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南农业大学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华南农办〔2012〕12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校建设工程项目审计监督的具体工作,根据《华南农业大学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办法(试行)》,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建设工程项目,包括学校及所属单位房屋建筑工程及主体工程的附属工程的新建、扩建及改建工程;修缮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系统集成、网络通讯工程、安防工程及水电、设备安装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土方开挖工程、道路工程、排污工程、环境整治工程、挡土墙、围墙工程、农田基本建设及公共设施建设等工程。
第三条 学校建设工程项目的审核程序,由后勤处进行初步审核后送审计处进行审核。
第四条 建设工程项目的资金来源包括国家财政拨款、科研经费、学校自筹(捐赠款、引进资金)、所属单位自筹(发展基金、捐赠款)等。
第二章 组织和实施
第五条 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工作由学校审计处负责组织实施,审计处负责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工作的组织、管理、监督、协调和评价。
第六条 建设工程项目需要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实施审计时,由审计处提出,具体委托事项由审计处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委托费用按照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列入建设成本。
第三章 审计范围和内容
第七条 建设工程项目审计范围包括:
1、列入国家与学校年度计划或未列入计划但经学校批准,由国家投资和自筹资金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基建工程项目和大型维修工程项目。
2、列入学校年度计划,单项工程(或经学校批准立项的计划外单项工程)预算造价在 5 万元以上(含 5 万元)的建设工程项目(包括零星土建、安装、修缮、装饰、园林绿化、市政工程等)。预算造价5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项目由后勤处审核,审计处实行预算备案、抽查审核。
3、列入学校年度计划,单项工程(或经学校批准立项的计划外单项工程)结算造价在 1 万元以上(含 1 万元)的建设工程项目(包括零星土建、安装、修缮、装饰、园林绿化、市政工程等)。结算造价在1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项目由后勤处审核,审计处实行结算备案、抽查审核。
4、后勤处管理的常规维修工程,按每月份汇总工程量并计算工程总造价,由后勤处初审后每月份初将上一月份的常规维修结算送审计处审核。
5、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领导临时委托的工程项目。
第八条 建设工程项目审计的主要内容有:
1、基建及大型维修项目开工前的各项审批手续是否完备、合规,投资是否纳入国家或学校的年度投资计划;基建规模和设计标准是否与项目申请报告文件及上级批准的计划相符,有无超规模、超标准设计问题;
2、修缮工程项目(包括零星土建、安装、修缮、装饰、园林绿化、市政工程等)开工前的各项审批手续是否完备,经费是否落实;
3、实行招投标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文件是否完整、规范,是否按规定的程序和方式招标;是否按照平等竞争、公平合理的原则依法择优确定中标单位;工程招标、承包合同及手续是否完备、规范、合法;
4、预算报价或最高限价(招标控制价)编制的方法是否规范,造价是否真实;最高限价是否控制在批准的概算以内;
5、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合同或协议书中的责、权、利、质量、工期、计价、工程款支付办法、奖罚、保修、时效等内容,是否真实、完整、规范;
6、与设计、监理、咨询、招标代理等签订的合同是否规范,收费是否合理;
7、工程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及变更内容、变更程序的合法性、规范性;材料、设备采购与使用的真实性、规范性;材料变更的询价、定价程序的规范性;隐蔽工程记录的真实性;工程项目合同的履行情况;工程项目成本及相关财务收支核算的真实性、合法性;
8、建设工程项目竣工结算、竣工决算报表编制依据的真实性、合法性;编制方法和编制内容的正确性等。
第九条 建设工程项目概、预算(最高限价)审核的主要内容:
1、概、预算(最高限价)的编制方法、计价依据和程序是否符合现行规定,包括定额或指标的适用范围和调整方法是否正确;
2、工程量的计算是否正确,工程量的计算是否是根据初步设计图纸、施工图纸、概(预)算定额、工程量计算规则和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进行,有无多算、重复计算和漏算;
3、材料的用量和价格是否正确;主要材料的预算价格是否符合当地、当时的价格水平;材料价差调整是否符合现行规定;设备规格、数量和配备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是否与设备清单相一致,设备的预算价格是否符合当地、当时的价格水平;
4、概(预)算单价的套用是否正确,包括定额的换算与补充是否正确;
5、各项费用的计取是否符合国家或地方有关部门的现行规定,计算程序和取费标准是否正确;
6、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工程量清单报价文件是否响应招标文件,是否符合国家清单计价规范要求的“四统一”,编制的工程实体消耗和措施消耗的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完整性;
7、设计变更的内容是否符合规定,手续是否齐全;
8、影响项目建设规模的单项工程投资调整和建设内容变更,是否按照规定的管理程序报批,有无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和提高建设标准问题;
9、设计、监理、咨询、代理收费内容和收费计算方法以及签订的合同是否符合国家规定;
