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华南农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捐赠筹资奖励管理办法(试行)
华南农办〔2014〕5号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广大教职员工(含离退休)、校友、社会各界人士关心和支持学校教育事业的热情,多渠道争取社会捐赠,促进华南农业大学长远建设和发展,学校对为捐赠筹资做出主要贡献者予以奖励,根据《广东省华南农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广东省华南农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提供信息并负责联系,通过广东省华南农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为华南农业大学以及各学院筹资成功者(基金会专职工作人员及校领导除外),在捐赠款、物到账、到校后,学校将给予奖励;捐赠给定向科研项目、与学校有关单位另有协议的项目不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第三条 基金会接受捐赠的财产种类,包括货币资金、金融产品、房产、设备及其他实物等。
第四条 奖励比例,一般为筹资额的3%至5%。金融产品捐赠,以产品过户日市场价格计算筹资额;实物捐赠,按公允价值入账,以50%计算筹资额;奖助学金捐赠,按50%计算筹资额。
奖励实行 3 级累进奖励制。具体奖励比例如下表:
奖励级数 | 奖励级距 | 奖励比率 |
1 | 5万到50万 | 3% |
2 | 超过50万到100万 | 4% |
3 | 超过100万 | 5% |
第五条 获得奖励者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相关规定,由学校代扣代缴所得税款。
第六条 奖励资金从基金会投资理财的收益中支出,不足部分从学校专项奖励金开支,不得挤占、挪用捐赠资金。
第七条 奖励方案由基金会秘书处提出,提交基金会理事会审议,报学校批准。
第八条 未经批准的奖励方案,由基金会负责向筹资者解释说明。
第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基金会、筹资者双方协商解决。
第十条 本办法经2013年12月26日基金会理事会表决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的解释权、修改权属于基金会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