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名称:华南农业大学公费医疗管理改革试行办法 华农大(办)字﹝1994﹞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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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南农业大学公费医疗管理改革试行办法

华农大(办)字199457

 

根据国家、省、市公医办关于医疗费将由国家、集体、个人共同负担的改革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华南农业大学公费医疗管理改革试行办法,迅速改变公医费年年大额超支的状况,进一步做好广大师生员工的医疗保健工作。

一、校医院负责管理公费医疗基金和全校师生员工日常公费医疗费的审核、检查、统计等工作。

二、建立公费医疗基金,公费医疗基金来源为

(一)国家所拨公费医疗费用;

(二)学校每年从校基金中的福利酬金中提取5%

(三)各院、系、各单位从单位创收的发展基金中提取5%;

(四)接受教职工及社会各界人士的资助、捐赠。

三、根据医疗费由国家、集体和个人共同负担的改革精神,向个人收取适量医疗费(下列百分比为教工、学生个人应负担的医疗费的百分比)。

(一)门诊收费

1.本校医院门诊:在职教职工10%;退休教职工、公费学生5%

2.挂钩医院门诊:在职教职工15%;退休教职工、公费学生10%

3.非挂钩医院门诊:在职教职工20%;退休教职工、公费学生15%

4.住在校外的退休教工定点医疗单位门诊,按挂钩医院门诊处理。

(二)住院收费

1.本校医院住院:在职教职工5%;退休教职工、公费学生3%

2.挂钩医院住院:在职教职工8%;退休教职工、公费学生5%

3.非挂钩医院:在职教职工12%;退休教职工、公费学生7%

4.住校外退休教职工在定点医疗单位住院,按在挂钩医院住院处理。

(三)个人负担医疗费的最高限额

一年内在职教职工按本办法个人负担医疗费总额超过伍千元时,退休教职工、公费学生个人负担医药费超过叁千元时,超过部分仍由公医费负担。

(四)我校离休教职工的公费医疗按本办法进行管理,医疗费全部报销。

(五)本校所有享受公费医疗的教工、学生,必须领取本校医院病历,并贴有本人照片,加盖校医院公章;诊病、办理报销及其它公费手续时必备本校病历本。

四、到校外医院门诊

(一)到挂钩医院门诊,一律经本校医院有关科室主治医师(或科室负责人)介绍,在本校病历登记栏登记,发给转诊证,在转诊证上指定医院、科别、检查项目和看病次数;不得跨科看病(如介绍内科不得到外科诊病),校医院各科只能介绍病人到外院看该科疾病;外出看中医应由中医科介绍,外院开的中医处方原则上应到校医院中医科转处方由中药房配药,欠缺药品由中医科医师开方外购,可予报销;校医院各科医师介绍病人外诊时有权要求病人回校医院转处方由校医院药房配药,并尽量采用效果类似又经济实惠药品代替昂贵药品及进口药品。外医院医师认为需转科治疗,应有病历记录并经校医院有关科室主治医师(或科室负责人)同意转诊。

(二)到某些专科医院(结核、肿瘤、正骨、口腔、传染病、职业病、精神病)门诊,应经校医院相应科室主治医师(或科室负责人)同意,再经校医院主管业务的领导批准;

(三)到(一)、(二)两项以外医疗单位诊病,应有挂钩医院转诊证明,并经校医院主管业务领导批准;

(四)家住校外的在职教工,因急诊可在住地附近医疗单位就诊,报销时应有急诊发票。

(五)家住校外的离退休教工,本校因公派驻校外工作人员可指定一综合医院(应先在校医院登记)就诊各科,急病可在住地附近医疗单位急诊,报销时应有急诊发票;到其它医院就医,应经校医院主管业务领导批准;

(六)自行到校外医疗单位诊病,个体医疗单位、合作医疗单位诊病,未经批准到药店购药一律不予报销。

五、到校外医院住院

(一)原则上本校教工、学生因病时应在校医院住院;

(二)需到校外医院住院, 应经校医院有关科室主治医师(或科室负责人)介绍,再由校医院主管业务领导批准(危急时例外);

(三)到校外医院门诊,医师认为需入院治疗, 也应经校医院主管业务领导批准(危急时例外);

(四)在校外医院门诊并经各项检查后需住院,原则上应在原门诊就诊的医院住院,不得再转其它医院住院;

(五)住校外的离退休教工或驻校外单位人员, 需进原指定就诊医院住院时应派家属(或来电)征得校医院主管业务领导批准(危急时例外);

