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校内请示、报告公文处理的有关规定
华南农办〔2007〕94号
第一条 为提高校内公文的办文效率,克服公文运转中出现的拖延、积压和推诿扯皮等现象,结合我校校内公文处理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校内请示、报告是各学院、部处、各单位向学校请示解决有关问题或报告有关事项的公文。请示和报告属不同的文种,请示是下级单位向上级单位请求指示或请求批准事项的公文;报告是下级单位向上级单位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单位询问的公文。
第三条 关于校内请示
1.校内各单位向学校呈送的请示,应一文一事,所请示的问题应表述明确。
2.报文须经校长办公室秘书科校内收文岗登记、编号,校办主任拟办后送校领导批示或转职能部门阅处。
3.请示应单头主报。因将请示同时送多位校领导,造成重复批示,批示意见不一致,致使有关单位难以处理和执行等后果,责任由报文单位自负。
4.凡多头、越级请示的,校长办公室不予受理,并将原件退回;未经校办受理而直接向校领导呈送的请示,如出现耽误或丢失情况,责任由报文单位自负。
5.凡紧急请示应在其首页的右上角注明“急件”,并说明具体的时效期限。
6.职能部门接到承办文件后,应尽快按校长办公室主任的拟办意见或校领导的批示精神对请示问题提出意见并给予答复,答复意见要观点明确,依据充分。因特殊情况不能办理的,也应及时将困难和问题向学校领导或请示单位书面说明。急件的答复时限不超过1个工作日,普通件的答复时限不超过3个工作日。答复内容应包括:文件收到否、拟办意见、办理所需时间和需要经过的程序等。
7.如对职能部门的答复有异议,请示单位可用请示公文的形式将原请示事项、职能部门的处理意见,及本单位的不同看法一并送校长办公室,经登记后呈有关校领导。
8.请示单位对未及时答复的问题,应主动与校长办公室或职能部门联系,了解请示办理的具体进展情况。
9.校长办公室将定期列出未按规定时限办结公文清单在全校通报,公开督办。
第四条 关于校内报告
1.学校领导直接交办的工作,责任单位(部门)须在规定时间及时汇报落实的情况或处理的结果。
2.各单位如发生重大事件、重要情况,须及时向学校主管领导报告,同时抄送校长办公室、党委办公室和相关职能部门。
3.报告中不应夹带请示事项。
第五条 校内请示、报告的落款须写明单位、时间并加盖公章。
第六条 其他校内公文的处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八条 本规定由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