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南农业大学涉外保密工作暂行规定
华农党发〔2006〕6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涉外保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广东省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涉外保密工作必须坚持严格保守秘密,又利于开展工作的原则。
第三条 各学院各单位,各级领导干部,都要充分重视涉外活动的保密工作。在对外交往中, 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保密法规,切实加强对所属人员进行涉外保密和外事纪律的教育。涉外工作人员和执行涉外任务的其他人员,必须自觉维护民族尊严和国家利益,保持高度警惕性,增强保密观念,严格遵守各项保密制度。
第二章 涉外保密范围及注意事项
第四条 涉外工作的保密范围根据内外有别的原则,凡是不宜公开的各方面内容:
1.国家秘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核定;
2.科技秘密,依照国务院《科学技术保密规定》核定;
3.国家、省、市各上级部门规定的涉外工作保密内容;
4.学校各单位规定的保密内容;
5.其他不宜对外公开的内容。
第五条 接待境外人员来校参观、访问,必须按照国际交流处事先制定的接待计划包括项目、范围、人员、介绍口径等进行,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带领境外人员外出参观或实习,要严格按照事先与接待单位商定的计划进行,凡属于国家秘密的部门部位、项目、设施以及军事禁区等,均不得让境外人员参观。境外人员擅自进入我保密场所或军事禁区进行摄影、录像、拍电影、测绘等活动时,我陪同人员应立即劝阻、制止,并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和外事部门。
第三章 涉外保密教育与保密纪律
第六条 因公出国或赴港澳台人员,应按有关政策规定和程序,办理报批和政审手续,并接受学校和上级有关部门的安全教育和涉外保密教育。(出国攻读学位或合作科研一年以上人员和出境定居的副处、副教授以上人员及离退休教授,由校长或其他校领导谈话;短期出访人员由国际交流处领导谈话:出境探亲、自费留学和出境定居的其他人员,由保卫处或本单位领导谈话。)出访人员不得擅自携带秘密文件和内部资料(含出国任务书、政审批件、未对外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等)出境。如确需携带与出访任务有关的文件和资料出境,涉及国家秘密的应按规定程序,先报本单位和科研处、国际交流处审核,再由校保密委员会向省保密局申报办理国家秘密出境许可证。携带文件资料出境,必须严加保管,不得遗失,不得向境外机构和境外人员泄露或提供。出境任务完成以后,必须及时办理注销手续。
第七条 各学院、各单位主办或承办国家、省高校的重大涉外活动时,要切实履行保密和责任,由主办或承办单位会同校保密委员会共同制定保密工作方案,明确职责和任务,加强对涉密载体、人员、通信工具、新闻报道、对外提供资料、工作场所和周边环境的保密管理,举办重大涉外活动应由应向校保密部门、国际交流处报告,保密管理情况报省保密局备案。
第八条 与境外人员洽谈业务和学术以及科技、教育合作等,不得在不利于保密的场所进行;不得涉及属于国家秘密的科技、教育发展战略和对外经贸计划、对策等及与洽谈内容无关的事项。出访人员及其家属在经国际邮政的私人往返信件中,不得涉及国家的秘密。
第九条 在出访或接待境外人员过程中,仅限于国内发行的报刊、资料、表册、书籍、照片、录音录像带等,均不得擅自携带出境或提供给境外人员。
第十条 在国际学术交流中,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科学技术保密规定》。如需要向境外人员或机构提供少量生物标本或种子种苗、插条等种质资源时,应报本单位并经国际交流处、科技处审核,由保密委员会向省保密局申报办理出境许可证或证明表。
第十一条 对境外来校留学生、实习生进修生和专家学者,应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凡我国未公开的秘密事项,均不得向其扩散,如因工作需要必须让其知道的,应按上级规定的统一口径传达。对我校聘请的长住外国文教专家,凡是传达到群众的我国内形势、方针和政策,原则上都可以向其介绍。外国专家因业务工作需要使用我国家秘密和内部资料,由国际交流处会同有关部处研究,提出方案,报校党政领导批准,并要求境外专家承担保密任务。
第十二条 凡通过国际电讯向境外打电话,发明码电报、图文传真,向境外刊物投寄稿件,参加国际性会议等,均不得涉及国家秘密。
第十三条 邀请或接受境外记者来校采访,统由党委宣传部按规定程序报批。对未经批准私自来校采访的境外人员,应当予以拒绝。对境外记者或其他人员的电话采访,一律予以拒绝。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均不得擅自邀请外国使领馆官员或外国驻华机构人员来校演讲或进行其他宣传鼓动活动。确需邀请外国使领馆或外国驻华机构人员来校活动的,由国际交流处报广东省外办批准后做出安排。
第十五条 师生员工包括离退休人员,接待境外人员的私人拜访等活动,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包括科技、学术方面的秘密。接待人员应事先将来访人员的基本情况向所在单位报告。
第十六条 全校师生员工都必须自觉遵守国家保密法规,遵守制度,接受保密教育和监督,严守国家秘密。对各种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违章行为,应坚决予以制止、举报或采取补救措施,以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各级领导干部应当以身作则,遵章守法。
第四章 奖励与惩处
第十七条 对涉外保密工作中的好人好事,要及时给予表扬,成绩显著的给予奖励。对违反涉外保密纪律,造成泄密的人员,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或处分;对触犯国家法律的,报执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华南农业大学涉外活动保密工作条例》(华农大(党发)字〔1992〕21号华农大(办)字〔1992〕64号)同时停止执行。
华南农业大学保密委员会
二○○六年十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