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名称:华南农业大学行政问责实施办法(暂行) 华农党发〔2013〕42号
  • 生成日期:
  • 信息生成机构:信息公开-校内访问栏目
  • 发文字号:
  • 公开方式:
  • 访问次数:165

华南农业大学行政问责实施办法(暂行)

华农党发〔201342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作风建设,强化岗位责任意识,促进我校各岗位工作人员恪尽职守、爱岗敬业,提高工作效能,保障学校各项工作健康有序高效开展,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广东省<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实施办法》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相关法规和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华南农业大学所属各单位各级管理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岗位职责,违反学校的规章制度和工作流程,影响学校教学科研管理工作正常运转,损害学校声誉,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依照本办法问责。

本条所称“不履行职责”,包括应当履行而拒绝、放弃、推诿、不完全履行职责等情形;所称“不正确履行职责”,包括无合法依据以及不依照规定权限、程序、时限履行职责等情形。

第三条 问责遵循如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二)权责统一、有错必纠;

(三)谁主管谁负责;

(四)教育、惩诫与改进工作相结合。

 

第二章   问责情形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

(一)有令不行、有禁不止

1.不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学校的决定,政令不畅的;

2.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

3.对上级和学校明令禁止的行为,不停止、不纠正的。

(二)独断专行、决策失误

1.制定、发布与党纪国法、政策及学校相关规定相抵触的文件、决定或在制定单位业务流程、工作方案中未充分考虑风险防范因素,出现明显漏洞,补救措施不力,造成严重影响和损失的;

   2.涉及本单位学科建设、职称评定、学位授予、评优评奖、项目申报,师生切身利益等决策事项,不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论证、讨论、集体决策和报批,给学校或师生员工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3.因决策失误导致影响学校正常秩序,或造成学校资产流失、资源浪费、重大安全事故或破坏校园环境的;

4.无特殊原因不按时召开教代会的;

5.重大事项未经集体研究,个人独断专行,违反《华南农业大学学院(教学部)党政班子工作规则》、《华南农业大学部处(教辅单位)议事规则》,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影响的。

(三)办事拖拉、推诿扯皮

1.对职责范围内应当办理的事项,拖着不办、顶着不办、故意推诿的;

2.对应该及时办理的事项,特别是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决定由本单位办理的事项,敷衍塞责、久拖不结,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的;

3.对应由几个单位共同办理的事项,主办单位不主动牵头协调,协办单位不积极支持配合,致使工作延误的;

4.对公开承诺的事项不兑现的;

5.违反《华南农业大学电子效能监察限时办结制度》(制定中)相关规定的。

(四)不求进取、平庸无为

1.对工作消极对待,讨价还价,执行不力,影响整体工作推进的;

2.不按照学校规定的岗位责任履行工作职责的;

3.对本单位存在的突出问题,不调查研究,不认真解决的;

4.实干精神差,工作无起色,师生意见较大的;

5.上班经常迟到、早退,无正当理由脱岗的。

(五)弄虚作假、态度冷漠

1.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和师生反映的问题在处置中隐瞒真相,歪曲事实的;

2.编报虚假数据、成绩欺骗上级和师生,对本单位重大事项瞒报、谎报、迟报而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3.对师生来访、举报、申诉不接待,该受理不受理,对反映要求解决的问题进行刁难的;

4.在师生生命、财产受到威胁时,不实施或不组织救助的。

(六)铺张浪费、攀比享受

1.借考察、学习、培训等名义,变相公款旅游的;

2.用公款进行不正当消费娱乐活动的;

3.违规购买轿车,违规超标占用学校公房,违规豪华装修办公室的;

4.其他违反“八项规定”或相关纪律作风规定的行为。

(七)暗箱操作、处置不力

1.不执行《华南农业大学信息公开工作方案》和校务、院务公开的相关规定的;

2.在涉及教育收费、招生考试、大宗物资采购、基建修缮工程、资产承包租赁、人事管理或人员招聘等事项中,不按有关规定公开公平公正办理的;

4.对本单位发生的严重违法违纪行为不管不问,甚至包庇、袒护、纵容的;

5.组织大型群众性活动,未采取有效安全防范措施,致使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以及事故发生后处置不当的;

6.不配合纪检监察、审计等监督部门履行监督、监察职责的。

第五条  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方面出现问题的,依照《华南农业大学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等规定,追究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

第六条  除上述所列情形外,经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认定需要问责的,应当对相应人员问责。

第七条  根据情节轻重、损害后果和影响大小,问责的过错分为一般过错、重大过错和特别重大过错:

(一)情节轻微、造成损害后果轻微、影响较小,或者经济损失在人民币10万元(含)以下的,为一般过错;

(二)情节严重、造成损害后果严重、影响较大,或者经济损失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上、50万元(含)以下的,为重大过错;

(三)情节特别严重、造成损害后果特别严重、影响恶劣,或者经济损失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上的,为特别重大过错。

第八条  上述问责内容及分级标准实施动态管理,学校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完善,校党委常委会审批通过后发布实施。

第三章   问责方式与适用

第九条  问责方式

(一)诫勉谈话

(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三)通报批评

(四)调整工作岗位

(五)停职检查

(六)降级或降职

(七)引咎辞职

(八)责令辞职

(九)免职

(十)辞退或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条 凡受到前条第二项至第九项问责方式的问责处理的个人,一律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受到降级、降职或以上级别问责处理的人员,自问责决定生效之日起二年内不得晋升或提拔。以上方式可以单独或合并使用。采用前条第五项至第十项问责方式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  根据被问责情形的情节、损害和影响,决定问责方式。