10、对建设工程项目预算超概算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审核其重大差异原因。
第十条 建设工程项目竣工结算的审计内容包括:
1、建设工程项目竣工结算资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
2、竣工结算编制范围是否与计划规定的规模、内容相符;编制依据是否真实、合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结算编制的办法、选用的定额、取费标准及执行文件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补充定额是否有依据;
3、材料、设备的选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其结算价格是否符合规定;
4、建设工程项目变更的内容是否符合规定,手续是否齐全;
5、工程量是否真实、准确,计算是否正确。
第四章 审计程序和方式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项目预算、招标文件、合同审计的程序:
(一)预算的审计
1、预算须由后勤处签署初审意见后送审计处审核,审计处收到送审资料后在规定的时间内(1~7个工作日)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预算审核后将送审资料返回后勤处。
2、投标最高限价的确定,按学校规定经过限价小组或由相关单位共同确认。
(二)招标文件(含招标公告)的审计
1、建设工程项目在招标前按照《华南农业大学采购管理办法(试行)》和《华南农业大学采购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暂行规定》中有关政府采购、校内集中采购和校内分散采购的规定,由学校招标业务部门收集资料(详见第五章第十五条)送审计处,工程项目的招标文件必须经过用户(经费使用和管理者)、招标业务部门、招标管理部门进行初审签署初审意见,审计处收到初审资料后在规定的时间内(1~3个工作日)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
2、审计处重点审核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文件中的立项批文、资金来源、承包方式、计价依据、结算办法、付款方式等有关条款。
(三)合同(协议书)的审计
1、按有关规定确定承包人后,在签订合同之前由后勤处及时收集资料(详见第五章第十五条)送审计处,审计处收到送审资料后在规定的时间内(1~3个工作日)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合同稿须由后勤处签署初审意见,对于总价包干合同的合同价须经施工单位盖章确认。
2、审计处重点审核建设工程项目合同中的承包方式、计价依据、结算办法、付款方式等有关条款,审核后返回后勤处。
3、由学校资产管理处、现代教育技术中心、保卫处、教学科研基地管理处、各学院等建设资金(含科研经费)使用单位签订的工程合同,统一由后勤处办理工程合同送审手续,后勤处根据相关部门的合同审核意见修订合同稿后按有关规定办理合同签订手续。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项目结算审计程序:
1、建设工程项目由后勤处组织竣工验收,工程验收合格后,由后勤处负责收齐全部工程竣工结算文件资料(详见第五章第十五条)并进行初步审核。工程监理、咨询合同中有要求必须由监理或咨询单位审核结算的,由监理或咨询单位进行初审后,后勤处按要求收齐全部工程竣工结算文件资料。
2、后勤处签署“同意送审”(签名盖公章)后,将全部工程结算的文件资料送审计处审核或由审计处委托外审。
3、 审计处签收有关结算资料后,原则上按送审先后顺序负责组织和实施进行结算审核。
4、在审核过程中有必要时与有关单位预约时间到现场核实,需补充资料或查询问题时,由审计处向后勤处发出通知或查询函,后勤处需在约定的时间内补齐资料和回复问题。
5、终审结果须由承包人、造价咨询公司(有委托的)、审计处共同确认审核结果。审计处最终出具审核意见定案表,本表一式四份,正本一份送财务处,副本三份审计处留存一份,其他两份分别送后勤处、施工单位。
6、审核结果交由后勤处负责与财务处办理结算支付手续。
7、凡需送省财政厅审核的工程结算,后勤处(或其委托的监理单位)对工程结算书和相关资料审核后,送审计处审核。审计处出具审计意见书后,由后勤处按规定送省财政厅审核结算。
8、由学校资产管理处、现代教育技术中心、保卫处、教学科研基地管理处、各学院等建设资金(含科研经费)使用单位签订合同的工程,统一由后勤处办理工程验收和结算手续。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方式:
1、工程造价 1 万元以上的土建、安装、修缮、装饰、园林绿化、市政以及由后勤处管理的常规维修等工程,竣工结算须经审计处审核后方可办理结算;审计处审定结算后填写“华南农业大学工程预(结)算审计意见”表, 本表一式四份,正本一份送财务处,副本三份审计处、后勤处及施工单位各一份,审定结算经签名和盖章后返回后勤处,之后再到财务部门办理结算。
2、工程造价 1 万元(含 1 万)以下的工程竣工结算采用“结算备案,抽查审核”的办法,后勤处对工程竣工结算核实并签署意见(有签名、盖公章),按规定将齐全结算资料报审计处备案,审计处在结算书上加盖“工程项目结算已备案”印章后返回后勤处,即可到财务部门办理结算。
3、财务部门在办理工程结算付款过程中,如发现工程结算资料不齐全或可能存在其他问题时,应向有关单位提出补充资料或核实问题的意见。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项目过程造价变更审批方式:
1、招标工程量清单或预算漏项、工程变更需调增工程造价的,由后勤处审核后,报主管校长审批,再按以下程序报批(“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规定的按决策制度执行):
(1)增加投资10万元以内的,由主管财务的副校长批准执行;
(2)增加投资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50万元以内的,由校长批准执行;
(3)增加投资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100万元以内的,必须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4)增加投资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必须提交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
2、经学校审批同意增加后,因建设工程项目漏项、变更增加投资额需签补充协议的,由后勤处收齐资料并将补充协议稿送审计处审核;签署后将补充协议送审计处、财务处备案;工程项目漏项、变更增加的投资额,原则上不予预付款。
