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名称:华南农业大学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办法(试行) 华南农办〔2012〕1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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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南农业大学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办法(试行)

华南办〔2012123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校建设工程项目的审计监督,有效控制建设成本,保障学校建设资金合理、合法使用,提高项目建设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广东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内部审计实务指南第4号—高校内部审计》、《广东省教育系统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工程项目审计,是指学校审计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对建设工程项目各阶段业务管理活动的合法性、适当性、有效性所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条  建设工程项目审计的目的是促进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和有效改善建设工程管理,促进学校建设工程目标的实现。

第四条  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应遵循以下原则和方法:

(一)事前审计、事中审计和事后审计相结合;

(二)技术经济审查与审计控制和审计评价相结合;

(三)以促进控制工程造价和规范工程管理为重点,并充分关注造价、工期、质量三者关系;

(四)注意与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工程监理机构、造价咨询机构的协调与沟通。

 

第二章  审计范围、组织和实施

 

第五条  开展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应根据重要性和成本效益原则,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和内部审计资源状况,既可以进行工程项目全部阶段或环节的审计,也可以进行工程项目部分阶段或环节的审计。

第六条  建设工程项目必须通过审计处进行技术经济审核的环节有:

(一)建设工程项目预算,审核起点5万元(含5万元)。列入审计范围的建设工程项目,其立项项目投资估算、设计方案投资概算、施工图预算、施工图招标预算和最高报价值经审计后方可提交校领导确定或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二)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文件中的承包方式、计价依据、结算办法、付款方式等有关条款须经审计处审核。

(三)建设工程项目的合同中的承包方式、计价依据、结算办法、付款方式等有关条款须经审计处审核。

(四)建设工程项目结算,审核起点为1万元(含1万元)。

第七条  审计处负责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工作的组织、管理、监督、协调和评价。如需委托社会审计机构的,由审计处提出,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后,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可以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社会审计机构实施。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或学校相关规定办理,委托费用按规定列入工程建设成本。

第八条  建设项目需进行全过程跟踪审计的,由审计处提出,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后,由审计处组织进行工程项目全部阶段或重要环节的审计,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的内容包括对建设工程项目投资立项、勘察设计、施工准备、施工过程、竣工验收等各阶段业务管理活动的审查和评价。

 

第三章  投资立项阶段的审计

 

第九条  投资立项阶段的审计,主要是通过参与建设工程项目的立项论证过程、审查与评价拟上报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实行核准制的非政府投资项目)的真实性、完整性,为领导层提供决策依据,规避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效益。

第十条  审计处通过参与项目立项论证工作,分析拟建项目的建设规模、建设功能是否符合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学科发展规划和校园建设总体规划,选址是否合理,投资规模是否适度,有否超出学校财力的可支配能力。

 

第四章  勘察设计阶段的审计

 

第十一条  勘察设计阶段的审计,主要是对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勘察、设计阶段各环节业务管理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的审查和评价,目的是提高勘察设计阶段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保证勘察、设计资料的充分性和可靠性。

第十二条  勘察设计阶段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委托勘察与招投标的审查与评价;

(二)勘察合同的审查与评价;

(三)委托设计与招投标的审查与评价;

(四)设计方案选定的审查与评价;

(五)设计合同的审查与评价;

(六)初步设计和概算的审查与评价;

(七)施工图设计和预算的审查与评价。

 

第五章  施工准备阶段的审计

 

第十三条  施工准备阶段的审计,主要是对工程项目建设前期的征地、拆迁,组织施工、监理、设备材料采购的招投标以及合同管理等各环节业务管理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的审查与评价,目的是保证征地拆迁工作的合法性和适当性,促进招投标各环节的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的有效性,实现招投标程序及结果的真实、公正,保证工程发包和合同管理的合法、规范。

第十四条  施工准备阶段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征地、拆迁等的审查与评价;

(二)施工招投标的审查与评价;

(三)监理招投标的审查与评价;

(四)分包工程招投标的审查与评价;

(五)施工合同、监理合同、主要材料和设备合同、分包工程合同的审查与评价。  

 

第六章  施工阶段的审计

 

第十五条  施工阶段的审计,主要是对建设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隐蔽工程的勘验、主要材料及设备的价格确认、工程进度款的拨付、设计变更和施工签证的认定以及索赔事项的核实等各环节业务管理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的审查和评价,目的是促进施工过程规范管理,有效控制工程造价。

第十六条  施工阶段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主要隐蔽工程勘验的审查与评价;

(二)主要材料及设备价格确认的审查与评价;

(三)工程进度款支付的审查与评价;

(四)设计变更和施工签证的审查与评价;

(五)索赔费用的审查与评价。

第十七条  列入学校全过程跟踪审计的建设项目,其涉及费用变动的设计变更、施工签证,审计处应按有关规定及时核实和确认,对按规定应经审计处核实和确认而未经审计处审核的设计变更和施工签证,不予增加工程费用。

第十八条  审计处应根据施工阶段审计中发现的工程施工和工程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时与建设工程管理部门、监理单位等进行沟通,定期或不定期的出具审计报告,提出加强和改进管理的意见与建议。 

  

第七章  竣工验收阶段的审计

 

第十九条  竣工验收阶段的审计,主要是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合同履行、工程结算以及工程项目决算等各环节业务管理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的审查和评价,目的是保证工程项目结算和决算的真实、完整、准确,防止虚列工程、套取资金、弄虚作假、高估冒算等行为的发生,促进合同的有效执行,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  竣工验收阶段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工程结算的审查与评价;

(二)合同履行、变更和终止的审查与评价;

(三)工程竣工财务决算的审查与评价。

第二十一条  审计处应根据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的实施情况,对工程建设各阶段的管理情况及其结果进行分析和评价,并出具审计报告。

 

第八章   

 

第二十二条  对于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全过程审计的,审计处应督促社会审计机构实时检查工程投资和进度,其审计结果经审计处复核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华南农业大学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办法 》(华南农办〔20091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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