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名称:华南农业大学学生军训管理暂行规定(试行) 华南农办〔2011〕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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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南农业大学学生军训管理暂行规定(试行)

华南办〔201195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使军训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增强学生的国防观念和国家安全意识,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加强国防后备力量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和《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转发教育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在普通高等学校和高级中学开展学生军事训练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48号)、《批转省教育厅、省军区司令部等单位关于在普通高等学校和高级中学开展学生军事训练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府200293号)、《关于转发<普通高等学校军事课教学大纲>的通知》(粤教体200732号)、《转发教育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印发<学生军事训练工作规定>的通知》(粤教体20074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生军训是指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军事技能训练、军事理论课教学和校内与学生军事训练有关的其它国防教育活动。

第三条 学生军训工作的目的

(一)大学生接受国防教育和军训是公民履行兵役义务的一种途径。通过军训使学生掌握基本的军事技能和军事理论知识,增强学生的国防观念和国家安全意识,为国家培养储备合格的后备兵员和预备役军官。

(二)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革命英雄主义的教育、战争与和平的教育,提高学生的思想政治觉悟,增强学生献身国防的责任感。

(三)增强学生的组织性、纪律性,磨练学生的意志品质,培养艰苦奋斗的作风,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第四条 学生军训工作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国家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为依据,坚持依法军训,按纲施训,科学施训。

第五条 我校本科学生(港澳学生可自行决定参加;台湾、外籍学生除外)必须按照规定,接受军事训练,有严重生理缺陷、残疾和有疾病的学生,经学校批准,可以减免不适宜参加的部分军事技能训练科目。

对拒不接受军事训练的学生,按学籍管理办法和其它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组织领导与管理

 

第六条 学校成立国防教育领导小组,由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主管武装工作的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宣传部、武装部、学生处、财务处、教务处、人事处、后勤处、体育部、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团委、校医院主要负责人组成。负责对学生军训工作的指导、检查、协调和监督。

第七条 学校成立学生军训工作办公室,设在校武装部,武装部部长兼任学生军训办公室主任。

学生军训办公室在校国防教育领导小组指导下具体负责学生军训工作。

第八条 各学院成立军训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院长或院党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主管学生工作的院党委副书记担任,成员由院团委书记、辅导员、班主任等人员组成。具体负责各学院的学生军训工作。

第九条 军训期间,学校成立军地联合领导机构,建立师、团、营、连、排、班建制。具体负责学生军训工作的实施。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十条 学生军训期间,学校各有关部门要和帮训部队密切合作,搞好协调,明确职责,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学校要认真做好参训教师的教育和管理,特别是要抓好对学生的思想教育和管理工作,主动帮助帮训部队解决军训中遇到的问题,切实做好各项保障工作;帮训部队要积极配合学校做好对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重点负责军事技能训练课的组织与施训,施训中,既要严格要求,又要耐心引导,严禁打骂、体罚学生。

第十一条 武装部负责联系聘请军训教官;制定军训计划;编制军训序列;组织军事技能训练;军训服装、器械采购发放;安排车辆;军训场地秩序维护;安全保卫;会同教务处审批学生免训、请假等手续;会同学生处开展评选先进和总结表彰工作。

第十二条 宣传部、学生处、团委负责开展政治思想教育;组织内务检查、评选先进和总结表彰工作;编辑军训专刊;宣传报道、会场布置、气氛营造;组织开展文体活动,丰富军训生活等。

第十三条 教务处负责将军事理论课和军事技能课列入教学计划;记载学生军训成绩;提供和安排教育教学教室、设备等;审批学生免训、请假等手续。

第十四条 后勤处负责部队教官食宿;学生食堂饮食安全;凉茶(姜茶)供应;车辆等后勤保障工作。

第十五条 财务处负责将学生军训工作经费纳入学校预算;建立军训专项经费科目;负责经费报销等。

第十六条 校医院负责军训前学生体检;军训中场地现场医疗保障;制订军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药品采购等。

