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南农业大学图书馆公用计算机管理办法
华南农办〔2003〕9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图书馆公用计算机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华南农业大学校园计算机网络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图书馆公用计算机是指图书馆内专门供读者使用的计算机及其相关附属设施、设备(如打印机、扫描仪等),是专门用于读者获取有关信息和服务的平台。
第二章 使 用
第三条 凡是图书馆的读者或者被获准的来访者都可以使用图书馆的公用计算机来获取所需的信息和服务。
第四条 在使用有特殊规定需要读者支付费用或需要身份认证的公用计算机,读者须按照图书馆有关规定办理相关的手续方可使用。
第五条 使用过程中应遵照计算机的操作规程进行,轻拿轻放,养成“爱护公物”的良好习惯,严格禁止如下的违规操作行为:
1、猛烈地敲击鼠标、键盘;
2、在计算机机身及周边设施上乱写乱画;
3、频繁地关闭、启动计算机;
4、修改计算机的设定参数;
5、私自安装、运行各种无关软件;
6、私自挪动计算机的安装位置;
7、私自改变计算机的网络接入点;
8、调高喇叭音量烦扰他人;
9、其它危害公用计算机物理安全的行为;
第六条 使用过程中应相互礼让,在获取完自己所需的信息
和服务后,应及时让出公用计算机供他人使用,严禁霸机、霸位行为。
第七条 使用过程中应虚心接受管理员的指导,如果发生争执等事件,应接受管理员的劝说,严禁无理取闹,影响他人。
第八条 在使用公用计算机发布信息时,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严禁发布如下类型的信息:
1、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信息;
2、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信息;
3、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信息;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信息;
5、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信息;
6、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信息;
7、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或者进行其它恶意攻击的信息;
8、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信息;
9、其它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信息;
10、进行商业广告行为的信息;
11、其它不适宜发布的信息。
第九条 严厉禁止从事危害网络、服务器和他人计算机运行安全的活动,包括攻击、监听、窃取口令、传播病毒等《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和《华南农业大学校园计算机网络安全管理实施细则》明令禁止的行为。
第十条 严禁盗窃、破坏公用计算机的部件、配件和附属设施。
第三章 管理和维护
第十一条 公用计算机所在部门、库室有义务对其进行管理,按时开机、关机,在公用计算机无故障或其它特殊的情况,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读者使用公用计算机,不得将公用计算机挪做他用。
第十二条 公用计算机所在部门、库室有义务对读者提供有关使用咨询的服务,应积极、耐心地给读者讲解使用方法和读者遇到的问题。
第十三条 公用计算机所在部门、库室有义务正确地引导读者使用公用计算机获取相关信息和服务。
第十四条 公用计算机所在部门、库室如发现读者在使用中存在第二章所列举的违法或违规行为和情况,应及时地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图书馆办公室。
第十五条 如读者在使用公用计算机过程中发生严重的事故,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取证。
第十六条 公用计算机的维护工作由图书馆系统部全面负责,系统部的维护时间在无特殊说明的情况下,一般周一至周五的上班期间进行,设备在保修期的维护工作,由系统部工作人员带领设备厂家的维修人员进行维护,除了以上两种情况外的维修行为,公用计算机所在部门、库室有义务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图书馆办公室或系统部。
第十七条 公用计算机的安装、调式、调配工作由图书馆系统部统一负责和协调,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拆装、配置、挪用公用计算机。
第四章 处 罚
第十八条 读者在使用公用计算机过程中,出现第二章所列举的违法或违规行为和情况,视情节轻重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予以相应的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图书馆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