校史、传承着文明,收藏着有关名人的珍贵史料,是校园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蕴涵着丰富的教育资源。为保证其安全与完整、展示与利用,校史展览馆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由档案馆负责日常管理,全校各单位、各部门均有保护和移交校史资源的责任与义务。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档案馆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档案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建立健全史料收集和保管,参观和利用等有关管理制度。

(三)负责校史资源的征集与鉴定、建档以及日常管理和展示工作。

(四)严格执行校史展览资料的接收、管理、借阅、参观等有关规定。

(五)建立校史展览馆的信息平台,加强校史资源数据化和信息化的管理。

(六)提高警惕,严于防范,以防恶意破坏史料及设备的事故发生。

(七)做好防火、防盗工作,严禁在场馆内置放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确保校史资源的完整和场馆的安全。

(八)维护场馆设备和器材等安全,确保电路和电器,以及校园建筑沙盘模型平台、校友信息查询平台等设施的正常运转。

(九)保持场馆的整洁,做好除尘、防潮、防霉、防虫、防污染等工作。

(十)妥善保管和处理未整理展出的校史展览材料,不得随意乱放和损坏。

第五条  各单位职责

(一)根据学校有关文件规定,定期移交有关校史资料和实物档案,详见《华南农业大学各单位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华南农办〔200860)。

(二)协助对场馆设备、器材、办公家具的维护,以及治安和卫生的管理。

(三)协助完成有关新生、新进教工等校史教育的组织参观和介绍任务。

(四)协助完成本单位重要嘉宾的参观和介绍任务。

第三章  材料鉴定

第六条  在学校主管领导分管下,由档案馆及有关负责人组成鉴定小组,负责对校史展览材料进行鉴定,并作出处理决定。

第七条  用科学的、历史的、发展的观点鉴定校史资料的价值。

第八条  校史展览材料需要修改、增加或剔除的,经鉴定小组审核,并报学校主管领导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修改或删除有关展览内容。

第九条  档案馆每年要对校史展览材料的参观、利用、史料变动等情况进行统计,建立相应的管理台帐。

第四章  参观规则

第十条  校内各单位组织参观校史展览馆,须经档案馆负责人同意。

第十一条  外单位来校需要参观校史展览馆,须经学校主管领导同意。

第十二条  馆内设备、实物、图文等,任何人不得随意动用和私自挪用。

第十三条  参观者进入展览厅,须保持安静,不得高声喧哗。

第十四条  爱护场馆设施,保持展厅整洁,注重公共卫生,严禁吸烟。

第十五条  特殊开放时间一般为每年校园开放日、新生入学教育、毕业生离校,新进教工或重要嘉宾参观等,必要时配备专职人员或志愿者现场讲解。

第十六条  固定开放时间一般为每周一、三、五的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可预约或自行参观。

第五章  史料利用

第十七条  本校教工需要利用校史展览资料的,须持有关院系或部门介绍信,并经档案馆负责人同意。

第十八条  校外单位需要利用校史展览资料的,必须持有单位介绍信,并说明利用目的和范围,并经学校主管领导同意。

第十九条  对于一般性的校史展览材料,原则上不予以借出,若遇特殊情况需要借出的,须经档案馆负责人同意,并限期归还。

第二十条  对于重要或珍贵的校史展览材料,不提供原件使用,如有特殊需要,须经学校主管领导批准。

第六章  实物管理

第二十一条  校史展览馆的所有实物归学校所有,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已有。

第二十二条  对收集的实物档案做好登记,并根据需要选择性地分类展出。

第二十三条  对重要和珍贵的实物档案须专柜保存或展出。

第二十四条  实物收集范围

(一)奖品实物档案:本校在各项活动中获得的省级以上(含省级)单位颁发的奖状、奖杯、奖章、奖牌和证书、锦旗、荣誉册、光荣册等。

(二)各个时期标志性实物档案,包括校牌、校旗、校徽、印章、匾额、碑石(文)或带有校史印记的物品等。

(三)印信实物档案:机构变更或撤消、合并后失效的印章,包括钢印、铜印、胶印、木印等经公安机关审批后制作的印章。

(四)名人字画实物档案:中央、省、市各级领导及社会知名人士为学校所作的题词和字画等。

(五)用于各类重要活动的往来礼品、赠品、字画,以及特制的纪念盘、纪念章、纪念币等。

(六)友好单位或个人赠给学校的各种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类物品。

(七)其他有史料价值的实物等。

第二十五条  展品归档要求

(一)凡友好单位或个人赠送学校或各单位归档范围内的实物,接收单位均须登记造册,定期移交档案馆。

(二)上级领导来校活动产生的实物档案由校长办公室和党委办公室归档,校友赠予学校的实物档案由校友会归档,外事活动产生的实物档案由国际交流处归档,其它各项活动的实物档案由相关单位负责归档。

(三)归档实物应附清单和说明,包括物品名称、时间、地点、事由、赠送人、接收人。

(四)归档的实物要保持整洁,无污染、无破损。

第七章   

第二十六条  对在校史展览馆资源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或个人,学校将分别给予适当奖励。

第二十七条  校史展览馆的资源是学校的宝贵财产,凡因人为因素造成档案缺失或损坏的,或将实物展品据为部门或个人所有的,学校将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并根据《档案法》相关条款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八章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校档案馆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凡之前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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