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名称:广东省华南农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财务管理办法(试行) 华南农办〔2014〕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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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华南农业大学教育发展

基金会财务管理办法(试行)

华南农办〔201411

 

为加强教育发展基金会的财务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财政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基金会运营的行为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及《广东省华南农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管理体制

(一)广东省华南农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定期审议基金会财务工作报告,并决定财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理事会授权秘书长(处)负责基金会日常财务管理工作。

(二)基金会财务管理范围,包括接受的捐赠、基金、各种合法收入、费用、投资、债权和债务等。

(三)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出纳不得互相兼任,且须职责分明。会计人员必须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财务印鉴要专人管理。

(四)基金会的会计核算按财政部制定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执行。

(五)基金会接受年度检查、理事会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接受重大资助、进行重大投资等,必须按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指定范围内的会计师事务所的财务审计。

第二条  收入管理

(一)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基金会设立本会专用的银行人民币账户和捐赠外汇账户(美元、港币等)。资金的使用严格按照本会业务范围的规定,不得挪作他用,并严格执行会计和审计制度。接受的外币捐赠以捐款到账日的人民币外汇牌价入账。

(二)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要经过基金会理事会审批。基金会财务部门每年定期向基金会理事会报告财务收支情况。

(三)资金进入基金会账户后,应按照实际收到的捐赠金额向捐赠方开具合法有效的《广东省公益事业捐赠专用收据》。

(四)资金使用严格按照基金会章程及捐赠方与受赠(益)方签署的捐赠协议执行;基金会对专款按项目进行核算,并按照捐赠协议要求,定期向捐赠方报告该基金的使用情况。

第三条  支出管理

(一)资助项目的支出管理

1.定向捐赠款的资助项目由基金会按照捐赠方与受赠(益)方签署的捐赠协议执行,并委派专人负责该项目的具体实施。

对特定资助(某学院、某专项等)项目,由基金会授权特定受资助的单位管理,其支出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授权专人审批。

2.非定向捐赠款的资助项目需经理事会批准,每年年初基金会编制本年度收支预算并向理事会报告,经批准后交基金会财务部门备案,作为本年度资金收支的依据。未列入年度支出计划的应由理事会秘书长出具书面报告并经理事长或副理事长审批后交财务部门执行,同时须提交下一次理事会会议审议。

3.定向及非定向捐赠款均由基金会委派专人监督其使用情况,以保证严格执行该捐赠款使用协议,如发现违反捐款使用协议的情况,基金会将停止资助项目的支付并将违规情况处理结果告知捐赠方。

(二)筹资及管理费用的支出管理

1.筹资费用

按照《华南农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捐赠筹资奖励管理办法》,凡提供信息并负责联系,为学校筹资成功者,基金会将给以奖励。奖励方案由基金会秘书处提出,提交基金会理事会审议,报学校批准,财务部门进行支付,同时须按国家相关政策纳税。

捐赠设备物资时,在设备物资分配或变卖过程中发生的运输差旅费、招待费、人员劳务费等在设备物资折价中支付,费用支付方案提交基金会理事会审议,报学校批准。如果设备物资直接分配到校内单位,原则上发生费用由接受捐赠单位支付。

2.管理费用

包括办公费用、聘用工作人员费用、业务活动所发生的费用等,限制在基金增值部分列支,且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3.支出审批权限

在核定项目、数额范围内,按以下权限审批:支出单张1万元以内及年累计金额5万元以内由秘书长审批;单张1万元(含1万元)至5万元以内及年累计金额20万以内由主管副理事长审批;单张5万元(含5万元)以上及年累计金额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由理事长审批。

第四条  基金运作管理

(一)投资理财的前提及原则

投资理财活动以不妨碍正常的公益活动为前提,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和增值。

(二)投资理财主要形式

主要包括银行存款、购买股票、基金、国债等有价证券或购买银行或保险公司的理财产品。原则上不支持长期投资(包括购买有价证券、银行或保险公司的理财产品时间超过两年者),以及举办经营性经济实体的投资、变现困难的投资等。

(三)投资理财收益

银行存款,基金会每年分两个时间点,汇集留本(不动本)捐赠款及部分动本捐赠款,以银行定期存款形式进行增值理财。留本捐赠款,到期将利息计入原捐赠项目中,作为项目的收入,用于指定的捐赠活动支出。动本捐赠款除非大额另有约定,其利息收入用于基金会的管理费用支出。银行定期存款计划由项目受益单位提出申请,基金会秘书处审核,报主管副理事长、理事长审批。

有价证券或银行、保险公司的理财产品,考虑到证券市场价格波动等风险因素,原则上需由基金会理事会聘请投资理财专业人员来运作;首先由项目单位提出申请,专业人员提出论证方案及风险评估,理事会议讨论决定后方可执行。资金增值部分,列支风险金、业务费和基金管理费(按资金增值金额的10%提取)等费用后的余额,自动增加到各留本基金的本金中。
    (四)投资理财责任

投资理财活动,应严格执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制度,一切风险由项目负责单位、基金会理事会、投资理财人员三方共同承担。

第五条   

本办法经20131226日基金会理事会表决通过。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的解释权、修改权属于基金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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