(一)情节轻微,损害和影响较小的,对相关人员采用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的方式问责;

(二)情节严重,损害和影响较大的,对相关人员采用停职检查、调整工作岗位、降级降职的方式问责;

(三)情节特别严重,损害和影响重大的,对相关人员采用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辞退或解除聘用合同的方式问责。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

(一)1年内出现2次以上被问责的;

(二)在问责过程中,干扰、阻碍、不配合调查的;

(三)打击、报复、陷害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的;

(四)采取不正当行为,拉拢、收买问责调查人员,影响公正实施问责的。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问责:

(一)积极配合调查的;

(二)主动纠正错误,有效制止损害后果扩大的;

(三)符合其他应当从轻处理规定的。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问责:

(一)在集体决策过程中,针对错误的意见或方案提出反对意见,并在会议记录本中有记录的或有旁证的;

(二)因工作涉及有关人员弄虚作假,致使难以作出正确判断,造成未能正确履行职责的;

(三)因不可抗拒因素难以履行职责的;

(四)因证据不足,无法判定责任的。

第十五条 被问责的情形构成违反党纪、政纪应追究纪律责任的,由校纪委、监察处立案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凡属集体研究决定的问题需追究责任的,由单位主要负责人负主要责任,班子其他成员按个人在决定中所起的作用进行问责。

              第四章   问责程序及要求

第十七条 学校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为问责工作管理机构及问责决定机构。

第十八条  纪委办、监察处、党委组织部、人事处和当事人所在单位为问责承办部门,负责组织实施问责工作。主要职责包括问责线索的收集和整理,问责事实的调查和核实,问责文书的办理和执行,以及向提出问责申请的部门或个人反馈处理结果等。

(一)处级干部问责承办部门是纪委办、监察处,党委组织部为次承办部门;处级干部发生本办法所列应当追究责任的行为或情形,由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调查核实情况,并会同党委组织部提出处理建议,提交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

(二)科级干部的问责承办部门是党委组织部,当事人所在单位为次承办部门;科级干部发生本办法所列应当追究责任的行为或情形,由党委组织部和当事人所在单位负责调查核实情况并提出处理建议,形成书面材料报纪检监察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在做进一步核实后,提交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

(三)科级以下工作人员的问责承办部门是人事处,当事人所在单位为次承办部门;科级以下工作人员发生本办法所列应当追究责任的行为或情形,由人事处和当事人所在单位负责调查核实情况并提出处理建议,形成书面材料报纪检监察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在做进一步核实后,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承办部门调查核实情况后,如果发现事件性质严重、影响面大,承办部门可向纪委办、监察处提出申请,由纪委办、监察处牵头启动问责。

第十九条 问责线索

(一)校党政领导的指示、批示和意见;

(二)上级机关及其领导的批示和通报;

(三)职能部门在日常工作管理中或在依据相关专业问责制度进行问责时发现的问题;

(四)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在日常管理或专项检查中发现问题;

(五)教代会以议案、提案等形式提出的合理意见建议;

(六)教职工、学生、来校办事人员的检举、控告、投诉;

(七)各类工作检查或考核中的意见建议。

第二十条  问责的基本工作程序

(一)发起问责

发生需问责的事件,由问责发起单位或个人,填写《华南农业大学问责发起单》,经问责发起人签名或单位加盖公章后送相关承办部门。

(二)启动问责

承办部门收到问责发起单后,在5个工作日内初步核定是否符合问责情形,书面报送纪委办、监察处复核后,经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批准,对符合问责情形的,启动问责程序;对不需问责的书面回复问责发起单位和个人。

经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决议的,可直接启动问责程序。

(三)调查取证

承办部门应当依法依规、全面客观地向有关单位或个人收集、调取证据。调查取证工作一般应在15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可延长10个工作日)完成。被调查个人应在收到问责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应就有关问题作出书面说明及提交相关证据。在将调查结果告知被调查人,并听取其对调查事实的陈述和申辩后,形成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包括问责情形的具体事实、基本结论、是否问责和采用何种问责方式的具体建议等。

(四)审议决定

调查结束,承办部门将调查报告报送纪委办、监察处进一步核实后,由纪委办、监察处将调查报告提请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研究作出问责或不问责的决定,并确定责任追究方式。情况特殊的,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可以直接作出问责决定。

(五)下达问责决定

问责决定由承办部门制作,主要内容包括:

1.被问责人的基本情况;

2.存在问责情形的事实和证据;

3.责任的认定;

4.问责的依据;

5.问责方式;

6.不服问责决定的申诉途径、期限和方式。

问责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撤销问责事项的,应作出撤项决定。

(六)申诉处理

被问责个人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应于收到问责决定15个工作日内,向纪委办、监察处提出书面申诉,申诉期间,问责决定不停止执行。

纪委办、监察处收到被问责人的申诉,应当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复议、复查,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七)问责执行

承办部门应在问责决定生效后的5个工作日内书面送达问责个人和所在单位,以及提出或参与问责的相关部门和个人。

被问责人拒绝执行问责决定的,依照干部管理权限作出相应的组织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有关工作人员与被调查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二条  参与问责调查的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五章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纪委办、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扫描关注学校微信


华农企业号 您的办事大厅

SCAU Copyright © 2014-2017 华南农业大学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五山华南农业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