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南农业大学
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办法(试行)
华南农办〔2013〕12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本校因公临时出国(境)的管理和服务工作,按照我国外事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协调配合”的原则,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旨在促进本校与国(境)外相关机构的交流与合作,保证师生员工因公临时出国(境)工作的顺利开展,更好地为教学、科研、管理服务。
第三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工作实行学校党委集中统一领导,学校党委外事暨港澳台事务领导小组指导本校因公临时出国(境)事务。国际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是学校因公临时出国(境)业务管理的归口部门,负责各类因公临时出国(境)手续的办理。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因公临时出国(境)是指本校在编在岗教职员工(含博士后研究人员)和本校的全日制在校本科生、研究生(含留学生)因公短期(三个月内,90天以下)出国(境)参加学术会议、合作研究、访问、培训、讲学、演出、竞赛以及交换交流等。
第二章 管理原则和要求
第五条 教职工代表学校出国(境)执行公务的实行年度计划报批制度。年度计划要围绕学校中心任务,并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和人员分工科学制定。内容包括出访目的、出访任务、出访人员、出访国家、出访路线、出访时间、经费来源等。年度计划和建议人选须经学校党委外事暨港澳台事务领导小组审议并由学校党委书记和校长审批。
教师、科研人员使用科研经费赴国(境)外学术交流的,不纳入学校计划管理范围,可经出访人所在单位同意后通过国际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办理出访手续。
第六条 因公出访坚持因事定人的原则,必须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内容,实质性的公务活动应占在外日程的2/3以上。不得因人找事,不得安排照顾性和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严禁借调研、学习、培训、参展、会议等名义变相公款旅游。
第七条 出访团组人员要少而精、且符合任务需要,总人数不得超过6人。严禁通过团外团或拆分团组、分别报批等方式安排人员跟随或分行;不得携带配偶和子女同行。
第八条 厅级校领导和学校中层干部原则上1个任期出访不超过2次或2年内出访不超过1次;分管外事的领导干部出访要严格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合理安排。
第九条 参加政府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双跨团组,须提供有外事审批权单位出具的征求意见函(征求意见函不得指定具体人选)和组团通知,按普通出访程序审批办理。
第十条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不得同期出访;同一部门的领导班子成员,原则上不得同团出访,也不得同时或6个月内分别率团出访同一国家或地区。
第十一条 因公出访人员必须身体健康,能保证完成出访任务。已离(退)休人员一律不予办理因公出访。
第十二条 出访应按批准的方案和行程行事,不得以任何理由绕道旅行,或以过境名义变相增加出访国家、地区、城市和时间。
第十三条 每次出访不超过三个国家和地区(含经停国家和地区,不出机场的除外,下同),在外停留时间不超过10天(含离、抵我国国境日,下同)。出访两个国家不超过8天,出访一个国家不超过5天,赴拉美、非洲航班衔接不便的国家,出访两国不超过9天,一国不超过6天。
第十四条 严格执行应邀出访规定。出访须有外方业务对口部门或相应级别人员邀请,邀请单位和邀请人应与出访人员职级身份相称,不得降格以求。不得接受海外华侨和外国驻华机构邀请。严禁通过中介机构联系、出具邀请函。
邀请函应发自目的地国家或地区,有明确的出访目的、出访日期、停留期限及费用负担办法等。邀请函需打印在邀请单位公函纸上,并有邀请人签字。
第十五条 严格执行出访报告制度,实现因公临时出国信息公开与成果共享。除需要保密的内容和事项外,要在学校内部局域网如实公示出访团组及其人员信息,公示期原则上不少于5个工作日,内容包括团组全体人员的姓名、单位、职务、出访国家、任务、日程安排、往返航线,邀请函、邀请单位情况介绍,经费来源和预算等。
出访团组回国后,应在1个月内在学校内部局域网公布《因公临时出国绩效评估表》和经由团长签字的出访报告,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实现资源共享。
第十六条 全日制在校学生因公出国(境)参加学术会议、合作研究、访问、培训、演出、竞赛以及交换交流等,实行校内报备制度。
第三章 报批、报备程序
