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名称:华南农业大学实验室工作规程实施办法 华南农办〔2001〕1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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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南农业大学实验室工作规程实施办法

华南农办〔2001103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国家教委1992年第20号令)。加强我校实验室建设和管理,保障教育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提高办学效益,根据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全校实验室划分为教学型与科研型两大类,教学型实验室主要从事实验教学,科研型实验室主要从事科学研究、生产试验、技术开发。依托在本校管理的国家级、部省级重点实验室,按上级主管部门制定的实验室管理办法管理,本校的各级实验室按本实施办法管理。

    第三条  各类实验室必须努力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不断提高实验教学水平;积极开展科学研究、生产试验和技术开发工作,为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服务。

第四条  实验室的建设,要从实际出发,统筹规划,合理设置,提高投资效益,要做到建筑设施、仪器设备、技术队伍与科学管理协调发展。

第二章      

    第五条  根据学校教学计划,承担实验教学任务。要不断完善实验指导书和实验教材等教学资料,安排实验指导人员,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

    第六条  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注意吸收科学技术和教学的新成果,更新实验内容,改革教学方法,通过实验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严谨的科学态度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七条  根据承担的科研任务,积极开展科学实验工作。努力提高实验技术,完善技术条件和工作环境,以保证高效率、高水平地完成科学实验任务。

    第八条  在保证完成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前提下,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和技术开发,开展学术、技术交流活动。

    第九条  完成仪器设备的管理、维修、计量及标定工作,使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好技术状态。开展实验装置的研究和自制工作。

    第十条  严格执行实验室工作的各项制度和规范,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

第三章      

    第十一条  实验室的设置,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和饱满的实验教学或科研、技术开发等项任务,实验室名称确切,有一定的规模;

    (二)有符合实验技术工作要求的房舍、设施及环境;

    (三)有足够数量配套的仪器设备;

    (四)有合格的实验室主任和一定数量的专职工作人员,各类实验室至少应有一名助理实验师或助教以上职称的专职人员和二名兼职人员。

    (五)有科学的工作规划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凡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实验室,只能作为正式建制的实验室的分室。

    第十二条  实验室建立、调整与撤消,必须经学校正式批准。依托在本校管理的国家级、部省级重点开放实验室的建设、调整与撤消,要经过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

    第十三条  实验室的建设与发展规划,纳入学校总体发展规划,要考虑环境、设施、仪器设备、人员结构、经费投入等综合配套因素,按照立项、论证、实施、监督、竣工验收、效益考核等“项目管理”办法的程序,由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统一归口,全面规划。

    第十四条  实验室的建设按计划进行。其中,房舍、设施及大型设备依据规划的方案纳入学校基本建设计划,一般仪器设备和运行、维修费纳入学校财务计划;工作人员的配备与结构调整纳入学校人事计划。

    第十五条  实验室建设经费,采取多渠道集资(从教育事业费、基建费、科研费、计划外收入、各种基金中划出)的办法。凡利用实验室进行有偿服务的,都要将收入的一部分用于实验室建设。

    第十六条  要积极申请筹建开放型的国家级、部省级重点实验室、重点学科实验室和工程研究中心,以适应高科技发展和高层次人才培养的需要。

    第十七条  积极争取通过校际间联合,共同筹建共用型或开放性专业实验室或中心实验室;通过同厂矿企业、科研单位联合,或引进外资,利用国内外先进技术和设备,建立对外开放的实验室。

    第十八条  凡具备法人条件的实验室,经有关部门批准,可取得法人资格。

第四章      

    第十九条  全校的实验室工作由主管设备资产的副校长负责主管。学校成立实验室管理委员会,由主管校长、设备资产管理处、教务处、研究生处、科技处、财务处、人事处负责人组成,对实验室建设、实验室评估、高档仪器设备布局及科学管理、人员培训等重大问题进行研究,作出决定。主管实验室日常工作的行政机构为设备资产管理处,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法令,结合实验室工作的实际,拟定本实施办法和有关细则;

    (二)检查督促各实验室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三)组织制订和实施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归口拟定并审查教学仪器设备配套方案,参与分配实验室建设和教学仪器设备运行经费,并进行投资效益评估;协助有关部门对教学仪器设备及实验室进行管理;

    (四)完善实验室管理制度。包括:实验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情况的审核评估制度;实验室工作人员的任用、管理制度;实验室在用物资的管理制度:经费使用制度等;

    (五)主管实验室仪器设备、材料等物资,审核高值仪器设备的购置,提高其使用效益;

