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名称:华南农业大学领导干部谈话制度暂行规定 华农党发〔2007〕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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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南农业大学领导干部谈话制度暂行规定

华农党发〔200742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建立领导干部谈话制度必须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和实事求是、以人为本、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二条  领导干部谈话根据不同情况和工作需要分不定期谈话、任职谈话、免职谈话和诫勉谈话四种方式。

不定期谈话是学校党政领导、纪委和党委组织部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与要求,不定期与各单位党政负责人的谈话。谈话的主要内容:了解该单位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民主集中制,领导班子和本人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及廉政勤政情况,并提出建议和要求。每次谈话,可根据实际情况,有所侧重,也可以结合每年度党员干部民主生活会的内容确定谈话内容。

任职谈话是对科级以上(含科级)干部任职前提出任职及廉政要求的谈话。谈话的主要内容:根据新的领导岗位职责,对领导干部进行理想信念和党的宗旨教育,提出在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廉政勤政方面的要求;针对谈话对象的具体情况,肯定成绩,指出存在的缺点和不足,要求其注意克服和认真整改;介绍其履任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有针对性地提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具体责任;听取本人对任职工作以及党风廉政建设的认识、打算和建议。

免职谈话是学校党政领导或党委组织部负责人,对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组织工作安排等原因被免去现职的领导干部进行谈话。谈话的主要内容:组织决定及免职的主要理由;组织对谈话对象的基本评价和群众的反映;对谈话对象提出希望,听取干部本人的意见和建议等。

诫勉谈话是发现领导干部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的苗头性问题,及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其进行的谈话教育。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一)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以及工作部署不力;

(二)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作风专断,或者在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

(三)不认真履行职责,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

(四)搞脱离实际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铺张浪费,造成不良影响;

(五)不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用人失察失误;

(六)不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造成不良影响;

(七)其他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情况。

    诫勉谈话的主要内容:

    (一)向谈话对象说明群众反映的主要问题及谈话的用意和目的;

    (二)要求谈话对象就有关问题作出实事求是的说明;

    (三)根据谈话对象的陈述和情况,对其提出诫勉要求,或要求其就有关问题进行整改;

(四)要求谈话对象表明自己的态度。

    第三条  同领导干部进行谈话,原则上按干部管理权限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分工负责。

    (一)各单位党政领导班子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副职,由校党政主要领导、纪委书记负责谈话。

(二)各单位党政副职和重点岗副科以上干部,由分管(或联系)的校领导或纪委、党委组织部、监察处负责人负责谈话。

(三)不定期谈话每年不少于一次。

(四)对其他科级干部的任职谈话,由组织部负责。

(五)诫勉谈话,根据实际需要,由学校党政领导、纪委和监察处负责谈话。必要时,可请相关部门或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参加。

    第四条  同干部谈话以个别谈话为主,特殊情况下也可采取集体谈话的方式。 

第五条  诫勉谈话的要求和注意事项

(一)进行诫勉谈话时,谈话人不得少于2人,诫勉谈话要坚持原则,实事求是,明确提出意见和要求,做到批评提醒到位。同时应注意方式方法,防止简单粗暴。

(二)对谈话中涉及需要谈话对象作出书面说明和落实整改的重要问题,谈话对象要在谈话后1周内提交书面材料。

(三)谈话中涉及重大问题,要及时向主管领导报告。
   
(四)谈话中如发现有较严重问题而谈话对象未能如实说明情况,需要进行初步核实的,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五)纪委要加强对诫勉谈话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诫勉谈话后没有认真整改的,应责成谈话对象做出书面检查,并限期改正。
    (六)
对举报反映失实的,应向谈话对象说明情况,已造成不良影响的,应选择适当时间和场合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

(七)要注意保护检举人、反映人,不得将检举、反映的材料直接转给谈话对象,也不得将检举人、反映人的情况透露给谈话对象,违者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六条  谈话的组织实施

(一)不定期谈话、任职谈话和免职谈话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组织实施。任职谈话应在干部任职前进行,特殊情况下不超过上岗后的2周内进行;免职谈话一般应当在组织决定免职后1周内进行(任免同步的只需任职谈话)。

(二)诫勉谈话由学校纪委负责组织实施。校纪委根据领导干部存在的问题提出谈话拟办意见,涉及科级以下(含科级)干部的,报纪委书记审批后进行;涉及副处以上干部的,报纪委书记审批,并经党委负责人同意后组织实施。

(三)谈话要由专人做好记录,内容包括:谈话时间、谈话地点、谈话人、谈话对象、谈话内容等,诫勉谈话记录须经谈话对象签名。不定期谈话、任职谈话和免职谈话的记录由组织部存档;诫勉谈话的记录由纪委办公室存档。

第七条  涉及严重违法违纪问题的,按有关规定办理,不得以谈话代替。

第八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科级以上(含科级)干部。

第九条  校有企业、后勤服务集团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谈话登记表


 

附件:

谈话登记表

 

 

时 间

 

地  点

 

谈话人

 

记录人

 

谈话对象

 

其他参加人员

 

谈话方式

(在相应的“□”里划√)

不定期谈话□ 任职/免职谈话□ 诫勉谈话□

 

诫勉谈话对象签名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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