第十七条 所有因公临时出访的教职工在申请出访前均须填写《华南农业大学教职工因公临时出国(境)申请表》,连同相关材料(详见华南农业大学国际交流处网页---因公临时出访办理程序)一并交至国际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按规定审批后统一办理出访手续。
第十八条 教职工因公临时出访实行分级审批。其中,校党委书记与校长的申请表须由另一方签署意见;其他校级领导的申请表须由校党委书记和校长审批。学校中层干部的申请表须先后经本单位以及分管或联系校领导同意,并按出访经费来源分以下两种情况分别审批后报组织部备案:用行政办公经费开支的,通过党办和校办分别报校党委书记和校长审批;用科研经费开支的,由国际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报分管外事(港澳台事务)的校领导审批。其他人员的申请表经本单位同意后,由国际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报分管外事(港澳台事务)的校领导审批。各级领导应严格根据工作需要审核把关。
第十九条 学生因公出国(境)须填写《华南农业大学学生因公临时出国(境)报备表》。本科生由其所在学院审核签署意见,经教务处、学生工作处同意,研究生由其导师和所在学院及研究生院同意,并由国际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报分管外事(港澳台事务)的校领导签署意见后备案。其出国(境)手续自行循因私渠道办理。
第四章 外事纪律
第二十条 出访团组实行团长负责制。出访期间应严格执行中央对外工作方针政策和国别政策,严守外事纪律,注重外事礼仪,自觉维护国家形象,不做有损国家和学校声誉的事情。
第二十一条 出访人员在学术交流及个人对外交往中,不得涉及国家政治、军事、经济和科技秘密;凡是教学、科研、生产中有密级的资料,未经保密主管部门的批准,不得带(寄)往国(境)外,自觉维护学校的知识产权。
第二十二条 因公临时出访须循因公渠道办理手续。严禁持因私证照出国(赴港澳)执行公务;因私出国(赴港澳)不得使用因公证照。
第二十三条 出访人员及经办人员应诚实守信。申请人须对所提供文件的真实性负责,若发现弄虚作假,学校将及时查处,情节严重者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各出访团组应在返回后5个工作日内及时将证照交给国际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统一保管(领取证照后因故未出访者,也应在5个工作日内及时将证照交给国际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统一保管);并在10个工作日内提交经由团长签字的出访报告及《华南农业大学教职工因公临时出国绩效评估表》(厅级领导干部提交《广东省市厅级干部因公临时出国绩效评估表》)。
第二十五条 各出访团组须严格执行已批准的公务行程,不得擅自延长在外停留天数、不得变更出访目的地或绕道顺访、不得接受驻外机构宴请或送礼、不得超标准住房或用车、不得安排与公务无关的娱乐活动、不得超支财务部门审核的经费预算。
第二十六条 因公出访人员因违反有关出访规定而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出访人本人负责,学校一年内不再受理其因公出访申请。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七条 因公出访实行经费先行审核制度,出访经费全部纳入预算管理,严格控制预算规模;严格按照批准的出访团组人员、天数、路线、经费预算及有关开支标准核销。建立任务审批和经费审核联动机制。
第二十八条 凡使用教学、科研、行政等纳入学校核算经费出访的教职工,均须凭《广东省因公临时出国(赴港澳台)任务批件》复印件办理经费核销手续。具体核销办法按学校有关财务制度办理。
第二十九条 在校学生因公出国(境)参加学术会议、合作研究、访问、培训、演出、竞赛以及交换交流的,凭《华南农业大学学生因公临时出国(境)报备表》复印件办理经费核销手续。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公派出国(境)3个月以上的教职工,需经本单位同意(中层干部还需经组织部和分管或联系的校领导同意),并履行相关请假手续后,自行循因私渠道办理出国(境)手续。其中教师公派出国(境)进修、工作的,按学校人事处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 因公出访人员在派出前,须购买境外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必须覆盖出访期间,保险额不低于人民币40万元,保险费用可纳入经费预算。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华南农业大学短期因公出国(境)审批管理办法》(华南农办〔2008〕116号)同时废止。学校之前印发的有关因公出国(境)管理的其他相关规定若与本办法相抵触,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际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华南农业大学教职工因公临时出国(境)申请表
2.华南农业大学学生因公临时出国(境)报备表
3.华南农业大学教职工因公临时出国绩效评估表
4.广东省市厅级干部因公临时出国绩效评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