    (六)主管实验室队伍建设。与人事处一起做好实验室人员定编、岗位培训、考核、奖惩、晋级及职务评聘工作。各学院(部)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设立学院(部)实验室主任,在学院(部)院长(主任)领导下负责实验室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对实验室实行校、学院、教研室(研究室)三级管理,以校、院管理为主;确己达到一定规模,设备、技术、人员等条件较好,工作量饱满的专业或科研实验室,也可由教研室(研究室)管理;基础及技术基础实验室只限于校、院管理。

    第二十一条  实行实验室主任负责制。实验室主任负责实验室的全面工作。

第五章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要做好工作环境管理和劳动保护工作。要针对高温、低温、辐射、病菌、噪声、毒性、激光、粉尘等对人体有害的环境,切实加强实验室环境的监督和劳动保护工作。凡经环境技术安全和环境保护部门检查认定不合格的实验室,要停止使用,限期进行技术改造,落实管理工作,待重新通过检查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务院颁发的《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安全保密的法规和制度,定期检查防火、防爆、防盗、防事故等方面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要经常对师生开展安全保密教育,切实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工作的有关规定,不得随意排放废气、废水、废物,不得污染环境。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和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物资的管理,按照《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高等学校材料、低值易耗品管理办法》、《高等学校物资工作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执行。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所需要的实验动物,要按照国家科委发布的《实验动物管理条例》,以及各级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的具体规定,进行饲育、管理、检疫和使用。

    第二十七条  实验室凡对外出具公证数据或进行经营活动的,都要按照教育部及国家技术监督局的规定,进行计量认证,一般教学、科研使用的计量仪器,亦应定期进行调试、检定。

    第二十八条  实验室要建立和健全岗位责任制。要定期对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工作量和水平进行考核。

    第二十九条  实验室要实行科学管理,完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要逐步推行使用计算机等现代化手段,对实验室的工作、人员、物资、经费、环境状态等信息进行记录、统计和分析,及时为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提供实验室情况的准确数据。

    第三十条  对校级及其以下各级实验室实行定期的实验室评估制度。实验室评估工作在实验室管理委员会领导下进行,下设实验室评估工作组,按照上级主管部门制定的评估标准开展评估工作。实行评估与投资挂钩,即贯彻优室优投、差室少投的原则,利用这种激励机制,促进各单位的实验室建设。

第六章      

    第三十一条  实验室主任要由具有较高思想政治觉悟,有一定的专业理论修养,有实验室教学和科研工作经验,组织管理能力较强的相应专业的讲师(或工程师、实验师)以上人员担任。校级、学院级实验室以及基础课实验室,要由相应专业的副教授(或高级工程师、高级实验师)以上的人员担任。实验室主任任期三年,可连任两届,年龄一般不超过60岁。

    第三十二条  实验室主任、副主任均由学校任命;国家、部省级的实验室、实验中心的主任、副主任,由上级主管部门聘任或任命。

    第三十三条  实验室主任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负责编制实验室建设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和检查执行情况;

    (二)安排实验室的经费使用;

    (三)领导并组织完成本实施办法第二章规定的实验室工作任务;

    (四)搞好本实验室的科学管理,贯彻、落实有关规章制度;

    (五)领导本室各类人员的工作,制定岗位责任制,负责对本室专职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培训及考核工作;

    (六)负责本室精神文明建设以及工作人员和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

    (七)定期检查、总结实验室工作,开展评比活动等。

    第三十四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包括:专职人员,即编制在实验室的和全学年有三分之二以上工作量是在实验室工作的教师、研究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实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人;兼职人员,指全学年有三分之一以上工作量是在实验室工作的人员。各类人员要有明确的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团结协作、积极完成各项任务。

    第三十五条  实验室工程技术人员与实验室技术人员的编制,参照在校学生数和所承担的教学、科研任务,合理折算后确定。

    第三十六条  兼职人员从事以下的实验室工作时,应计算其工作量:

    (一)实验室行政管理工作;

    (二)实验室建设及技术装备管理工作;

    (三)引进仪器设备的运行及技术开发工作;

    (四)指导及培训实验室工作人员和参加技术与管理咨询工作;

    (五)技术物资保障、仪器维修等技术支援工作。

    第三十七条  对于在实验室中从事有害健康工种的工作人员,在严格考勤记录制度的基础上享受规定的保健待遇。

    第三十八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由实验室主任根据学校的工作目标,按照国家对不同专业技术干部和工人职责的有关条例规定及实施细则具体确定。

    第三十九条  实验室各类人员的职务聘任、级别晋升工作,根据实验室的工作特点和本人的工作实绩,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定期开展实验室工作的检查、评比活动。对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要进行表彰和鼓励,对违章失职或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事故和损失者,进行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第四十一条  各学院、中心要根据本实施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有关的具体措施。

第四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在此之前公布的有关文件中,如有与本实施办法相悖之处,以本实施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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