第五章 送审材料和审计期限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项目送审资料的审核包括: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的审核(不需招标的工程应送审预算);工程合同、协议书的审核;工程结算的审核。每一部分的审核需要提供的资料分别详见附表,上述资料应按规定办理,且结算资料应经承包人、后勤处(科室章无效)、监理单位(有委托的)共同认定(签字盖公章)方有效;如送审的工程资料不齐或手续不全,审计处可以不予签收资料或不进行审核;对于不合格的送审资料退回给后勤处。
第十六条 后勤处应严格要求施工单位在竣工验收时提供完整的竣工验收资料,如资料不齐全不予验收。审计处对各阶段的报审资料编号后填写“资料签收表”一式两份签署收到日期。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向后勤处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勤处收到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后6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向审计处报送竣工结算资料。审计处收到完整的结算资料之日起,一般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但不包括与施工单位对数的时间。
第十八条 承包人在对数时把结算书或资料取走的,应在10个工作日送回办理有关手续,否则审计处视同施工单位无异议,直接做出结算审核意见并通知后勤处。
第十九条 后勤处、承包人收到审计处的预约、通知及查询函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如实答复办理,否则审计人员有权做出处理意见或终止结算审核,并通知后勤处。
第六章 其它规定
第二十条 所有修缮工程项目(包括零星土建、安装、修缮、装饰、园林绿化、市政工程等)必须符合全局观念,凡涉及校园环境、管网、道路以及影响房屋结构或外观的工程必须经过职能管理部门审批同意。
第二十一条 预(结)算审核及施工合同审计的规定:
1、建设工程项目预算经后勤处签署初审意见后送审计处审核后,方可签订合同(协议)。
2、建设工程项目未签订施工合同、协议,或所签订施工合同、协议未经审计处审核的,工程不得开工;如擅自开工,其结算不予审核。
3、在审计过程如发现招标工程项目肢解招标或总造价包干的工程预算中存在故意抬价、虚报内容的,审计人员有权责成纠正并按实结算,情节严重的将追究责任。
第二十二条 “结算备案、抽查审核”建设工程项目的处理:
1、审计处对备案项目进行抽查审核,如发现误差较大或情节严重的,向有关部门建议追究有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2、发现故意肢解工程项目施工结算的,责成相关部门追回全部工程款,重新办理工程结算审核,并建议有关部门对有关单位及人员进行处分。
第二十三条 工程进度款的拨付应严格执行留足尾款(特殊行业的除外)的规定:
1、预付款、工程进度款的拨付方式与金额应在合同中明确;
2、20万元(含20万)以下的工程项目工程进度款总额应控制在合同价的70%以内;
3、20万元以上,100万元(含100万)以下的工程项目工程进度款总额应控制在合同价的80%以内;
4、100万元以上工程项目工程进度款总额应控制在预算造价的85%以内;
5、超出合同规定的工程进度款支付,应由施工单位提出,并经后勤处审批,经审计后报校领导批准后,方能拨付。若有超出合同规定付款的,结算时若出现多付工程款,应由后勤处负责追回;
6、预算总价包干的项目,支付末次款项时需经审计后方可办理。
第二十四条 按学校规定应招标的工程项目,招标文件、招投标结果和施工合同(协议)应报审计处备案,施工合同(协议)签订后,按资金来源的不同,分别送财务处会计科或基建财务科备案。
第二十五条 后勤处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法规和上级政府主管部门发布的有关规定和文件,明确工程项目主管人员及现场管理人员的职责,切实加强对工程项目的现场管理与监督,现场签证、变更资料应规范完整。
经后勤处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施工图纸及其附件是工程建设施工的指导文件,坚决杜绝采用施工签证方式组织施工。确实无法避免又必须发生的费用项目,应按规定办理,不允许任何个人随意签署高造价施工签证。由于施工签证造成学校经济损失的,应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办理施工签证一般要“一事一单、一项一签、随作随签”,避免过期补签。审计如发现现场实际施工情况与图纸不符,又无工程变更通知和现场签证的,审计处通知相关部门纠正,费用由责任方承担,造成损失的,应追究责任部门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审计发现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进行书面通报:
1、未按立项计划建设,建设规模、内容超标;
2、未按学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依法招标的;
3、超出立项审批经费,而未重新办理申报经费的;
4、结算价低于合同预算价15%以上而导致工程款超付的;
5、施工中材料定价偏高或确定品牌规格等中间环节明显不合理的;
6、施工中设计变更、工程签证未按要求办理审批手续的;
7、设计、施工、签证、验收、计量、计价等环节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8、先施工,后补办合同的。
第二十七条 审计结果经审核人员、主管处长签署意见并加盖有审计处公章后方有效。
第二十八条 审计处根据需要可列席工程竣工验收会议,但对工程质量验收结果不签署意见。
第二十九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改变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变更设计图纸、增加施工现场签证。出现上述行为并导致工程造价超出核准(审批)投资工程造价10%的,须追究审批人和相关领导、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审计处负责解释。学校有关工程审计规定如有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华南农业大学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办法实施细则》(华南农办〔2009〕2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