第十七条 体育教学研究部负责清理军训场地(各运动场),确保各运动场设施安全。

第十八条 现代教育技术中心负责军训场地音响设备的正常使用。

第十九条 各学院做好本院学生军训动员、配合校医院开训前对学生身体状况摸查;制订本学院军训防事故应急预案;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军训效果监控、内务整理与检查、总结与评优等工作;审核(批)学生免训、请假等手续;具体负责本院学生军训期间的管理工作。

 

第四章  军事技能训练和军事理论课

 

第二十条 学生军事技能训练和军事理论课是在校本科学生的公共基础必修课程,纳入教学计划;考试(核)成绩记入学分,纳入学籍管理;考试(核)成绩不及格者,需重修,如在毕业前考试(核)成绩仍不及格者,不发毕业证。

第二十一条 学生军训内容主要包括军事技能训练和军事理论课两个部分。具体内容和课时安排按照教育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军事课教学大纲》执行。(军事理论课36学时,2学分;军事技能训练课程,施训14天,1学分)。

军事技能训练和军事理论课政治性强、内容特殊,必须由具备军事课教学资格的军事教师担任,使用经过国家或广东省有关部门审定的专用教材。

第二十二条 军事教师是军事技能训练和军事理论课的组织者和执行者,必须具备较高的理论水平和政治素质、较强的组织能力、教学能力和良好的工作作风,原则上具备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         

军事教师要加强学习,努力提高自身思想素质和业务水平,以适应现代教育的需要。军事教师应根据军事理论课和军事技能训练课教学与大纲的要求,认真编写教案,制作多媒体课件,精心搞好教学准备。

人事处、武装部应有计划地对军事教师进行培训。

第二十三条 组织学生进行军事技能训练,要结合学生的体能特点,科学计划,严密组织;要遵循学生军训基本规律,按纲施训,科学施训;要保证训练人员、器材、地点、时间、内容、效果的落实。

 

第五章  工作制度

 

第二十四条 会议制度

(一)学校每年定期要召开学生军训工作会议;研究、部署学生军训工作,协调、分析学生军训工作情况,总结表彰先进。

(二)每12年召开1次学生军训工作研讨会议,分析形势,探讨特点和规律,提出工作的新思路和改进意见,交流经验和做法。

第二十五条 检查评估制度

根据国家和广东省对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军训工作评估的有关规定及《大纲》的要求,武装部要在以往工作的基础上每年进行自查,并及时分析、研究工作进展情况。做到“以评促建、以评促改、重在建设、重在发展”。

第二十六条 安全工作制度

(一)建立健全安全各项工作规章制度和安全工作预案。

(二)学校有关部门对学生军训安全工作要进行安全防事故教育,进行经常性检查,严防食物中毒、训练事故、其它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别是要加强学生军训枪支的管理和军用枪实弹射击的安全防范,确保学生军训安全无事故。

第二十七条 奖励通报制度

武装部要全面掌握学生军训工作情况,树立典型,总结推广经验,对军训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

 

第六章  思想教育工作

 

第二十八条 学生军训期间的思想教育应遵循党的思想政治工作的基本方针、原则,针对我校学生的特点,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组织实施。开训时,要搞好教育动员,提高思想认识;训练中,要抓好专题教育,有针对性地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教育工作;训练结束时,要搞好经验总结,表彰先进,巩固军训成果。

第二十九条 学生军训期间思想教育的主要内容:学生军训目的、意义,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时事政策,光荣传统,法律法规以及爱国主义、集体主义、革命英雄主义等方面教育。

第七章  经费保障

 

第三十条 学生军训经费由学校根据每年参训学生人数核定,根据国家和省政府文件规定,按每生200元拨付,纳入学校统一预算。

第三十一条 学生军训经费主要用于:集中训练期间帮训教官的吃、住、水电费及伙食补贴,凉茶费(或姜茶费);训练器材、资料的购置;训练服装费;宣传费、训练枪支维护保养费、靶场、车辆的租赁费、油费、通讯费、会议费用;军事理论课课酬等。

学生军训经费使用要严格经费管理,精打细算,量入为出,专款专用,最大限度的发挥经费使用效果。

 

第八章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校武装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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