(六)病人到校外医院住院治疗,由校医院主管业务领导根据医院的各种条件和病人病情决定。

六、校医院急诊值班(下班后、假日)全权处理各科危急病人到各挂钩医院急诊或住院。

七、假期探亲、因公出差生病和因病回家疗养的医疗费

(一)寒暑假回家、出公差医疗费:假期回家探亲,原则上急诊并持有急诊发票方可报销,急诊住院并有住院证明可报销,但不得作与急疾无关的各项昂贵检查;因公出差,门诊、急诊均可报销,一般慢性病不得住院,不得作各项昂贵检查或化验,否则不予报销;暑寒假回家、探亲假医疗费原则上每次假期医疗费报销教工不得超过每人每年公医费的1/460元),学生目前不得超过每人每年公医费的1/225元),超过部分应当自负,如为危重病住院,自负部分可酌情减少。

(二)因病回家疗养治疗,要求回家生育,一律经校医院主管业务领导批准,并视情况规定医疗费用限额,原则上回家疗养、治疗医疗费教工每月不得超过每月公医费的三倍,学生目前不得超过六倍,危重疾病可酌情增加。

八、关于自费医疗和自费药物

(一)省、市公医管委会规定的各种自费医疗项目和所有自费药物。

(二)各种体格检查、各种免疫球蛋白、转移因子及各种增强、调节免疫力药物。

(三)婚前检查、怀孕时父母双方遗传性疾病因素检查,正常妊娠B超检查。

(四)各种性病的检查的治疗。

(五)所有外国人、港澳台同胞到校医院诊病、治疗时,一律使用一次性用品。费用自理。

(六)借公费病历给自费病人使用,盗用公费记帐单或其它方式给非享受本校公医者使用,在外院门诊或住院,医生所开自费药物不自行交费而作公费报销或其它各种不正当手段从公医费获取非必要治疗的其它好处者,除追回自费款外,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罚款、通报批评乃至暂停享受公医权利的处罚。

九、关于外出购药

(一)校医院中西药房缺药而又急需使用,经有医师开处方,校医院主管业务批准,可以外出购药并予报销。

(二)在外院住院因病情急需使用,应持有住院医院证明,经校医院主管业务领导审查符合公医规定者,可以外出购药,并予报销。

十、关于进口药

所有进口药应严格控制使用,挂钩医院的进口药,由主要负责医师按规定安排使用,因病情危重需要到其它医院或市场购买,应有医院主要负责医师证明,经校医院主管业务领导审查批准;从境外或港澳台购买,一律不予报销。

十一、关于各种昂贵的检查和化验

病人的各项检查和化验,原则上应在校医院进行,某些项目可由校医院医师开验单,由化验室抽血集中送上级医院检验;校医院各科主治医师(或科室负责人)可介绍到挂钩医院作各种有关常用的检查和化验:如胃肠钡餐、断层照片、肾盂静脉造影、膀胱镜、肾盂逆行造影,B超(包括心B超),胃、结肠、支气管纤维镜,心电图(包括运动试验),脑电图、脑血流电阻图,肌电图、乳房远红外线检查,甲状腺扫描、ISII试验、T3T4TSH,各种常用化验等,并在病历本及转诊证上注明。但特别昂贵的检查如彩色B超、多普勒(如经颅多普勒)、24小时心电图、CTECT、核磁共振,其它每项检查费达到每位教工每月公医费的2.5(目前为50),每张验单达到每位教工每月公医费的1.5倍(目前为30元)者,不论校医院医师还是外院门诊医师介绍, 一律经校医院主管业务领导审查批准;到校外医院门诊, 各种昂贵的检查和化验三个月内需复查者, 在校外医院住院时的CTECT、核磁共振, 其它每项检查费达到每位教工一年的公医费(目前为240), 一律应经校医院主管业务领导批准, 否则不予报销(危急时CT可先检查后通知)

十二、关于几种特殊疾病的治疗和病人住院

淋巴结结核、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各种病毒肝炎,原则上在校医院门诊或住院,各项检查化验及治疗统一由专医师负责,校医院无法化验项目,由化验室抽血集中送有关医院检验;遇特殊情况(如较大咯血,有各种重症肝炎倾向或慢性活动性肝炎等)需转院治疗时,由专医师介绍,校医院主管业务领导批准。

十三、医疗费报销

医疗费报销必需符合国家、省市公医办和本校公医管理规定,任何人不得干预,主管报销人员应由校医院主管业务领导负责并接受有关监督;报销医疗费必需带本校病历本、校医院转诊证、就诊医院病历(住院者应带出院疾病证明书)、医院正规发票,经审查签名方可报销,缺任何一项者不予办理。

十四、本办法自199461日起执行。

(85)华农大(办)字36号“关于公布《华南农业大学关于加强公费医疗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及(87)华农大(办)字45号“关于贯彻执行省政府改革公费医疗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同时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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